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養兒防老還是養老防兒?




















請問老師什麼叫做借名登記?為什麼要在手術前做這件事呢?
有學員傳這則新聞給我詢問上述問題,今天來為大家分析一下為什麼要做借名登記這件事,以及這樣做有什麼後果!
首先談動機,我想這點大家應該都猜得到,吳父會這樣做無非是擔心萬一手術失敗自己走了,留下來的資產變成遺產要被政府課遺產稅,2億遺產稅20%跑不掉,所以提前把資產轉給兒子,但這樣做真的能夠不被課遺產稅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這條就是鼎鼎大名的擬制遺產,目的就是要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為了避稅脫產,所以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針對特定人的贈與,包含民法1138以及1140條的對象及其配偶)都要被抓回來課遺產稅,因此他手術前把資產轉到兒子名下,萬一手術失敗真的人走了,這筆錢一樣是要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所以他做這件事基本上一點意義也沒有;沒意義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這樣做會產生三個影響:
第一,放棄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節稅利器假設配偶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原本配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走1億,剩下的1億才需要課稅,但是因為父親已經把資產移轉到兒子名下了,所以配偶自然也沒有差額分配可以主張,這個動作讓國稅局多了1億的遺產可以課稅。
第二,就是現在遇到的狀況,兒子拿了錢跑了追不回來!以前人說養兒防老,殊不知現在是養老要防兒啊
最後還有一件最瞎的事,那就是這件事情還鬧上新聞,國稅局原本不會知道,現在這麼一鬧,國稅局依法可以要求吳父連捕帶罰漏報2億的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至2倍之罰鍰贈與稅本稅大約要繳3581萬,就算國稅局佛心來著罰鍰算一倍好了,等於再罰3581萬,共繳7162萬!
所以總結以上,吳父做這個節稅規劃不但完全沒有效果,到頭來錢還都被兒子領走,更可能要繳7162萬的贈與稅給國稅局!當然吳父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對外才主張是借名登記不是贈與,就是怕要補贈與稅,但是不是贈與是國稅局說的算不是個人說的算囉~

其實只要懂一個擬制遺產的規定,這些事情根本就不會發生,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後記.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將自身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是自己處理、使用、處分,出名方則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這在實務上滿常見的,舉個例子來說,我現在騎的這台gogoro就是用我媽的名字買的,因為她的戶籍還留在台南,台南買折扣比較高,雖然車主登記是她,但實際使用人是我,這就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更常見的就是很多爸媽會幫小孩開戶,然後把每年收到的紅包錢存到他們的帳戶,這其實也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樣態。有沒有發現其實借名登記跟贈與只有一線之隔,尤其是二等親之間,所以國稅局針對這塊是查核很嚴格的喔!借名登記最有名的案例應該是溫慶珠,民國91年聽了國泰世華理專的建議把自己名下的美金1,041,300元(換算台幣大約約3350萬)存到用姊姊名字開立的OBU帳戶,原本想規避利息所得,但被金管會發現後認為這是贈與,要求溫補936萬贈與稅再加罰本稅一倍共1872萬,溫一開始主張是借錢給姊姊,甚至還有出示借據,但國稅局認為姊姊借了錢後錢放在帳戶裡面從來沒有動用過不合理,法官判溫敗訴;後來溫上訴時就承認是為了規避利息所得所以借姊姊的名來存款,這個官司一路打到民國102年後定讞,纏訟10多年的結果還是溫敗訴,連捕帶罰1571萬!
存3350萬的本金,只為了省65萬的利息所得,卻付出了1571萬的代價啊!
還是那句話,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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