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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109年報稅新制小提醒



又到了五月報稅季啦,今天來跟大家報告一下今年報稅幾個比較不同於往年的地方吧!

一、針對疫情的調整:

1.報稅時間延長一個月(5/31延至6/30)。
2.首波退稅提早到6/30,但前提是網路申報必須在在6/1前完成,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必須在5/11前完成喔!
3.受疫情影響者(例如減薪、非自願性離職或減班休息),可延後繳稅,最長一年,或選擇分期繳稅,最長三年。

二、基本生活費調高為17.5萬,基本生活費差額也因為多了長照扣除額而有了調整,這是蔡英文政府的重要政策(納保法),老爹之後再用專章跟大家說明。

三、配合政府長照政策,新增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108年若有以下情況可適用:

1.符合聘雇外看資格者
2.符合長期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者
3.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
(有設排富,如果基本所得超過670萬、所得稅率20%以上或股利所得分開計算者不適用)

四、薪資所得核實減除費用方案:

這就是所謂的名模條款,起源是名模林若亞2005年因為被國稅局要求補了5萬多的所得稅不服,一路打到大法官釋憲,2017年大法官宣告違憲,2019年完成修法,今年報稅可適用。主要在於針對薪資所得的人針對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以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各有3%的扣除額,但因為跟原本就有的20萬薪資特別扣除額比,等於薪資所得要超過222萬的人才”有機會”用的到,更何況每個項目都有3%上限,基本上看看就好,能吃到的人應該不多!

五、放寬認定標準:

1.無謀生能力
2.自用住宅房屋:直系親屬不論是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皆適用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監護人也適用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監護人也適用

六、同婚伴侶可以合併申報:

結婚第一年可以選擇分開或合併,婚後第二年一律要合併申報!附帶說明五種夫妻可以分開申報的情形:
1.結婚第一年
2.離婚第一年
3.合法分局
4.配偶為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不需結算申報)
5.配偶被合法申報扶養

以上是老爹幫大家整理出大家報稅比較常會碰到的項目,有問題歡迎隨時討論喔!

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長榮集團爭產風波























上個月比較大的稅務新聞,該屬長榮集團的爭產風波有了進展。張榮發2016年過世時留下一份遺囑,遺囑裡載明所有的資產(國稅局目前核定240億)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一審宣判張國煒勝訴,可單獨繼承140億的遺產。既然張國煒勝訴,為什麼不是240億都獨拿呢?這就是老爹之前文章裡討論過特留分的原因,剛好藉這個實際案例帶大家來算一次囉~

算遺產的第一個步驟,是要畫出繼承系統表,張榮發先後有過兩任配偶,跟大房生了1女3子,長女張淑華已經往生,跟先生鄭深池生了兩個小孩,另外三子分別是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正跟張淑華;至於二房還健在,就生了張國煒一個小孩;因此張榮發的個案,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就是當然繼承人(配偶)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孫子女)做共同繼承!

完成繼承系統表後,接下來就是要算應繼分,配偶以及第一順位共同繼承的應繼分是均分,因此張榮發的這筆遺產要均分成6包,分給二房、國華、國明、國政、國煒以及淑華的兩個小孩(代位繼承),應繼分是每個人1/6。

算出了應繼分後,才能夠算特留分,配偶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皆為應繼分的1/2,因此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1/12,這個部分就是民法保障繼承人的權利,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用遺囑來分配資產,前提是不能夠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而張榮發的遺囑明顯有違反,因此除了張國煒以外的其他五位繼承人,每個人可以先從遺產裡分走自己的特留分,共5/12,剩下的7/12,才是由張國煒一個人獨拿。240億的7/12,就是140億囉~

很多人看完新聞替張國煒鬆一口氣,想說星宇航空才剛成立就遇到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有了這140億應該可以幫他解一下燃眉之急吧~老爹說其實你別想太多,這筆錢張國煒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啊!因為你覺得他的家人會覺得算了家和萬事興不要再爭了嗎?目前才一審,總有聽過二審三審吧?更何況還有更一審更審更三審,等到全案定讞,張國煒繳完遺產稅後才能夠繼承這筆,大概也是好些年以後的事了。

長榮集團的爭產風波再次印證了財富管理常講的一句話:”人在天堂、錢在銀行、子女對簿公堂。”好奇若張總裁在天之靈看到現在家族的狀況,如果可以讓他再選一次,會不會做出不一樣的規劃跟安排呢?


2020年3月27日 星期五

什麼!土地增值稅可以重購退稅?




