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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日 星期二

看看別人,想想自己



防疫保單的亂象繼續延燒!繼產險公司們先後祭出各種奧步來逃避承保或續約防疫保單後,最新的進度是金管會跳出來提出四招來補破網!這次我想談的,不是爭執保險契約效力的問題,而是帶大家看一則法院判決。

民國89年,兆豐產物以保費2.3億元得標台電「大潭燃氣火力發電工程」的案子,但在安排再保險時剛好遭遇911事件,國際再保險保費飆漲,兆豐主張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漲保險費為5.5億,台電不同意,雙方因此吿上法院。這個案子從民國93年一直告到民國105年,一審跟二審都是保險公司勝訴,但是到了最高法院翻盤,法官認為「再保險市場本來就有景氣循環,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之際,本應就此等無法預料之巨大災害發生之可能性及有無能力賠償等項詳予評估,以決定其保險費率,尚不得因偶然發生之巨大災害,即率認有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事情發生,而請求調整保險費。」(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33 號民事判決)

為什麼要談這則判決呢?因為如果這次防疫保單的拒保告上法院,產險公司鐵定會主張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但依照上面最高法院的判決,連911事件保險公司都應該要有預估的準備(其實隱含風險管理學中MPL的概念;Most Possible Loss最大可能損失),台灣產險公司難道沒有能力事先研判出「新冠肺炎傳播力很強」這個風險嗎?隨便舉個例子,去年泰國就已經爆出許多保險公司因為防疫保單賠率過高而頻臨破產,連台灣新聞媒體都有報導,難道台灣產險公司不知道?好吧,國際發生的事你說不知道,那自己家呢?台灣產物500元神單的賠率你也能說沒看到嗎?別裝傻了!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只是你們認為台灣的疫情政府控管的很好,所以敢坐下來當莊家讓大家賭一把,看是要壓隔離還是要壓確診都可以,下好離手!但沒想到這一兩個月疫情急轉直下,加上政府防疫政策的轉變,產險公司現在才發現苗頭不對想要捲鋪蓋走人,這如果不算詐賭,怎樣才算詐賭?

看看日本的防疫保單吧!不愧是保險大國,人家的商品是怎麼設計的?跟台灣最大的差異就是「針對不同時間投保的新契約或是續保件提供不同的保險費率」,透過費率的釐定把對價平衡原則落實的淋漓盡致,另外還「針對特定的產業提供特定的專屬保障」,等於也把危險做了區隔,不像台灣的防疫險,不論投保時間,地區,職業,年齡都是單一費率,風險精算之粗糙,虧錢剛剛好而已,不繳點學費怎麼會長大咧?

最後,至於金管會現在跳出來講什麼,基本上我真的懶得理會了!產險公司現在會這樣賴帳,不也跟之前金管會一直要求產險公司防疫保單要放寬理賠條件有直接因果關係嗎?(踏馬的這還不只是相當因果關係咧= =)





















2022年4月14日 星期四

防疫保單的道德危險!


懂保險法理的人,會了解保險存在的要素之一就是「補償的需要性」!保險的補償分成兩種,一種是針對具體損害的補償,另一種是抽象損害的補償;關於具體的損害,由於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價值可以明確用金錢來估計,所以會使用損害保險來規劃,而損害保險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絕對不能超過實際遭受的損害,不然就會產生不當得利!因此保險法中的「複保險」,「保險代位」以及「超額保險的禁止」就是天條!至於抽象損害的補償,由於損害無法用金錢來計算,所以通常是使用定額保險來規劃,同時也因為保險標的沒有明確的保險價額,複保險,保險代位以及超額保險都是不適用的。

說了那麼多,跟上面這則訊息有什麼關係呢?大大的有關係!因為真正的「防疫保單」,應該是要解決被保險人因確診產生的後續醫療費用,其保險性質應該是屬於「損害保險」中的「消極保險利益』(必要性費用);那既然是損害保險,就應該要適用複保險的規定來禁止被保險人透過重複投保而不當得利,但是保險公司的商品卻設計成定額保險,所有給付項目都是定額給付,最靠北的是把隔離跟確診的一次性給付也包了進去(註),但偏偏定額保險就不適用複保險的規定,就導致產生了上面的情形,有被保險人不但「刻意」透過重複投保來拉高萬一被隔離時的一次性給付,甚至更「刻意」的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來獲利,這樣的情形,不論是對於保戶的保險觀念,保險業的健全發展,甚至是政府的防疫措施,都是大大的減分啊!

