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 星期二

誰說配偶間相互贈與免稅?





















故事是發生在民國103年高雄鳳山。先讓我們把時間拉回到民國96年1月8日。話說一位當年54歲的大哥很有心,算好了6年後是跟太太的結婚30週年紀念日,為了給太太一個驚喜,他自己當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規劃了一張6年期零存整付儲蓄險,年繳保費155萬,6年共繳930萬,滿期可以領回1000萬,滿期受益人寫太太。等到民國102年1月8日,他還先偷拿了太太的存摺去補摺,確定保險公司已經把滿期金匯到太太帳戶後,約太太吃了一頓浪漫的燭光晚餐,酒酣耳熱之際慢慢把存摺推向太太請她打開來看,跟她說這30年來妳辛苦了;如果妳是她太太看到上面的數字,妳會有什麼反應?我想應該超開心的吧!(不要跟我說問他錢哪來的喔XD)
但別開心的太早,103年就收到國稅局一張稅單,要求太太補稅,連補帶罰超過百萬!

老爹,不是說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納贈與稅嗎?

是的,遺贈稅法第20條,配偶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老爹,不是說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嗎?

沒錯,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那現在什麼狀況?

來,民國95年1月1號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上路(俗稱最低稅負制),從這天起規劃的保單,只要符合特定保險給付就要納入課稅範圍。所謂的特定保險給付就是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或是年金保險的生存給付以及死亡給付(死亡給付有每一申報戶3300萬的免稅額),特定保險給付與其他四項所得以及綜合所得淨額加總後減去670萬的扣除額後課稅20%後算出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擇高申報。我就用一個簡單的假設帶大家來試算這張百萬稅單是怎麼來的:
假設民國103年申報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高雄這對夫妻綜合所得淨額200萬,應納稅額26萬;同時因為他們的收入有符合基本所得額的定義,他們就必須試算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加上特定保險給付1000萬(假設沒有其他四項所得),減去670萬扣除額後繳20%是106萬,若一般稅額大於基本稅額,繳一般稅額即可,這就多數人都會忽略了基本稅額存在的原因,因為這五項所得並不常發生,所以絕大多數情況是不需要申報的;但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稅額,就是要繳基本稅額。所以這對夫妻應該要繳106萬的所得稅,但是只申報26萬,等於漏報了80萬,哪怕國稅局罰一倍就好了,連補帶罰變160萬,如果妳是他太太,還笑得出來嗎?
很扯吧,如果先生滿期受益人先寫自己,確定滿期金匯到自己帳戶後再匯到太太帳戶,免稅!
又或者,先生滿期前把要保人變更成太太,讓要保人等於滿期受益人,這樣也免稅!
我想表達的是,其實客戶不懂稅法很正常,但身為規劃該保單的業務員,沒留意到就有點說不過去了!市場上有3、40萬業務大軍,大家都是賣同樣的商品,但必須要說,專業跟不專業就是不一樣。
一樣都是錢要給太太,用錯方法,免稅變應稅,160萬的代價可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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