上一篇提到買房屋共同登記,意外的收到很多人的諮詢,沒想到這樣做的人還不在少數。如果都已經登記下去了,現在要改也來不及了,雖然將來賣屋時會浪費了一個人的一生一次,但總是還有一生一屋可以使用;除此之外,還有另一個節稅的機會,那就是所謂的重購退稅。先稍微帶大家認識一下,房屋交易時買方要繳契稅,賣方則是繳財產交易所得稅以及土地增值稅,而這兩個稅都是有機會做重購退稅的,因為上一篇的主題是在討論土地增值稅,所以今天先繼續就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來做討論!
其實重購退稅非常重要,因為在過去尚未實施房地合一之前,賣房子繳土地增值稅是絕大多數人的痛,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都是有可能的,而且千萬不要認為是要很高房價的房屋才有可能繳到那麼高,重點在於土地的漲價幅度有多少,像老爹婚後租的那間屋齡將近40年的老公寓五樓,原本跟房東談1000萬跟他買,但最後就是因為房東算一算要繳100多萬的土增稅太痛了因此沒有成交。話說回來既然重購退稅這麼重要,為什麼聽過的人不多呢?一來正常人一輩子買賣房屋的機會大概一隻手數得完,沒有經驗是主要原因,加上它又有幾個限制,導致就算知道了,想要申請也來不及了,因此寫這篇文章就是要提醒大家,千萬別又讓自己的權益給睡著了啊!
首先第一個條件,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中任一人在出售及新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出售房地前一年沒有營業或出租行為,這個基本上對絕大多數家庭來說沒問題;再來,出售及新購土地上的房屋需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這個部分通常也沒有問題;第三,新購的土地要出售的土地貴,這個也合理,不然也不需要退稅了;第四,必須於兩年內完成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若相隔超過2年,是不符合申請規定的,若是一般家庭的換屋需求,通常一買一賣很正常,只要留意不要超過2年,這個部分一樣沒問題,最大的問題是出在最後一個要件,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均屬同一人!多大多數人都卡在這一條上。怎麼說呢?以老爹在市場上看到絕大多數的狀況(包含老爹自己家),都是第一棟房子可能會先登記在先生名下,打拼多年後終於買了第二棟房子,通常公平起見,就會登記在太太的名下,不好意思,一旦這樣,就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最後一個要件,喪失了退稅的資格囉!
所以看完了這篇,大家應該知道該怎麼了做了吧?要公平?還是要退稅,自己評估囉~
後記1.
簡單舉個例子讓大家知道重購退稅怎麼計算,公式是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增稅)=餘額A,若已繳土增稅<A則全數退還,已繳土增稅>A則退還A,若餘額A<0則不退。假設老爹民國106年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是450萬,繳了50萬的土地增值稅,107年新購自用住宅,土地現值500萬,500萬-(450萬-50萬)=100萬,因此可以退回50萬;又假設老爹108年新購自宅用地土地現值430萬,109年出售自宅用地移轉現值是450萬,繳納土增稅是50萬,則用430-(450-50)=30萬,就只能退30萬的土增稅。
後記2.
如果腦筋動的夠快的人,會提出一個解套方式,那就是雖然新購的土地登記在太太的名下,但趕快在兩年內把舊房子跟土地從先生名下移轉到太太名下再出售,反正夫妻贈與是免稅的,如此以來新舊土地都在太太的名下,不就符合重購退稅的資格了嗎?老爹在這直接告訴你,這方法是行不通的,除非你先做對一個關鍵!為了查證這點,老爹還特別打電話去國稅局做過諮詢,礙於篇幅有限,如果想知道,再請私下發訊息詢問老爹吧,或是自己要打去國稅局問也是可以的喔~



2020年3月19日 星期四

夫妻買房共同登記比較有保障?

話說夫妻結婚後一起打拼奮鬥了若干年,好不容易終於擁有自己的房子!開心之餘,一個尷尬問題來了,合買的房子到底要登記在誰的名下呢?我想這應該是很多人都經歷過的困擾吧。其實若認清婚姻關係的本質,本來就屬於一種合夥的契約關係,很多事情若沒有一開始在契約關係裡說清楚,關係好沒事,一旦關係不好了,就會衍生出非常多的麻煩,甚至走到最後撕破臉對簿公堂都是常見的!只是小倆口新婚時你儂我儂,誰會想到這些不開心的事情呢?光一個去法院約定分別財產制,就可以說少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爭議,但知道或知道且願意這樣做的人又有多少呢?
同樣的,今天聊到買房登記這件事,之所以會選擇共同登記,不外乎為了保障彼此,不然就是為了滿足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的聲音;但其實夫妻共同出資買房,可以另外訂立合約載明比例即可,但誰會認為夫妻之間哪還需要另外簽訂契約呢?殊不知一旦選擇了共同登記,會有一個小成本,一個中麻煩跟一個大損失喔!
先聊小成本,這個是小事,那就是共同登記是要多付一筆代書費,如果用保險費的角度來看,付出一點成本換到確定的保障,這筆錢其實也不需要在意;至於所謂的中麻煩則是未來如果要出售,夫妻對價格的看法不一致或是婚姻關係已經不好,想要出售一定要雙方都同意,談不攏勢必又要透過打官司來解決,浪費了時間跟金錢;最後,老爹認為最大的損失,是因為共同登記,將來要賣屋時,夫妻兩人的一生一次就同時被用掉了喔!
說到一生一次,如果你腦中浮現的是劉德華的歌聲,那表示你跟老爹一樣有點年紀了~所謂的一生一次是指每個人一輩子有一次機會,賣屋的時候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可以用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知道一般用地的土地增值稅是20%~40%,所以10%是非常優惠的稅率,不過就像它的名字,一生一次,一輩子只有一次機會,用掉了就只剩下“一生一屋”這個選項了!一生一屋雖然就沒有次數的限制,但一生一屋的條件限制就比一生一次來的嚴格的多囉!
協助客戶做財務規劃的諮詢已經十多年了,坦白說,不論是保險、退休金、乃至於稅務規劃,坦白說真的沒有所謂正確的答案!只有最符合自己需求以及現況的答案!有些客戶只想知道怎樣可以少繳稅,但也有些客戶寧可繳稅也要生前先把財產分配好!我們CFP的工作,就是幫客戶分析各種選擇的利害,協助客戶找到最適合自己的答案囉~