那該怎麼辦呢?以下有幾點看法:
1.禁止媽媽們組社團(誤)!媽媽社團實在太可怕了,去年的台產500元之亂,以及幾個月前禾馨事件(被保險人透過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再透過施行剖腹產來不當得利)不都是從媽媽社團炒出來的嗎?
2.落實公會通報制度,針對這種隔(賭)離(博)的一次性保險金給付,只能投保一家,複保險通通都無效!
3.將防疫保單的設計回歸到損害保險的性質,僅針對因隔離或確診後實際支出的花費做實支實付!

如果上述的作法真的落實,各位看官您覺得還會有人想要搶購防疫保單嗎?

我的老天鵝啊!這下怎麼行呢?如此一來那保險公司要賺什麼?那業務員要忙什麼?那金管會要管什麼呢?開什麼玩笑,我們台灣可是全世界保險滲透度第一的泱泱保險大國耶!
所以還是算了吧,還是讓市場繼續亂下去,這才能維持我們保險市場最獨特的樣貌~

不說了,我先去寫防疫保單要保書了~(誤)

註.其實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保險公司搞錯商品屬性了,前陣子把整個保險市場搞得雞飛狗跳的保險法107條就是一個例子!如果從立法目的來看,保險法107條的立法目的很明確,就是要保護「稚弱」之人,因為他們沒有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避免要保人為了領取保險金給付而謀害他們生命的道德危險而制定的法律。而最近的一次修法,規定未成年人身故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保險金,然後莫名其妙去連結了一個遺贈稅法17條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二分之一,這個喪葬費用扣除額目前是123萬,所以大家熟悉的61.5萬就是這樣來的。但重點是,這個61.5萬,應該是「損害保險」而不是「定額保險」!如果是損害保險,就是由產險公司來設計商品,針對未成年人身故時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比如說辦儀式,買塔位等花費,在61.5萬上限內做實支實付;結果我們居然是採定額保險,未成年人身故受益人最高可以領取61.5萬的定額給付!您覺得損害保險跟定額保險,哪個方式比較能夠保護到法律原本想要保護的人呢?


 


2020年7月9日 星期四

女騎士擦撞勞斯萊斯,駕駛霸氣喊”免賠“?


















幾天前的新聞,大家應該都有看到吧?發生在嘉義,一台勞斯萊斯跟摩托車相撞,維修費初估要上百萬,臉書上有疑似車主的人跳出來說:”我的車有全險,人沒事最重要!”因此這位霸氣車主被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當發生車禍的時候,當下會拿到一張事故三聯單,然後一個月左右會取得警方的初步研判表,上面會研判初步的肇事責任,這個時候才開始談和解跟理賠。假設初步研判表上肇事責任是勞斯萊斯錯三成,摩托車錯七成,汽車維修費用是200萬,那等於有60萬責任在汽車車主,140萬的責任在機車騎士;汽車車主如果用出險的方式來處理,保險公司就會直接花200萬把車子修好,然後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一項行使「代位求償」,向機車騎士追償這140萬修車費,車主是無權要求保險公司放棄行使這項權利的喔!

所以如果騎機車的婦人想要安全過關,只有兩個機會,一個是她有先幫自己的機車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可以用來賠對方的財損(強制險不理賠財損),但實務上機車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比例非常低,所以只剩下一個機會,就是勞斯萊斯車主真的霸氣不出險,自己花錢把車修好不透過保險公司理賠,這樣自然也沒有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問題了,不過這個機率似乎更低啊~

結論1.第三人責任險真的很重要!
結論2.拜託走在路上真的要離這些千萬名車遠一點啊!


2020年6月6日 星期六

保險法第107條修法歷程






本篇文章純粹討論保險法107條的修法歷程,並無任何用於保險招攬之意圖,也請勿轉載或截圖,感謝配合!


