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小蝦米扳倒大鯨魚!



不好意思啊,老爹前些日子忙著追劇,在Nexflix上拼完了信號跟Mind Hunter第二季,這裡荒廢了好一段時間呢;今天趕快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昨天熱騰騰剛出爐的新聞以及背後一段不為人知小蝦米扳倒大鯨魚的故事吧!

主人翁是一位住在澎湖今年已經85歲的林挺泰老先生,2010年太太去世時,他申請了太太國民年金大約8萬多元的喪葬津貼,過了1年多無意間讀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的宣導資料,發現居然還有一筆遺屬年金每個月3500可以領取,他趕緊致電勞保局,沒想到電話中勞保局回覆已經領了喪葬津貼後就不能領取遺屬年金,當下他沒想太多,但想了幾個月越想越不合理,於是直接飛回台灣到勞保局找答案,這次得到的答案是可以,但是只能從提出申請的現在開始領,這時已經是2012年,距離太太過世已經經過了18個月,他跟勞保局反應這筆錢應該是我太太離開的時候就可以申請,只是我並不知道,你們也沒告訴我,應該要補這5.4萬給我,但得到勞保局的回覆是你當時沒有問,我們依法從提出申請的時候開始給付。就這樣,老先生開啟了漫長的抗爭之路!

一開始他選擇走司法途徑,不請律師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還是敗訴;接下來他回到澎湖一路陳情,最後連澎湖縣長都出面,幫他找來勞保局做協調,甚至要自掏腰包把這5.4萬墊給他,他老先生也不願意收,協調這條路當然最後也沒走通;最後他把戰場搬回台北市,不但到處舉牌抗議,自己掏腰包印傳單,在街頭發給路人。一直到三年多前,他在澎湖陳情時,遇到一位貴人,事情終於有了轉機!

這位貴人是澎湖地方法院的公設辯護人兼書記官長張寅煥,在聽完他的陳情後,當下也是勸他不要再抱希望了,畢竟所有法律途徑都用過了,沒想到回到家查了資料,發現也許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於是花了好幾天幫他寫了釋憲申請書,甚至怕老先生不會寄,連信封上都幫他寫好收件地址一起交給他。但接下來才是挑戰的開始,首先,要申請釋憲的案子大排長龍,而且絕大多數的案子都是以不受理收場,像去年的受理率只有5%,95%的案子是不受理的;就算受理了,等上個10年才有結果都是有可能的,最後,要知道中華民國建國至今也不過700多條釋憲案,當中宣告違憲的更是少之又少,所以要說這場仗要贏的機率跟中樂透差不多。但沒想到三年多後,在去年大法官做出766號解釋,宣告國民年金法18條之一違反憲法的平等權與財產權,老先生終於完成了這不可能的任務,這案子連司法院長許宗力都忍不住打聽,爭執金額只有5.4萬,這案子的釋憲申請書到底是誰寫的?

只能說哥爭的不是錢,是公理啊~

最後拉回到昨天的新聞,立法院也終於完成了國民年金的修法,原本18-1條規定僅民國105年2月29日以後身故的被保險人才符合可以追溯補發5年的遺屬年金的資格,現在連在這個時間之前身故的被保險人都可以申請,初步估計符合資格約7萬3千多人,預計補發金額約為7億多,但目前僅有3328人申請補發,共補發了1億2千6百多萬,還是老話一句,別人都幫我們做了這麼多了,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也沒人能幫你囉~
















2019年12月5日 星期四

你的錢不是你的錢







保險老爹!我的錢是我自己一分一毫賺來的,難道不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很有意思的一則新聞,藉這個機會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民法特留份以及立遺囑這兩件事,這是資產傳承中非常重要的觀念。
首先先談特留分,了解特留份前要先了解應繼分,所謂的應繼分就是法定繼承人依民法可以分到的比例;法定繼承順序如下: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若配偶與第一順位共同繼承,應繼分是依照人數均分;若為配偶跟第二順位或第三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為1/2,第二、三順位為1/2;若為配偶跟第四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是2/3,第四順位為1/3;
至於特留份,配偶是的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2,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的特留份也為應繼分的1/2,第三順位與第四順位的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3;
腦筋打結了吼,雖然很燒腦,但是這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權利,一定要有概念啊!
回到這個個案,老爸多年前就走了,如今老媽也走了,留下遺囑要把一億的遺產全部給小兒子,這很明顯違背特留份的規範了!以這個案子來說,被繼承人有八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做繼承,所以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為1億/8=1250萬,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2,所以七個姊姊每人至少可以分到625萬,這點就算是立遺囑也是沒有辦法剝奪的喔!
說回來立遺囑這件事,不要小看這位老媽媽喔,不管這遺囑是她自己的意思或是兒子說服媽媽立的,是有考量到特留份這件事,所以才會用女兒沒有回來看我這件事主張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這條來讓七個女兒喪失繼承權,這是規範在民法第1145條的第五款: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這條就是所謂的不肖子/女條款,但是光是用不回來看我是很難符合法條定義,所以敗訴是不意外的;但是至少他們還有試著去找方法,只是選擇了錯誤的方式!相較台灣某知名上市公司集團創辦人,以他的社經地位身邊有多少專家顧問可以諮詢,但他居然就在遺囑裡寫上所有財產全部由四子單獨繼承,以及由四子接任集團總裁,換來的結果就是人往生不到兩個月,四子就被公司掃地出門了,完全不把民法跟公司法放在眼裡,這真的應該是史上最狂的遺囑了。
#我辛苦賺來的錢難道不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不好意思還真的不行
#錢多錢少都是煩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