2020年2月2日 星期日

政府變相炒房?











































去年年底老爹在報紙上看到一則新聞,標題是“繼承南部千萬房!想原價出售下場悲劇!”點進去後發現是轉載於PTT的一則貼文,於是去PTT花了點時間找出原文,原Po標題也真會下:“政府變相炒房?”真的有這回事嗎?老爹帶大家來分析一下喔~
這個案子就是典型的踩到房地合一新制!老爹之前文章有分析過,在過去舊制的年代,針對賣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是只課房屋,不課土地,因此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會乘以一個叫做房地比的東西,如此一來需要繳的所得會變得非常少,所以過去大家賣房子會覺得比較痛的,其實是繳土地增值稅而非財產交易所得稅;但從民國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新制上路,賣房子土地房屋都需要課稅,持有1年以內課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課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課20%、持有超過10年課15%,原則上針對繼承取得的房子可以沿用舊制,但是也僅限於被繼承人在民國105年1月1日前取得的房子,原po的案例媽媽是在民國107年購入隔年往生後由小孩繼承,就必須要適用新制,當時繼承時的取得成本是公告現值250萬,現在要用原本取得的市價1000萬出售,(1000萬-250萬)X35%=262萬,扣掉還沒還完的貸款750萬,等於自己還要多掏12萬才能處理掉這間房子,除非把售價拉高到1405萬,所得稅繳(1405萬-250萬)X35%=404萬,這樣才能不賺不賠的離場,才有原po認為政府變相炒高房價的想法囉~
其實若解讀立法的精神,政府是不希望有短期間買賣房地產的行為,才會設有不同的課稅級距,若要避免踩到房地合一新制,有以下幾個方式:
1.老房子儘量留待繼承,因為繼承取得的房屋可以適用房地合一舊制。
2.若非不得已無法留待繼承想要先移轉給小孩,不論是贈與或是買賣價格都儘量貼近市價,先墊高取得成本,將來要賣的時候所得就會被降低囉~
3.若該房屋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所得400萬以下免稅,超過400萬的部分課10%財產交易所得,但是6年內以1次為限!相較於若非自住,至少要放滿10年還要被課15%且沒有免稅額,自住非自住差很大啊!
相信老爹,房地合一的影響才會陸續浮現,絕大多數人都還搞不清楚這個新制會帶來的影響有多大,越早了解越知道怎麼幫自己做規劃跟安排囉~



2019年12月5日 星期四

你的錢不是你的錢







保險老爹!我的錢是我自己一分一毫賺來的,難道不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很有意思的一則新聞,藉這個機會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民法特留份以及立遺囑這兩件事,這是資產傳承中非常重要的觀念。
首先先談特留分,了解特留份前要先了解應繼分,所謂的應繼分就是法定繼承人依民法可以分到的比例;法定繼承順序如下: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若配偶與第一順位共同繼承,應繼分是依照人數均分;若為配偶跟第二順位或第三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為1/2,第二、三順位為1/2;若為配偶跟第四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是2/3,第四順位為1/3;
至於特留份,配偶是的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2,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的特留份也為應繼分的1/2,第三順位與第四順位的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3;
腦筋打結了吼,雖然很燒腦,但是這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權利,一定要有概念啊!
回到這個個案,老爸多年前就走了,如今老媽也走了,留下遺囑要把一億的遺產全部給小兒子,這很明顯違背特留份的規範了!以這個案子來說,被繼承人有八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做繼承,所以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為1億/8=1250萬,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2,所以七個姊姊每人至少可以分到625萬,這點就算是立遺囑也是沒有辦法剝奪的喔!
說回來立遺囑這件事,不要小看這位老媽媽喔,不管這遺囑是她自己的意思或是兒子說服媽媽立的,是有考量到特留份這件事,所以才會用女兒沒有回來看我這件事主張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這條來讓七個女兒喪失繼承權,這是規範在民法第1145條的第五款: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這條就是所謂的不肖子/女條款,但是光是用不回來看我是很難符合法條定義,所以敗訴是不意外的;但是至少他們還有試著去找方法,只是選擇了錯誤的方式!相較台灣某知名上市公司集團創辦人,以他的社經地位身邊有多少專家顧問可以諮詢,但他居然就在遺囑裡寫上所有財產全部由四子單獨繼承,以及由四子接任集團總裁,換來的結果就是人往生不到兩個月,四子就被公司掃地出門了,完全不把民法跟公司法放在眼裡,這真的應該是史上最狂的遺囑了。
#我辛苦賺來的錢難道不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不好意思還真的不行
#錢多錢少都是煩惱啊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保險給付要繳贈與稅嗎?