針對保險法107條,關於未成年人身故保障的問題,一直都有很大的爭議!最早期是全面禁止未滿12歲幼童投保人壽保險以及傷害保險,後來一度修正成僅禁止投保壽險,直到民國86年取消該限制,但民國90年又再度修法,「限制未滿14歲投保人壽保險以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而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200萬元」。老爹是民國95年入行,就是200萬上限的年代,在那個時代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假設一個未滿14歲的小朋友,身上已經有投保50萬的壽險以及150萬的意外險,若想幫他加保醫療附約,或是規劃儲蓄險,都沒有辦法,因為他的保額已經到200萬的上限了!一直等到民國99年2月3號,由於金管會認為200萬的喪葬費用限額,仍有引起道德風險的疑慮(父母親為了保險金傷害自己的小孩),因此再次修法,除了完全禁止兒童的身故給付外,更將限制的年齡提高到15歲。但陰錯陽差,因為兒童身故不會給付保險金只會退還保費,原本200萬的上限也被拿掉了,投保限制沒了,能夠投保的商品選擇反而變的非常多。
這條法律就這樣又走了10年,直到近幾年,接連發生像澎湖空難、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普悠瑪號翻車等重大事故,家屬都沒辦法取得幫小孩投保的旅平險和意外險的保險金,於是又開始討論是否該放寬該限制。一直到本週五(民國109年6月5日),保險法107條修正案三讀通過,原本民進黨立委劉櫂豪等18人提案修改保險法第107條文,增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以給付」,但金管會認為不可抗力因素不好定義,改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才能生效」,且「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計算,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新聞裡提到,目前保險局已經要求保險公司,一旦總統公告法令,現行的商品一律都停售!
這次修法造成的最大影響,就是市場會變回老爹當年剛入行的情況,只要保額超過規定上限,就沒辦法再投保任何商品!但最無奈的是當年好歹保額上限是200萬,可以規劃150萬的意外險,留50萬規劃像是壽險或儲蓄險,但未來上限是用遺產稅裡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也就是61.5萬,一旦超過這個保額,就沒辦法再受理任何新規劃了!所以法不修沒事,這樣一修,兒童的保障反而是嚴重縮小的!試問金管會,61.5萬的額度,家長該幫小孩規劃意外險嗎?假設規劃50萬,其實以意外險了來說這是很低的保額,但如此一來額度就剩11.5萬,再用10萬保額終身壽險當主約附加定期醫療險,保額剩1.5萬,不好意思接下來小孩到15歲之前,就什麼商品都規劃不了了,這真的是原本保險法107條要保護未成年人的本意嗎?
政府出招了,再來就看保險公司怎麼接招吧!


2020/06/09更新

政策大轉彎,保險局今天訂出三大結論來因應保險法107條修正案:
1.現有保單可以賣到6月底,不用急著本週五停售!
(因為法案通過要經由總統公布,目前排定6/10公布,公布後第三天正式實施!)
2.未滿15歲身故退還保費給要保人的商品,不計入61.5萬的保額!
3.未來未滿15歲兒童如果要加保超過61.5萬的保額,只要家長簽聲明書表達知道只能退還保費,依然可以投保!
只能說雖然政府修了一條很瞎的法律,但至少是有聽進民間專業的聲音,及時做了調整,展現了高度的彈性,這點還是要給予肯定的!


2020年6月2日 星期二

勞動基金虧損3千億!

 

話說CFP這六大模組,老爹文章最少著墨的應該就屬於模組四投資規劃了。原因有兩個,第一是在2018年前,老爹個人是不做任何投資的,幾乎全部的理財規劃都是透過保險來做,就連買基金也是透過投資型保單來連結的,2018年前老爹一直單純認為只要靠自己工作上努力賺來的錢,光用保守的理財方式就可以把一輩子的財務規劃給做好;一直到後來工作上遇到狀況,讓老爹驚覺到自己以為很穩定的基礎好像也不是那麼牢不可破啊,於是才開始重返投資市場,因此投資經驗並不豐富是一個原因;當然還有第二個原因,就是我們CFP向來要提供客戶確定的答案,但投資是不確定的!再加上它是一個零和遊戲,有人在裡面賺了錢,就表示有人要賠一樣多的錢,每個人都有自己對於市場以及工具的看法,我自己的錢,賭輸了我認了,但如果因為我的建議讓別人虧了錢,這關我沒辦法過去,因此每次被問到投資,我都單純跟客戶分析該商品的優點以及缺點,至於適不適合要不要做,就請自行評估囉!

