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6日 星期四

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





















民國108524日,同婚專法通過,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其實在今年初,一條法律默默的上路,也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

今天跟大家來聊聊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


我想,人對於生命之所以會有熱情,是因為對未來有期待、有目標、有盼望;但你有沒有想過,當有一天這些東西都不見了,剩下的只剩一張床、一片天花板以及數不盡的管子,如果當下還可以做選擇?你會選擇好死?還是歹活呢?

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善終自主權的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已經於今年1/6正式上路。只要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年滿20歲或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就能在身體健康時,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並註記於健保卡,一旦符合末期病人等五大狀況,分別是生命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失智程度極嚴重無法自理、或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就能依照這個決定,要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用自己選擇的方式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先說說它跟安寧條例的不同吧,首先安寧條例適用的對象只有末期病人,但是病主法適用範圍更廣(五大臨床條件),另外安寧條例的簽署人有可能是個人(事先在健保卡上註記放棄急救)或是家屬(病人狀況危急時醫生會請家屬簽同意書),但實務上很常發生的狀況是就算病人已經簽了安寧條例,但如果家屬執意要救,最後醫生往往會擔心之後被家屬吿而選擇還是急救,也因為如此才有了現在的病主法,它的簽署人只限本人,也就是把最困難的決定留給自己,而不是家人;最後,拒絕的範圍也不同,安寧條例只能拒絕CPR以及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而病主法除了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外,連人工營養以及流體餵養都能拒絕,簡單來說,安寧條例的精神在於”拒絕”,而病主法的精神在於”自主選擇”

再來還有蠻多人認為它等同安樂死,這點也是不一樣的。現行的安樂死有兩種,一種是由他人為病患施打足以致命的藥劑,第二種則是由醫師開立處方並準備藥劑由病人自己服用(像傅達仁以及電影Me Before You的男主角都是這種 ),但兩者都屬於加工縮短生命,但病主法是醫生尊重病人意願,不加工延長生命,兩者是皆然不同的。

最後,也有一些聲音說一但簽了將來就會變成醫療人球,這根本是無稽之談,因為必須經由兩位專科醫生確診加上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定符合上述的五大狀況才會啟動AD,這個過程其實是非常嚴謹的,將坦白話想啟動都不是那麼容易,我想這也是未來病主法接下來會遭受到的挑戰。


面對生老病死,是我們必須要學習的功課,

而最完美的醫療決定,我想應該就是家人有共識的決定吧!




後記1.
要預立醫療決定,得先至可以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機構進行預立醫療諮商(ACP),目前全台共有77家衛福部指定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院所。諮商參與者除了本人,還需要至少1名二等親內親屬陪同,若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也應找來一同接受諮商;經意願人同意的親屬也可參加。

依據病主法,醫療委任代理人不能是三種人,包括意願人的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的人,但意願人繼承人除外。

衛福部醫事司日前表示,諮商費用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每小時上限不超過3500元,並鼓勵全家一同前往、揪團享折扣。根據過去試辦計畫的經驗,每組諮商時間約在60分鐘至90分鐘,但若民眾提前做好功課、想清楚了,到現場僅作簽署動作,就能省下較多費用,甚至衛福部鼓勵醫療院所別向諮商時間極短的民眾收費。

後記2.
預立醫療決定書範本




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房屋移轉給下一代,現在贈與好還是留待日後繼承好?


請問父母民國70年買的房子,想要移轉給小孩,是現在用贈與的好?還是未來用繼承的好呢?
昨天社團一成立,就有客戶傳訊息向我諮詢這個問題,坦白說這是個大哉問,因為裡面牽扯到太多稅法,每種個案可能都會對應出不同的策略,但我先用一個大原則來做說明,細節就再視不同個案作討論囉!
原則:老房子一定用繼承比較划算!
為何這麼說呢?原因有兩點。
第一,像客戶這種民國70年取得的房子,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都很低,但經過將近40年,土地公告現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語,而用繼承的好處是當將來持有人離開了時,可以免除從民國70年取得後這段時間的土增稅,台北市這種老房子,土增稅很容易就破百萬,這筆錢如果是用繼承的方式做移轉,就可以一筆勾銷喔!
第二,民國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從這天起只要有取得房屋,就是適用新制。在過去舊制的時代,買賣房子只有房屋要課所得稅,土地是免稅的,但是新制則是土地房屋都要課稅,不過唯有繼承是例外,意思就是就算你是105年1月1號以後取得房屋,只要取得原因是繼承,那麼未來你要出售的時候,也是可以適用舊制喔!
所以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原則上會建議以繼承的方式比較好,但是實務上也不是沒有例外,舉個例,當被繼承人有特別想給某個繼承人或是特別不想給某個繼承人的時候,我就舉我一位客戶的案例,他有兩個兒子,一個很孝順,一個很敗家,他希望往生以後把所有資產包括不動產留給孝順的孩子,但是會遇到民法特留分的問題,假設繼承人有配偶以及兩個小孩共3人,那這個敗家子至少可以繼承1/6的遺產,這是民法對繼承人的保障,他聽完後二話不說,決定生前就把房地產的問題處理掉,哪怕要繳上百萬的土增稅(用買賣方式移轉)或贈與稅(用贈與方式移轉)都無所謂囉~
至於如果要生前過戶給小孩,到底是要用買賣好?還是贈與好呢?下次有機會再討論吧~


#最好的稅務規劃也許不見得是稅繳最少的規劃
#歡迎大家踏入財富管理的領域
#中華民國萬萬稅

2019年9月24日 星期二

逾百億元保險金無人領!



當我在市場上協助客戶做保單健檢時,很常遇到客戶說保單已經找不到了。原因很多,可能是年代久遠早就不可考,或者是保單在爸媽手上拿不到;其實現在要了解自己有什麼保障並不困難,如果是本人且同時知道投保的保險公司,可以打電話到該保險公司的客服,確認身分後就可以查詢;但如果不知道保險公司或不只一家保險公司的話,可以直接填寫壽險公會的申請表,審核申請人資格符合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後就會把目前有效以及失效2年內的保單資料寄給申請人;最後還有一種狀況是當有家人往生去戶政事務所辦除籍的同時,也可以透過戶政事務所向壽險公會提出申請,這種方式跟上一種方式都是跟壽險公會申請,但差別在於透過戶政事務所申請,壽險公會是直接把資料寄給保單受益人喔!之前有客戶有詢問過我為什麼他提出申請後一直沒有收到回覆,原因就是保單的受益人是爸爸不是他囉~
保險法規定保險金的請求時效是兩年,民法的請求權是十五年,不過保險局有特別要求保險公司若是因為失聯而未請領,不得以超過請求權時限而拒賠喔!

#關心自己的權益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很多權益是會一睡不醒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