談完了遺產稅跟所得稅,最後帶大家來了解一下保險規劃可能會產生的贈與稅,這個系列就可以告一段落了。
在談贈與稅之前,先帶大家來認識一下保單的三個重要關係人:
要保人:保單的所有權人(出錢的人)
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出身體的人)
受益人:保險金給付對象(領錢的人)
第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要保人有處分該保單的所有權,包含最重要的解約、保單貸款以及指定受益人,所以這幾十年來在市場上看到很多所謂的稅務規劃保單,翻開來看根本就是做錯的,因為要保人是爸媽,被保險人是小孩,這樣保單的所有權還是在父母身上,完全沒有節稅的效果!唯有要保人是小孩,才是正確的稅務規劃方式,但又有多少父母敢那麼早就把保單處分的權利讓給小孩呢?
懂了這個觀念,那保單規劃會產生的第一種贈與稅就應該不難理解,那就是當變更要保人時!假設原本要保人是父親,被保險人是兒子,當今天父親決定把保單的權利轉讓給兒子,這就是一種贈與行為,要視轉換當時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有多少,假設保價金高於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220萬,超過的部分是需要申報繳贈與稅的。(若今天的狀況是要保人父親身故後,由被保險人兒子當新的要保人來繼承這張保單,這張保單需要依照要保人身故當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要保人的遺產總額繳遺產稅。)
至於第二種狀況就比較複雜,而且我個人覺得非常不合理,但是近幾年來開始陸陸續續聽說有這樣的課稅案例,所以還是讓大家了解一下,以下是一個被國稅局課稅的真實案例:
要保人:父親
被保險人:母親
身故受益人:兒子
母親50多歲時罹癌,沒有拖太久就離開了,被保險人從民國80幾年就開始陸續買保單,壽險加防癌險等身故理賠金大約4585萬,保險公司就依契約給付給兒子,沒想到過沒多久收到一張稅單,國稅局認定這4585萬是要保人父親對兒子的贈與,要求父親補繳贈與稅529.69萬,這個夠難理解了吧?
這邊先幫大家插播一個小補充,也許有人會問既然這張保單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這4585萬為什麼不是被課最低稅負制?原因在於所有保單的投保時間都是在95年1月1日之前,若95年之後才投保,那就走最低稅負制,對兒子課所得稅,就不會有這張贈與稅的稅單;但因為發生在最低稅負制上路之前,所以被認定是父對子的贈與,課贈與稅。
拉回來先談國稅局的立場,他們認為保單跟股票、基金、房地產很像,都是眾多資產樣態的一種,既然所有權人原本是要保人父親,現在移轉給了受益人兒子,那也是一種贈與行為,理所當然要繳贈與稅;但就一般民眾而言,夫妻互為要、被保險人,受益人寫小孩是非常普遍的保險安排,如果照這樣的邏輯,假設身故保險金500萬,扣除220萬免稅額,還要繳28萬贈與稅;若身故保險金1000萬,還要繳78萬贈與稅,這怎麼可能吞得下去呢?這筆錢是用被保險人喪失生命身體換來的,透過保險規劃來做損害預防,結果要繳贈與稅,這真的非常不合理,而且要保人父親付出的僅是保險費,受益人領到的是保額,若真要論是贈與,也應該是保費而非保額;總之這張稅單實在有太多爭議點了,但是國稅局還是這樣幹,重點是直接寄稅單喔,不是先行文要求要保人來國稅局說明而已。
當然,這件Case最後在我CFP的老師協助下,有打贏行政救濟,把原本應納稅額529.69萬變更成0,但我想並不是每個案子都會有這麼理想的結果,要知道行政救濟的勝率大約只有1成,所以若是怕日後被國稅局找麻煩,上述的保單安排也要儘量避免囉~
講結論:
1.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會有實質課稅認定遺產稅的問題
2.95.1.1以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壽險與年金險,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3.95.1.1以前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不等於受益人,會有要保人對受益人贈與稅的問題
看懂了嗎?所以最好的保險安排方式已經呼之欲出了,那就是子、父、子的規劃!
要保人:兒子
被保險人:父親/母親
受益人:兒子
這樣的規劃,因為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沒有實質課稅認定遺產稅的問題;也因為要保人等於受益人,沒有贈與稅以及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囉~



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保險給付要繳所得稅嗎?





















請問保險老爹,上一篇文章開頭說人身保險金給付免納所得稅,結尾又說3300萬內免所得稅,那到底領保險金要不要繳所得稅呢?

先談立法緣由,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載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當時會把這個條文寫進去,一來是早期台灣社會沒有投保的風氣,所以政府才會透過稅法上給予優惠鼓勵人民購買,再者就是當時市場上商品很少,絕大多數都是壽險,而壽險是留給孤兒寡母的最後一筆錢,不宜再課稅,所以立法人員才會這樣立法;但是經過了數十年下來,隨著投保越來越普遍,加上商品越來越推陳出新,政府才慢慢發現原來人身保險還有所謂的生存壽險(儲蓄險),這並不是被保險人用喪失生命身體換來的,有違了最初政府想保障人民基本生計的初衷,再加上國家的收支狀況嚴重失衡,自然就會透過立法來做修正,於是民國94年12月9號三讀通過,94年12月28號公布,95年1月1日所得稅額基本條例就火速實施了!

