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 星期五

什麼!土地增值稅可以重購退稅?




上一篇提到買房屋共同登記,意外的收到很多人的諮詢,沒想到這樣做的人還不在少數。如果都已經登記下去了,現在要改也來不及了,雖然將來賣屋時會浪費了一個人的一生一次,但總是還有一生一屋可以使用;除此之外,還有另一個節稅的機會,那就是所謂的重購退稅。先稍微帶大家認識一下,房屋交易時買方要繳契稅,賣方則是繳財產交易所得稅以及土地增值稅,而這兩個稅都是有機會做重購退稅的,因為上一篇的主題是在討論土地增值稅,所以今天先繼續就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來做討論!
其實重購退稅非常重要,因為在過去尚未實施房地合一之前,賣房子繳土地增值稅是絕大多數人的痛,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都是有可能的,而且千萬不要認為是要很高房價的房屋才有可能繳到那麼高,重點在於土地的漲價幅度有多少,像老爹婚後租的那間屋齡將近40年的老公寓五樓,原本跟房東談1000萬跟他買,但最後就是因為房東算一算要繳100多萬的土增稅太痛了因此沒有成交。話說回來既然重購退稅這麼重要,為什麼聽過的人不多呢?一來正常人一輩子買賣房屋的機會大概一隻手數得完,沒有經驗是主要原因,加上它又有幾個限制,導致就算知道了,想要申請也來不及了,因此寫這篇文章就是要提醒大家,千萬別又讓自己的權益給睡著了啊!
首先第一個條件,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中任一人在出售及新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出售房地前一年沒有營業或出租行為,這個基本上對絕大多數家庭來說沒問題;再來,出售及新購土地上的房屋需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這個部分通常也沒有問題;第三,新購的土地要出售的土地貴,這個也合理,不然也不需要退稅了;第四,必須於兩年內完成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若相隔超過2年,是不符合申請規定的,若是一般家庭的換屋需求,通常一買一賣很正常,只要留意不要超過2年,這個部分一樣沒問題,最大的問題是出在最後一個要件,出售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均屬同一人!多大多數人都卡在這一條上。怎麼說呢?以老爹在市場上看到絕大多數的狀況(包含老爹自己家),都是第一棟房子可能會先登記在先生名下,打拼多年後終於買了第二棟房子,通常公平起見,就會登記在太太的名下,不好意思,一旦這樣,就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最後一個要件,喪失了退稅的資格囉!
所以看完了這篇,大家應該知道該怎麼了做了吧?要公平?還是要退稅,自己評估囉~
後記1.
簡單舉個例子讓大家知道重購退稅怎麼計算,公式是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增稅)=餘額A,若已繳土增稅<A則全數退還,已繳土增稅>A則退還A,若餘額A<0則不退。假設老爹民國106年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是450萬,繳了50萬的土地增值稅,107年新購自用住宅,土地現值500萬,500萬-(450萬-50萬)=100萬,因此可以退回50萬;又假設老爹108年新購自宅用地土地現值430萬,109年出售自宅用地移轉現值是450萬,繳納土增稅是50萬,則用430-(450-50)=30萬,就只能退30萬的土增稅。
後記2.
如果腦筋動的夠快的人,會提出一個解套方式,那就是雖然新購的土地登記在太太的名下,但趕快在兩年內把舊房子跟土地從先生名下移轉到太太名下再出售,反正夫妻贈與是免稅的,如此以來新舊土地都在太太的名下,不就符合重購退稅的資格了嗎?老爹在這直接告訴你,這方法是行不通的,除非你先做對一個關鍵!為了查證這點,老爹還特別打電話去國稅局做過諮詢,礙於篇幅有限,如果想知道,再請私下發訊息詢問老爹吧,或是自己要打去國稅局問也是可以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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