你看看蘇揆就犯了大忌,投資本來就是有賺有賠,賺錢了大張旗鼓說政府幫每位勞工賺了1萬元,現在豈不是政府害每位勞工虧了2萬元,這是要怎麼交代呢?


2020年5月29日 星期五

醫療新趨勢:遠距看診


還記得老爹之前寫過一篇文章深度探討終身型醫療險的不必要嗎?以終身手術險來說,一來人過了70歲,醫生也不敢建議做太積極的手術,再者未來只會有更多新型手術,這些手術絕對不會表列在你現在買的終身手術險條款裡,終身手術險,實在沒必要;但若終身手術險相較終身醫療險,終身醫療就更鳥了,再怎麼樣終身手術還是針對手術行為做一次性給付,若有動手術,通常都可以領到幾萬元甚至幾十萬,終身醫療只有針對病房費做給付,關於病房費,在DRGs上路後,住院日額已經明顯的在下降,隨著醫療的進步,住院天數只會越來越短,老爹當年就有說過,搞不好未來都視訊診療了在家療養了,誰還跟你動不動就住院呢?老爹當時想表達的重點,其實是醫療環境一直在改變,保險本來就是解決你當下的風險,它並沒有能力解決你終身的風險,醫療環境本來就日新月異,怎麼有可能現在就把4、50年後的醫療需求都規劃好呢?沒想到言猶在耳,今年托新冠肺炎的疫情,遠距醫療已經開始萌芽了,雖然只是剛起步,但這就是一個趨勢,傳統終身醫療,在這樣的趨勢下恐怕只會更顯得不合時宜~


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長榮集團爭產風波























上個月比較大的稅務新聞,該屬長榮集團的爭產風波有了進展。張榮發2016年過世時留下一份遺囑,遺囑裡載明所有的資產(國稅局目前核定240億)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一審宣判張國煒勝訴,可單獨繼承140億的遺產。既然張國煒勝訴,為什麼不是240億都獨拿呢?這就是老爹之前文章裡討論過特留分的原因,剛好藉這個實際案例帶大家來算一次囉~

算遺產的第一個步驟,是要畫出繼承系統表,張榮發先後有過兩任配偶,跟大房生了1女3子,長女張淑華已經往生,跟先生鄭深池生了兩個小孩,另外三子分別是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正跟張淑華;至於二房還健在,就生了張國煒一個小孩;因此張榮發的個案,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就是當然繼承人(配偶)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孫子女)做共同繼承!

完成繼承系統表後,接下來就是要算應繼分,配偶以及第一順位共同繼承的應繼分是均分,因此張榮發的這筆遺產要均分成6包,分給二房、國華、國明、國政、國煒以及淑華的兩個小孩(代位繼承),應繼分是每個人1/6。

算出了應繼分後,才能夠算特留分,配偶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皆為應繼分的1/2,因此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1/12,這個部分就是民法保障繼承人的權利,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用遺囑來分配資產,前提是不能夠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而張榮發的遺囑明顯有違反,因此除了張國煒以外的其他五位繼承人,每個人可以先從遺產裡分走自己的特留分,共5/12,剩下的7/12,才是由張國煒一個人獨拿。240億的7/12,就是140億囉~

很多人看完新聞替張國煒鬆一口氣,想說星宇航空才剛成立就遇到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有了這140億應該可以幫他解一下燃眉之急吧~老爹說其實你別想太多,這筆錢張國煒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啊!因為你覺得他的家人會覺得算了家和萬事興不要再爭了嗎?目前才一審,總有聽過二審三審吧?更何況還有更一審更審更三審,等到全案定讞,張國煒繳完遺產稅後才能夠繼承這筆,大概也是好些年以後的事了。

長榮集團的爭產風波再次印證了財富管理常講的一句話:”人在天堂、錢在銀行、子女對簿公堂。”好奇若張總裁在天之靈看到現在家族的狀況,如果可以讓他再選一次,會不會做出不一樣的規劃跟安排呢?