所謂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它的立法精神清楚寫在第一條:

“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

簡單來說,它最大的功能就是把所得稅法長年以來的漏洞給一次補起來了,保險只是其中一項。計算公式就是將個人綜合所得稅裡的基本所得淨額單獨拉出來,加上五項加計所得(海外收入、特定人壽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以及法律新增之見面綜所稅制之所得額或扣除額),減去670萬免稅額乘以20%單一稅率後跟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做比大小,擇高繳稅。因為今天討論的內容是保險,所以僅針對所得稅額基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明定保險給付需要課稅的樣態直接把結論整理給大家: 

1.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保險契約
2.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
3.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給付
4.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有3300萬的免稅額

大家可以發現,針對生存給付國稅局做了防堵,所有壽險或年金險的給付金只要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出錢的人跟領錢的人不一樣),都要針對受益人課最低稅負;至於死亡給付,也設了每一申報戶3300萬的免稅額。但若要我來說,其實最低稅負制根本沒那麼可怕,第一,95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保單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95年1月1日以後規劃的保單,只要保單的安排是要保人等於受益人,那也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至於3300萬的免稅額,一來買到這麼高保額的客戶也是少數,再者這個金額是針對每一申報戶,假設我兩個小孩都已成年,加上配偶有3個申報戶,等於我有9900萬的保額都是免稅,更何況計算公式最後面還有一個670萬的免稅額,算出來的數字乘以20%後還要跟個人綜合所得稅額比大小,只要懂得遊戲規則,其實是可以事先做預防的!

最後綜合近期這兩篇文章,簡單做個總結:

1.95年1月1日前的保單,被保險人身故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唯一的風險就是規劃的保單被國稅局用實質課稅認定,補遺產稅!

2.95年1月1日後的保單,被保險人身故若被國稅局認定實質課稅,繼承人補遺產稅;若沒有實質課稅的問題,則針對要保人受益不同人的保單,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給付,課受益人所得稅!

3.要嘛就繼承人補遺產稅,要嘛就受益人繳所得稅,一稅不兩課!

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嗎?聊完了遺產稅、所得稅,別忘了還有贈與稅喔!下次再討論吧~




2019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保險給付要繳遺產稅嗎?


















請問保險老爹,身故保險金要繳遺產稅嗎?
 昨天不約而同有兩位媽媽向老爹提出這個疑問,因此今天特別針對這個問題寫一篇文章來做說明喔!
基本上,會問這個問題的有兩種人,一種是完全沒概念的人,一種是非常有概念的人。為什麼說完全沒概念呢?因為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寫的很清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過去很多業務員在行銷的時候(特別是針對有稅務需求的客戶)都就會強調這個訴求,所以其實很多客戶哪怕只是似懂非懂,都有保險免稅的朦朧概念在心中;然而為何我說很有概念的人也會提出一樣的疑問呢?因為實務上保險被課稅的案例實在是太多了,所以如果現在還有業務員拍胸脯跟你保證買保險免稅,可能要對他的專業打上一個大問號了。
先從法條來看,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短短幾個字有兩個重點,我們拉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PK一下你就看明白了!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看到兩者差異了嗎?
第一、人壽保險金(vs人身保險給付);第二、不計入遺產總額(vs免納所得稅)。
人壽保險跟人身保險有什麼不同呢?簡單來說,保險分成人身保險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底下再分成人壽保險、醫療保險、傷害保險跟年金保險四種保險,所以遺贈稅法只有針對人壽保險金有稅法上的優待,其他一律沒有!而人壽保險說穿了就是壽險,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命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其他的險種一律都沒有!所以舉個例子你就懂了:
案例一:A先生罹癌,領到300萬的防癌險提前給付,這筆錢屬於人身保險給付,A先生領到後免納所得稅。
案例二:A先生罹癌,300萬防癌險提前給付還來不及領就驟逝,因為非屬人壽保險金給付,這筆錢就會變成A的遺產,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身故後才領到的住院醫療保險給付亦然)
釐清商品的定義後,接下來則是申報的重點,不計入跟免稅差很大!所謂的免納所得稅的意思是只要確定所得來源是人身保險給付,連申報的動作都不需要;但是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有申報過遺產的人就知道,遺產稅申報書有一個欄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欄位,所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資產都要填入,所有保單的資料就是要在這邊做申報,納稅人有申報的義務,若沒有申報被抓到,連補代罰是很基本的!至於申報後到底計不計入遺產總額,是國稅局說的算的,因此就會延伸出最後一個重點,那就是實質課稅原則。
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記載於稅捐稽徵法第12第1款:“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白話文就是如果我稅捐稽徵機關覺得你做這個保險規劃不是為了保障而是為了節稅,我可以喊抓,我要負舉證責任,你要負協力義務。國稅局更進一步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 號函,明定8大實質課稅樣態,分別是:
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巨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
只要保單符合這八大樣態,國稅局就會合理懷疑是要避稅而非要買保險,就算你把身故保險金給付放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欄位,國稅局會把它們拉回遺產重新計算遺產稅。其實仔細檢視這八大樣態,共同的特色就是“很急!很急!很急!”,所以我們才說做財富管理最大的敵人不是國稅局,而是時間啊!切記投保時要避免上述的狀況喔!
結論:
1.不是所有保險都不計入遺產課稅
2.不計入遺產課稅不等於免稅,保險自始自終都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千萬別忘記做申報
3.實質課稅好可怕,課不課稅國稅局說的算啊
後記:
那常聽人家說身故保險金3300萬免稅到底又是什麼呢?那其實是所得稅不是遺產稅喔!我們下一回再討論吧!



