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保險法理的人,會了解保險存在的要素之一就是「補償的需要性」!保險的補償分成兩種,一種是針對具體損害的補償,另一種是抽象損害的補償;關於具體的損害,由於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價值可以明確用金錢來估計,所以會使用損害保險來規劃,而損害保險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絕對不能超過實際遭受的損害,不然就會產生不當得利!因此保險法中的「複保險」,「保險代位」以及「超額保險的禁止」就是天條!至於抽象損害的補償,由於損害無法用金錢來計算,所以通常是使用定額保險來規劃,同時也因為保險標的沒有明確的保險價額,複保險,保險代位以及超額保險都是不適用的。
說了那麼多,跟上面這則訊息有什麼關係呢?大大的有關係!因為真正的「防疫保單」,應該是要解決被保險人因確診產生的後續醫療費用,其保險性質應該是屬於「損害保險」中的「消極保險利益』(必要性費用);那既然是損害保險,就應該要適用複保險的規定來禁止被保險人透過重複投保而不當得利,但是保險公司的商品卻設計成定額保險,所有給付項目都是定額給付,最靠北的是把隔離跟確診的一次性給付也包了進去(註),但偏偏定額保險就不適用複保險的規定,就導致產生了上面的情形,有被保險人不但「刻意」透過重複投保來拉高萬一被隔離時的一次性給付,甚至更「刻意」的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來獲利,這樣的情形,不論是對於保戶的保險觀念,保險業的健全發展,甚至是政府的防疫措施,都是大大的減分啊!
那該怎麼辦呢?以下有幾點看法:
1.禁止媽媽們組社團(誤)!媽媽社團實在太可怕了,去年的台產500元之亂,以及幾個月前禾馨事件(被保險人透過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再透過施行剖腹產來不當得利)不都是從媽媽社團炒出來的嗎?
2.落實公會通報制度,針對這種隔(賭)離(博)的一次性保險金給付,只能投保一家,複保險通通都無效!
3.將防疫保單的設計回歸到損害保險的性質,僅針對因隔離或確診後實際支出的花費做實支實付!
如果上述的作法真的落實,各位看官您覺得還會有人想要搶購防疫保單嗎?
我的老天鵝啊!這下怎麼行呢?如此一來那保險公司要賺什麼?那業務員要忙什麼?那金管會要管什麼呢?開什麼玩笑,我們台灣可是全世界保險滲透度第一的泱泱保險大國耶!
所以還是算了吧,還是讓市場繼續亂下去,這才能維持我們保險市場最獨特的樣貌~
不說了,我先去寫防疫保單要保書了~(誤)
註.其實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保險公司搞錯商品屬性了,前陣子把整個保險市場搞得雞飛狗跳的保險法107條就是一個例子!如果從立法目的來看,保險法107條的立法目的很明確,就是要保護「稚弱」之人,因為他們沒有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避免要保人為了領取保險金給付而謀害他們生命的道德危險而制定的法律。而最近的一次修法,規定未成年人身故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保險金,然後莫名其妙去連結了一個遺贈稅法17條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二分之一,這個喪葬費用扣除額目前是123萬,所以大家熟悉的61.5萬就是這樣來的。但重點是,這個61.5萬,應該是「損害保險」而不是「定額保險」!如果是損害保險,就是由產險公司來設計商品,針對未成年人身故時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比如說辦儀式,買塔位等花費,在61.5萬上限內做實支實付;結果我們居然是採定額保險,未成年人身故受益人最高可以領取61.5萬的定額給付!您覺得損害保險跟定額保險,哪個方式比較能夠保護到法律原本想要保護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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