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房屋移轉給下一代,現在贈與好還是留待日後繼承好?


請問父母民國70年買的房子,想要移轉給小孩,是現在用贈與的好?還是未來用繼承的好呢?
昨天社團一成立,就有客戶傳訊息向我諮詢這個問題,坦白說這是個大哉問,因為裡面牽扯到太多稅法,每種個案可能都會對應出不同的策略,但我先用一個大原則來做說明,細節就再視不同個案作討論囉!
原則:老房子一定用繼承比較划算!
為何這麼說呢?原因有兩點。
第一,像客戶這種民國70年取得的房子,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都很低,但經過將近40年,土地公告現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語,而用繼承的好處是當將來持有人離開了時,可以免除從民國70年取得後這段時間的土增稅,台北市這種老房子,土增稅很容易就破百萬,這筆錢如果是用繼承的方式做移轉,就可以一筆勾銷喔!
第二,民國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從這天起只要有取得房屋,就是適用新制。在過去舊制的時代,買賣房子只有房屋要課所得稅,土地是免稅的,但是新制則是土地房屋都要課稅,不過唯有繼承是例外,意思就是就算你是105年1月1號以後取得房屋,只要取得原因是繼承,那麼未來你要出售的時候,也是可以適用舊制喔!
所以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原則上會建議以繼承的方式比較好,但是實務上也不是沒有例外,舉個例,當被繼承人有特別想給某個繼承人或是特別不想給某個繼承人的時候,我就舉我一位客戶的案例,他有兩個兒子,一個很孝順,一個很敗家,他希望往生以後把所有資產包括不動產留給孝順的孩子,但是會遇到民法特留分的問題,假設繼承人有配偶以及兩個小孩共3人,那這個敗家子至少可以繼承1/6的遺產,這是民法對繼承人的保障,他聽完後二話不說,決定生前就把房地產的問題處理掉,哪怕要繳上百萬的土增稅(用買賣方式移轉)或贈與稅(用贈與方式移轉)都無所謂囉~
至於如果要生前過戶給小孩,到底是要用買賣好?還是贈與好呢?下次有機會再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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