2019年11月5日 星期二

誰說配偶間相互贈與免稅?





















故事是發生在民國103年高雄鳳山。先讓我們把時間拉回到民國96年1月8日。話說一位當年54歲的大哥很有心,算好了6年後是跟太太的結婚30週年紀念日,為了給太太一個驚喜,他自己當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規劃了一張6年期零存整付儲蓄險,年繳保費155萬,6年共繳930萬,滿期可以領回1000萬,滿期受益人寫太太。等到民國102年1月8日,他還先偷拿了太太的存摺去補摺,確定保險公司已經把滿期金匯到太太帳戶後,約太太吃了一頓浪漫的燭光晚餐,酒酣耳熱之際慢慢把存摺推向太太請她打開來看,跟她說這30年來妳辛苦了;如果妳是她太太看到上面的數字,妳會有什麼反應?我想應該超開心的吧!(不要跟我說問他錢哪來的喔XD)
但別開心的太早,103年就收到國稅局一張稅單,要求太太補稅,連補帶罰超過百萬!

老爹,不是說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納贈與稅嗎?

是的,遺贈稅法第20條,配偶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老爹,不是說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嗎?

沒錯,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那現在什麼狀況?

來,民國95年1月1號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上路(俗稱最低稅負制),從這天起規劃的保單,只要符合特定保險給付就要納入課稅範圍。所謂的特定保險給付就是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或是年金保險的生存給付以及死亡給付(死亡給付有每一申報戶3300萬的免稅額),特定保險給付與其他四項所得以及綜合所得淨額加總後減去670萬的扣除額後課稅20%後算出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擇高申報。我就用一個簡單的假設帶大家來試算這張百萬稅單是怎麼來的:
假設民國103年申報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高雄這對夫妻綜合所得淨額200萬,應納稅額26萬;同時因為他們的收入有符合基本所得額的定義,他們就必須試算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加上特定保險給付1000萬(假設沒有其他四項所得),減去670萬扣除額後繳20%是106萬,若一般稅額大於基本稅額,繳一般稅額即可,這就多數人都會忽略了基本稅額存在的原因,因為這五項所得並不常發生,所以絕大多數情況是不需要申報的;但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稅額,就是要繳基本稅額。所以這對夫妻應該要繳106萬的所得稅,但是只申報26萬,等於漏報了80萬,哪怕國稅局罰一倍就好了,連補帶罰變160萬,如果妳是他太太,還笑得出來嗎?
很扯吧,如果先生滿期受益人先寫自己,確定滿期金匯到自己帳戶後再匯到太太帳戶,免稅!
又或者,先生滿期前把要保人變更成太太,讓要保人等於滿期受益人,這樣也免稅!
我想表達的是,其實客戶不懂稅法很正常,但身為規劃該保單的業務員,沒留意到就有點說不過去了!市場上有3、40萬業務大軍,大家都是賣同樣的商品,但必須要說,專業跟不專業就是不一樣。
一樣都是錢要給太太,用錯方法,免稅變應稅,160萬的代價可真不小!

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養兒防老還是養老防兒?




















請問老師什麼叫做借名登記?為什麼要在手術前做這件事呢?
有學員傳這則新聞給我詢問上述問題,今天來為大家分析一下為什麼要做借名登記這件事,以及這樣做有什麼後果!
首先談動機,我想這點大家應該都猜得到,吳父會這樣做無非是擔心萬一手術失敗自己走了,留下來的資產變成遺產要被政府課遺產稅,2億遺產稅20%跑不掉,所以提前把資產轉給兒子,但這樣做真的能夠不被課遺產稅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這條就是鼎鼎大名的擬制遺產,目的就是要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為了避稅脫產,所以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針對特定人的贈與,包含民法1138以及1140條的對象及其配偶)都要被抓回來課遺產稅,因此他手術前把資產轉到兒子名下,萬一手術失敗真的人走了,這筆錢一樣是要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所以他做這件事基本上一點意義也沒有;沒意義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這樣做會產生三個影響:
第一,放棄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節稅利器!假設配偶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原本配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走1億,剩下的1億才需要課稅,但是因為父親已經把資產移轉到兒子名下了,所以配偶自然也沒有差額分配可以主張,這個動作讓國稅局多了1億的遺產可以課稅。
第二,就是現在遇到的狀況,兒子拿了錢跑了追不回來!以前人說養兒防老,殊不知現在是養老要防兒啊!
最後還有一件最瞎的事,那就是這件事情還鬧上新聞,國稅局原本不會知道,現在這麼一鬧,國稅局依法可以要求吳父連捕帶罰漏報2億的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至2倍之罰鍰。」贈與稅本稅大約要繳3581萬,就算國稅局佛心來著罰鍰算一倍好了,等於再罰3581萬,共繳7162萬!
所以總結以上,吳父做這個節稅規劃不但完全沒有效果,到頭來錢還都被兒子領走,更可能要繳7162萬的贈與稅給國稅局!當然吳父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對外才主張是借名登記不是贈與,就是怕要補贈與稅,但是不是贈與是國稅局說的算不是個人說的算囉~

