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保險老爹,上一篇文章開頭說人身保險金給付免納所得稅,結尾又說3300萬內免所得稅,那到底領保險金要不要繳所得稅呢?
先談立法緣由,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載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當時會把這個條文寫進去,一來是早期台灣社會沒有投保的風氣,所以政府才會透過稅法上給予優惠鼓勵人民購買,再者就是當時市場上商品很少,絕大多數都是壽險,而壽險是留給孤兒寡母的最後一筆錢,不宜再課稅,所以立法人員才會這樣立法;但是經過了數十年下來,隨著投保越來越普遍,加上商品越來越推陳出新,政府才慢慢發現原來人身保險還有所謂的生存壽險(儲蓄險),這並不是被保險人用喪失生命身體換來的,有違了最初政府想保障人民基本生計的初衷,再加上國家的收支狀況嚴重失衡,自然就會透過立法來做修正,於是民國94年12月9號三讀通過,94年12月28號公布,95年1月1日所得稅額基本條例就火速實施了!
所謂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它的立法精神清楚寫在第一條:
“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
簡單來說,它最大的功能就是把所得稅法長年以來的漏洞給一次補起來了,保險只是其中一項。計算公式就是將個人綜合所得稅裡的基本所得淨額單獨拉出來,加上五項加計所得(海外收入、特定人壽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以及法律新增之見面綜所稅制之所得額或扣除額),減去670萬免稅額乘以20%單一稅率後跟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做比大小,擇高繳稅。因為今天討論的內容是保險,所以僅針對所得稅額基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明定保險給付需要課稅的樣態直接把結論整理給大家:
1.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的保險契約
2.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
3.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給付
4.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有3300萬的免稅額
大家可以發現,針對生存給付國稅局做了防堵,所有壽險或年金險的給付金只要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出錢的人跟領錢的人不一樣),都要針對受益人課最低稅負;至於死亡給付,也設了每一申報戶3300萬的免稅額。但若要我來說,其實最低稅負制根本沒那麼可怕,第一,95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保單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95年1月1日以後規劃的保單,只要保單的安排是要保人等於受益人,那也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至於3300萬的免稅額,一來買到這麼高保額的客戶也是少數,再者這個金額是針對每一申報戶,假設我兩個小孩都已成年,加上配偶有3個申報戶,等於我有9900萬的保額都是免稅,更何況計算公式最後面還有一個670萬的免稅額,算出來的數字乘以20%後還要跟個人綜合所得稅額比大小,只要懂得遊戲規則,其實是可以事先做預防的!
最後綜合近期這兩篇文章,簡單做個總結:
1.95年1月1日前的保單,被保險人身故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唯一的風險就是規劃的保單被國稅局用實質課稅認定,補遺產稅!
2.95年1月1日後的保單,被保險人身故若被國稅局認定實質課稅,繼承人補遺產稅;若沒有實質課稅的問題,則針對要保人受益不同人的保單,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給付,課受益人所得稅!
3.要嘛就繼承人補遺產稅,要嘛就受益人繳所得稅,一稅不兩課!
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嗎?聊完了遺產稅、所得稅,別忘了還有贈與稅喔!下次再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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