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日 星期日

政府變相炒房?











































去年年底老爹在報紙上看到一則新聞,標題是“繼承南部千萬房!想原價出售下場悲劇!”點進去後發現是轉載於PTT的一則貼文,於是去PTT花了點時間找出原文,原Po標題也真會下:“政府變相炒房?”真的有這回事嗎?老爹帶大家來分析一下喔~
這個案子就是典型的踩到房地合一新制!老爹之前文章有分析過,在過去舊制的年代,針對賣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是只課房屋,不課土地,因此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會乘以一個叫做房地比的東西,如此一來需要繳的所得會變得非常少,所以過去大家賣房子會覺得比較痛的,其實是繳土地增值稅而非財產交易所得稅;但從民國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新制上路,賣房子土地房屋都需要課稅,持有1年以內課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課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課20%、持有超過10年課15%,原則上針對繼承取得的房子可以沿用舊制,但是也僅限於被繼承人在民國105年1月1日前取得的房子,原po的案例媽媽是在民國107年購入隔年往生後由小孩繼承,就必須要適用新制,當時繼承時的取得成本是公告現值250萬,現在要用原本取得的市價1000萬出售,(1000萬-250萬)X35%=262萬,扣掉還沒還完的貸款750萬,等於自己還要多掏12萬才能處理掉這間房子,除非把售價拉高到1405萬,所得稅繳(1405萬-250萬)X35%=404萬,這樣才能不賺不賠的離場,才有原po認為政府變相炒高房價的想法囉~
其實若解讀立法的精神,政府是不希望有短期間買賣房地產的行為,才會設有不同的課稅級距,若要避免踩到房地合一新制,有以下幾個方式:
1.老房子儘量留待繼承,因為繼承取得的房屋可以適用房地合一舊制。
2.若非不得已無法留待繼承想要先移轉給小孩,不論是贈與或是買賣價格都儘量貼近市價,先墊高取得成本,將來要賣的時候所得就會被降低囉~
3.若該房屋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所得400萬以下免稅,超過400萬的部分課10%財產交易所得,但是6年內以1次為限!相較於若非自住,至少要放滿10年還要被課15%且沒有免稅額,自住非自住差很大啊!
相信老爹,房地合一的影響才會陸續浮現,絕大多數人都還搞不清楚這個新制會帶來的影響有多大,越早了解越知道怎麼幫自己做規劃跟安排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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