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 星期四

你的錢不是你的錢







保險老爹!我的錢是我自己一分一毫賺來的,難道不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很有意思的一則新聞,藉這個機會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民法特留份以及立遺囑這兩件事,這是資產傳承中非常重要的觀念。
首先先談特留分,了解特留份前要先了解應繼分,所謂的應繼分就是法定繼承人依民法可以分到的比例;法定繼承順序如下: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若配偶與第一順位共同繼承,應繼分是依照人數均分;若為配偶跟第二順位或第三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為1/2,第二、三順位為1/2;若為配偶跟第四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是2/3,第四順位為1/3;
至於特留份,配偶是的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2,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的特留份也為應繼分的1/2,第三順位與第四順位的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3;
腦筋打結了吼,雖然很燒腦,但是這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權利,一定要有概念啊!
回到這個個案,老爸多年前就走了,如今老媽也走了,留下遺囑要把一億的遺產全部給小兒子,這很明顯違背特留份的規範了!以這個案子來說,被繼承人有八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做繼承,所以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為1億/8=1250萬,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2,所以七個姊姊每人至少可以分到625萬,這點就算是立遺囑也是沒有辦法剝奪的喔!
說回來立遺囑這件事,不要小看這位老媽媽喔,不管這遺囑是她自己的意思或是兒子說服媽媽立的,是有考量到特留份這件事,所以才會用女兒沒有回來看我這件事主張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這條來讓七個女兒喪失繼承權,這是規範在民法第1145條的第五款: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這條就是所謂的不肖子/女條款,但是光是用不回來看我是很難符合法條定義,所以敗訴是不意外的;但是至少他們還有試著去找方法,只是選擇了錯誤的方式!相較台灣某知名上市公司集團創辦人,以他的社經地位身邊有多少專家顧問可以諮詢,但他居然就在遺囑裡寫上所有財產全部由四子單獨繼承,以及由四子接任集團總裁,換來的結果就是人往生不到兩個月,四子就被公司掃地出門了,完全不把民法跟公司法放在眼裡,這真的應該是史上最狂的遺囑了。
#我辛苦賺來的錢難道不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不好意思還真的不行
#錢多錢少都是煩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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