其實只要懂一個擬制遺產的規定,這些事情根本就不會發生,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後記.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將自身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是自己處理、使用、處分,出名方則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這在實務上滿常見的,舉個例子來說,我現在騎的這台gogoro就是用我媽的名字買的,因為她的戶籍還留在台南,台南買折扣比較高,雖然車主登記是她,但實際使用人是我,這就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更常見的就是很多爸媽會幫小孩開戶,然後把每年收到的紅包錢存到他們的帳戶,這其實也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樣態。有沒有發現其實借名登記跟贈與只有一線之隔,尤其是二等親之間,所以國稅局針對這塊是查核很嚴格的喔!借名登記最有名的案例應該是溫慶珠,民國91年聽了國泰世華理專的建議把自己名下的美金1,041,300元(換算台幣大約約3350萬)存到用姊姊名字開立的OBU帳戶,原本想規避利息所得,但被金管會發現後認為這是贈與,要求溫補936萬贈與稅再加罰本稅一倍共1872萬,溫一開始主張是借錢給姊姊,甚至還有出示借據,但國稅局認為姊姊借了錢後錢放在帳戶裡面從來沒有動用過不合理,法官判溫敗訴;後來溫上訴時就承認是為了規避利息所得所以借姊姊的名來存款,這個官司一路打到民國102年後定讞,纏訟10多年的結果還是溫敗訴,連捕帶罰1571萬!
存3350萬的本金,只為了省65萬的利息所得,卻付出了1571萬的代價啊!
還是那句話,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遺產分割協議書,搞清楚再蓋章啊!





















如果有人告訴你蓋一個章就可以拿到1億,這個章你蓋還是不蓋?

業務員A的姑姑身故,因為沒有生小孩,法定繼承人為配偶以及9個兄弟姊妹。姑丈說姑姑留下40億的遺產,姑丈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走20億,剩下20億繳完遺產稅10%(發生在遺產稅為單一稅率10%的年代)還有18億,配偶應繼分1/2再分走9億,9個兄弟姊妹剛好一人分1億,所以姑丈跟姑姑的兄弟姊妹說只要在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每人就可以分到1億,如果是你,這個章你會蓋嗎?

蓋了就中招啦!

之前有跟大家說明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使用時機是當婚姻關係結束時,通常發生在離婚或是一方身故,把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以及繼承後加總除以2後,少的那一方可以跟多的請求差額,但這個案例要去思考的是,難道姑丈名下真的這麼乾淨,一點財產都沒有嗎?業務員A說才不是咧!姑丈比姑姑更有錢,他是台面上的人物,講出來沒有人沒聽過。這就是關鍵!所以最後深究才知道,姑丈根本沒辦法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姑姑的40億全部都是遺產,繳完10%遺產稅後剩36億,姑丈應繼分拿走18億,9個兄弟姊妹應該一個人可以分2億,章蓋下去,就只剩1億了。

遺產分割協議書不要急著亂蓋,是你的就算不蓋也跑不掉,搞清楚狀況先吧!

後來顧問就問業務員A,這樣姑丈應該算詐欺了,你們沒有打算吿他嗎?他說來不及了,姑丈在姑姑往生後6個月也走了,留下400億的遺產。顧問當下就罵業務員A:這就是你們不對了,為什麼你們沒有照顧好姑姑?

你知道姑姑比姑丈晚一點走,結果差多少嗎?

若姑丈先走,姑姑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00億跟40億加總平均後是220億,所以姑姑可以分走220億-40億=180億,姑丈的遺產變成220億,繳完10%遺產稅後還剩198億,姑姑的應繼分還是1/2,所以可以再分走99億,所以姑姑的總資產會變成40億+180億+99億=319億,若這個時候姑姑才身故,319億繳完10%遺產稅還有287億,9個兄弟姊妹一個人可以分31.9億啊!


關心一下自己身邊很有錢的姑姑阿姨叔叔伯伯吧,沒結婚最好,若有結婚也沒關係千萬不能有小孩,若他們非常有錢,你知道該怎麼做了吧~XD

#財富管理的世界就是這麼刺激

2019年10月2日 星期三

現金贈與?不動產贈與?稅負差千萬!