2020年2月19日 星期三

十年大計



有沒有想過,十年後,西元2030年,台灣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呢?
報導指出,首先,2030年台灣人口自然增加率正式由正轉負,台灣即將邁向生不如死的年代(出生人數低於死亡人數),再者,出生率還會持續下滑,若生育率維持不變,2020年新生人口預估17.8萬,會下降到15.9萬!最後,65歲人口還是會持續上升,從2020年378.3萬,上升至559.4萬,成長幅度高達48%!千萬不要小看一個國家的人口結構,當人口紅利用完,經濟上會面對到產出下降以及勞動力不足的窘境,社會上會面臨既有福利制度不足以再支撐現有的狀況,夾在這些壓力下的年輕人們,到底該何去何從呢?
要知道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一個業務員今天之所以沒有業績,絕對不是因為今天不夠努力,而是之前沒有努力;一個家庭財務出現赤字,原因不見得是賺得不夠多,問題可能出在收支結構需要做調整;不論是任何的問題,都必須去思考背後造成的真正原因,若永遠只停留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是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
你若要問我如何解決人口結構的問題?我不是專家沒辦法回答你,我只知道就算政府現在開始大刀闊斧的做了很多改革,效果可能也要若干年後才能逐漸浮現,但是有做,沒做,結果絕對不一樣!至於我們個人能做的,應該聚焦在從現在開始如何幫自己做好規劃與安排,比如說每個月的薪水該如何配置?個人與家庭財務報表該如何編列與調整?什麼保險該買什麼不該買?退休金要怎麼存才夠用?稅務規劃該怎麼安排?同樣的,現在規劃執行下去,不代表未來保證沒煩惱,但相信我,有做,沒做,結果也絕對不一樣!
2020年,該好好幫自己的人生做一個十年大計,展望下一個十年囉~


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養兒防老還是養老防兒?




















請問老師什麼叫做借名登記?為什麼要在手術前做這件事呢?
有學員傳這則新聞給我詢問上述問題,今天來為大家分析一下為什麼要做借名登記這件事,以及這樣做有什麼後果!
首先談動機,我想這點大家應該都猜得到,吳父會這樣做無非是擔心萬一手術失敗自己走了,留下來的資產變成遺產要被政府課遺產稅,2億遺產稅20%跑不掉,所以提前把資產轉給兒子,但這樣做真的能夠不被課遺產稅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這條就是鼎鼎大名的擬制遺產,目的就是要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為了避稅脫產,所以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針對特定人的贈與,包含民法1138以及1140條的對象及其配偶)都要被抓回來課遺產稅,因此他手術前把資產轉到兒子名下,萬一手術失敗真的人走了,這筆錢一樣是要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所以他做這件事基本上一點意義也沒有;沒意義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這樣做會產生三個影響:
第一,放棄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節稅利器!假設配偶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原本配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走1億,剩下的1億才需要課稅,但是因為父親已經把資產移轉到兒子名下了,所以配偶自然也沒有差額分配可以主張,這個動作讓國稅局多了1億的遺產可以課稅。
第二,就是現在遇到的狀況,兒子拿了錢跑了追不回來!以前人說養兒防老,殊不知現在是養老要防兒啊!
最後還有一件最瞎的事,那就是這件事情還鬧上新聞,國稅局原本不會知道,現在這麼一鬧,國稅局依法可以要求吳父連捕帶罰漏報2億的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至2倍之罰鍰。」贈與稅本稅大約要繳3581萬,就算國稅局佛心來著罰鍰算一倍好了,等於再罰3581萬,共繳7162萬!
所以總結以上,吳父做這個節稅規劃不但完全沒有效果,到頭來錢還都被兒子領走,更可能要繳7162萬的贈與稅給國稅局!當然吳父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對外才主張是借名登記不是贈與,就是怕要補贈與稅,但是不是贈與是國稅局說的算不是個人說的算囉~

其實只要懂一個擬制遺產的規定,這些事情根本就不會發生,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後記.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將自身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是自己處理、使用、處分,出名方則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這在實務上滿常見的,舉個例子來說,我現在騎的這台gogoro就是用我媽的名字買的,因為她的戶籍還留在台南,台南買折扣比較高,雖然車主登記是她,但實際使用人是我,這就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更常見的就是很多爸媽會幫小孩開戶,然後把每年收到的紅包錢存到他們的帳戶,這其實也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樣態。有沒有發現其實借名登記跟贈與只有一線之隔,尤其是二等親之間,所以國稅局針對這塊是查核很嚴格的喔!借名登記最有名的案例應該是溫慶珠,民國91年聽了國泰世華理專的建議把自己名下的美金1,041,300元(換算台幣大約約3350萬)存到用姊姊名字開立的OBU帳戶,原本想規避利息所得,但被金管會發現後認為這是贈與,要求溫補936萬贈與稅再加罰本稅一倍共1872萬,溫一開始主張是借錢給姊姊,甚至還有出示借據,但國稅局認為姊姊借了錢後錢放在帳戶裡面從來沒有動用過不合理,法官判溫敗訴;後來溫上訴時就承認是為了規避利息所得所以借姊姊的名來存款,這個官司一路打到民國102年後定讞,纏訟10多年的結果還是溫敗訴,連捕帶罰1571萬!
存3350萬的本金,只為了省65萬的利息所得,卻付出了1571萬的代價啊!
還是那句話,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以房養老真的可以讓我們安心養老?























書書老師,我有一個問題不太懂,以房養老的最後一段,為什麼貸款30年,人沒過世,卻還要繼續支付未償還的利息?

隨著高齡化少子化的衝擊,加上社會保險入不敷出即將破產的議題,政府不得不加快腳步來處理人民的退休養老問題,目前的方向有兩個,一個是保單活化,一個則是以房養老。因為小弟固定有在幫長榮航空職的組員上課,日前在群組被問到上述的問題,藉這個機會跟大家做個說明!

首先來認識一下以房養老。以房養老是所謂逆向房貸,跟一般我們買房子熟悉的正向房貸不同。我們買房子的時候,是直接跟銀行貸款取得一大筆錢,然後每個月繳本利給銀行,所以貸款餘額是越來越少的;但是以房養老是我們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跟銀行貸款,銀行每個月撥款給我,隨著每個月撥每個月撥,等於我們跟銀行越借越多,所以貸款餘額反而是越來越高的,我們支付的利息也會因此越來越多,原則上領到的生活費會先內扣掉利息,但利息會越來越高會讓本金越領越少,因此顧及貸款人的退休品質,有規定每月支付的利息不能超過本金的1/3,所以才會有文章中提到每個月生活費38889,扣掉利息每個月生活費最少可以領到25926的說法;至於那這些沒有支付的利息,就會在貸款期滿的時候要求償還,也就是學員問到的,為什麼人沒過世卻還要繼續支付未償還的利息囉。

直接帶大家來算一次就清楚了,報導裡的民眾A,假設2000萬市價的房子貸款乘數抓7成,銀行帶給他總額1400萬的30年貸款,30年相當於360個月,所以直接用1400萬/360=38889就是民眾A每個月跟銀行借的生活費,但借錢是需要付利息的,假設年利率2%,每個月的利率是2%/12=0.167%,所以到了第二個月要付給銀行第一個月的借款利息是38889X0.167%=65,因此第二個月實際會從銀行領到38889-65=38824的生活費,同時因為第二個月總借款金額變成38889+38889=77778,所以第三個月領到38889的時候,要扣掉上個月借77778產生的利息130元,實領38889-130=38759。利息會隨著貸款金額的上升而增加,但因為利息最高不能超過生活費的1/3,所以最高每個月的利息會固定在12963,領到的生活費最高就是38889-12963=25926,至於這些沒有繳清的利息,就會累積到貸款到期的時候一次結清囉~

看懂了嗎?以房養老並不是像很多人以為,可以一直領一直領,等到百歲以後再把房子給銀行就好了;現實的狀況是以房養老也是有貸款年限,假設新聞中最後那段提到的民眾A從60歲申辦以房養老30年貸款,會有兩種可能,一種是90歲到期前就身故,他的繼承人如果用自用資產償還負債,就可以繼承A的,不然就是讓銀行把房子法拍償還貸款,如果還有餘額一樣返還給繼承人;但若A先生90歲的時候依然健在,就必須用自有資產償還負債,不然一樣房子被法拍,若有餘額會返還給A;而最慘的狀況莫過於房子法拍後沒有餘額甚至不夠,那這位90歲的老先生就是房子跟錢都沒有,只剩下看不到盡頭的孤獨歲月了。

最後替大家整理幾個以房養老的缺點,並不是要否定政府的政策,本來每個財務工具都有優缺點,多瞭解才能夠做出最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囉~

1.月給付越來越少,但現實上隨著年齡的提高,用在醫療或是照護的花費只會越來越高。
2.受利率影響很大,若是利率逐年上升,要付給銀行的利息會越來越高,月付金就會遞減的很快。
3.無法真正解決長壽風險,若貸款到期仍生存,就有可能面臨沒房子也沒銀子的窘境。


2019年10月14日 星期一

食物外送員車禍亡,機車險不賠?




