一位住北投的老先生想幫在國外的兒子在台北買棟房子,於是付錢給賣方後直接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讓台北國稅局有點傷腦筋,老先生贈與的是現金?還是不動產呢?
記得在受CFP訓的時候,模五一直是多數人最大的夢魘,一來模五要學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對完全沒有會計基礎的人來說根本是天方夜譚(我個人是直接放棄連看都不看哈哈),再者就是要學無止盡的稅,從最基本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到海外基本稅額條例、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土增稅、房屋稅、契稅、房地合一新舊制、重購退稅(土增稅以及所得稅),這些東西光一條一條搞清楚都不容易了,更何況考試是給你四題每題題目長達7頁的實際個案,所有東西喇在一起考,回頭想想真的是蠻噁心的;然而模五有一堂很經典的課,叫做財產移轉策略,要學習五種資產移轉的工具,我很幸運是給汪海清老師教(前國民黨中投總經理,提供檢方馬英九300片秘密錄音檔的那位XD),搭配他長年在市場的實務經驗,讓課程非常的有趣。
該回到主題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有錢人非常喜歡透過不動產來移轉資產,原因很簡單,資產移轉有五大工具,分別是移轉(Transfer)、壓縮(Downsize)、遞延(Deferral)、凍結(Freeze)以及分散(Deversification),而不動產即具備壓縮的功能,因為買賣房地產是看市價,但持有時的成本包括房屋稅以及地價稅,都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地價,而若是當你要計算遺產稅以及贈與稅的時候,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這些數字都是遠遠低於市價的,於是才會產生上述的個案,如果這個案子,國稅局要算老先生是用現金贈與給兒子買不動產,那必須要用房屋的市價8000萬來試算贈與稅,扣除220萬免稅額乘以贈與稅10%稅率,等於要繳778萬的贈與稅,但又因為老先生沒有在贈與後10日內做申報,現金贈與依規定要罰本稅的1倍,於是老先生連補帶罰要繳給國稅局1556萬;但如果國稅局把這個案子用老先生買完房子後贈與給小孩,那就不是用市價而是用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這個房子大約3000萬,等於只需要繳278萬的贈與稅,外加逃漏申報不動產贈與罰本稅的0.5倍,所以老先生連補帶罰約417萬,新聞標題兩者相差千萬就是這樣來的。
有沒有發現,8000萬價值的東西可以壓縮成3000萬,這就是富人鍾情房地產的一大原因囉!不過這條路也快走不通了,一來柯P上任後的打房政策,就是逐年調高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讓它們逐年跟市價靠攏,壓縮的空間就縮小了;再者,民國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上路,也讓房地產節稅的空間減少了,現在政府少收遺產贈與稅沒關係,將來從你所得稅收回來,這個議題就下次再來談囉~
後記.
這個案子國稅局表示選擇對納稅人有利的方式做計算,老先生連補帶罰417萬結案。不過其實官方的話看看就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第三款寫得很清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你一定看不懂在寫什麼對吧?有時真的很佩服這些寫法條的人,腦袋一定跟正常人不太一樣;白話來說,你如果用自己的資金幫別人購置資產,資金要算贈與稅,但你若是用自己的資金幫別人購置的資產是不動產,則是用不動產的價值來計算贈與稅,所以還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囉!要嘛國稅局官員不懂法條,要嘛就是他們不想讓你知道所以說算個案囉~


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房屋移轉給下一代,現在贈與好還是留待日後繼承好?


請問父母民國70年買的房子,想要移轉給小孩,是現在用贈與的好?還是未來用繼承的好呢?
昨天社團一成立,就有客戶傳訊息向我諮詢這個問題,坦白說這是個大哉問,因為裡面牽扯到太多稅法,每種個案可能都會對應出不同的策略,但我先用一個大原則來做說明,細節就再視不同個案作討論囉!
原則:老房子一定用繼承比較划算!
為何這麼說呢?原因有兩點。
第一,像客戶這種民國70年取得的房子,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都很低,但經過將近40年,土地公告現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語,而用繼承的好處是當將來持有人離開了時,可以免除從民國70年取得後這段時間的土增稅,台北市這種老房子,土增稅很容易就破百萬,這筆錢如果是用繼承的方式做移轉,就可以一筆勾銷喔!
第二,民國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從這天起只要有取得房屋,就是適用新制。在過去舊制的時代,買賣房子只有房屋要課所得稅,土地是免稅的,但是新制則是土地房屋都要課稅,不過唯有繼承是例外,意思就是就算你是105年1月1號以後取得房屋,只要取得原因是繼承,那麼未來你要出售的時候,也是可以適用舊制喔!
所以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原則上會建議以繼承的方式比較好,但是實務上也不是沒有例外,舉個例,當被繼承人有特別想給某個繼承人或是特別不想給某個繼承人的時候,我就舉我一位客戶的案例,他有兩個兒子,一個很孝順,一個很敗家,他希望往生以後把所有資產包括不動產留給孝順的孩子,但是會遇到民法特留分的問題,假設繼承人有配偶以及兩個小孩共3人,那這個敗家子至少可以繼承1/6的遺產,這是民法對繼承人的保障,他聽完後二話不說,決定生前就把房地產的問題處理掉,哪怕要繳上百萬的土增稅(用買賣方式移轉)或贈與稅(用贈與方式移轉)都無所謂囉~
至於如果要生前過戶給小孩,到底是要用買賣好?還是贈與好呢?下次有機會再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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