最近餐點外送機車事故頻繁,掀起了不少議題,媒體討論的重點不外乎兩個:
1.到底外送員的工作性質是承攬還是雇用?
2.外送機車若出事,投保的保險不會理賠?
關於第一點今天不會多做討論,畢竟小弟任職14年的公司也因為這個定義問題,公司、工會以及勞動部爭論了幾十年了還無解,這個部分需要靠政府訂出明確的標準來評斷,不是你我在這邊可以討論出結果的;但關於外送機車投保的保險不會理賠?這點我就有話要說了,因為太多媒體(譬如說我引用的這則報導)甚至保險業務員都搞錯了啊!
車險的架構分成兩塊,一塊是強制險,一塊是任意險,前者是政府規定車主必須強制投保,若逾期被發現是要被罰錢的,而後者就沒有強制,車主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投保或是如何投保,任意險的範圍太廣,有機會再討論,今天主要帶大家認識強制險。強制險的保障很簡單只有兩項,分別是死亡或失能最高200萬以及傷害醫療最高20萬,常聽到的諸如財損(修車費)、精神賠償、工作不便收入等賠償都不包含在內!另外強制險理賠有兩個特色,第一個是交叉理賠,AB兩台車發生車禍的時候,A車的理賠是用B車的強制險來理賠,第二個特色則是無過失主義,早年強制險是有過失主義,一直到民國78年一位就讀東海大學碩一的柯同學在離校門口不遠處一條禁行砂石車的車道被砂石車從後方追撞身亡,從台南趕上台中處理兒子喪事的柯媽媽還遭到肇事司機嗆”被撞死的人那麼多不差妳兒子一個,30萬!要就拿,不拿就去告。”砂石業者仗著有錢有勢根本不把錢跟人命看在眼裡,加上過去強制險採有過失主義,要等到法院判決結果下來後才理賠,很多家屬根本等不到錢只能被迫跟肇事者和解,一條命幾萬元和解都有案例;因此這位只有國小畢業的偉大媽媽最後選擇化小愛為大愛,開始了她的推動強制責任險立法之路;一方面翻著字典一字一句寫出上百封的陳情書,一方面研讀六法全書擬了十幾條草案,花了8年的時間從台南到台北到立法院門口靜坐,抗議,漸漸的越來越多人被她感動加入她的抗爭行列,最後李登輝總統聽見了她的訴求,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加速法案三讀通過,才有了今日的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一旦發生了事故,不問原因先賠再說,就連肇事車主酒駕,也會先賠給受害人,之後會再對車主行使代位求償,這就是強制險的第二個特色。
因此拉回來談最近外送車事故的案例,機車任意險不理賠是沒問題的,因為營業用車跟自用車的風險本來就不一樣,所以若是有營業用必須加保一個營業附加條款才適用,但是強制險不理賠?這可就大錯特錯了!一來外送員車禍身故,是由肇事車輛的強制險以及任意險來做理賠,所以受害人並不會沒有任何賠償,強制險的200萬會先理賠,最後再看這個案子警方的初步研判表肇事責任的比重能否和解出一個金額,若肇事車主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也是會賠給受害人家屬的(沒保的話就必須自己掏腰包賠);至於若是肇事車主也有受傷,外送車的強制險也是會啟動理賠的,並不會因為是營業用車就不理賠,唯有肇事車主車輛有體傷或身故以外的賠償譬如說汽車維修費,若外送車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但是沒有附加營業附加條款,那就沒辦法理賠了喔!
所以簡單來說,外送員的理賠反而不會有問題,因為是用肇事車輛的車險來理賠;至於肇事車輛的理賠,外送員的機車強制險會賠,任意險則要加保營業附加條款才能賠,就是這樣!
後記.
不只是外送摩托車,像是小黃計程車或是用自己的汽車開UBER,若是載客時發生事故,這都需要加保營業附加條款才會啟動保障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