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以房養老真的可以讓我們安心養老?























書書老師,我有一個問題不太懂,以房養老的最後一段,為什麼貸款30年,人沒過世,卻還要繼續支付未償還的利息?

隨著高齡化少子化的衝擊,加上社會保險入不敷出即將破產的議題,政府不得不加快腳步來處理人民的退休養老問題,目前的方向有兩個,一個是保單活化,一個則是以房養老。因為小弟固定有在幫長榮航空職的組員上課,日前在群組被問到上述的問題,藉這個機會跟大家做個說明!

首先來認識一下以房養老。以房養老是所謂逆向房貸,跟一般我們買房子熟悉的正向房貸不同。我們買房子的時候,是直接跟銀行貸款取得一大筆錢,然後每個月繳本利給銀行,所以貸款餘額是越來越少的;但是以房養老是我們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跟銀行貸款,銀行每個月撥款給我,隨著每個月撥每個月撥,等於我們跟銀行越借越多,所以貸款餘額反而是越來越高的,我們支付的利息也會因此越來越多,原則上領到的生活費會先內扣掉利息,但利息會越來越高會讓本金越領越少,因此顧及貸款人的退休品質,有規定每月支付的利息不能超過本金的1/3,所以才會有文章中提到每個月生活費38889,扣掉利息每個月生活費最少可以領到25926的說法;至於那這些沒有支付的利息,就會在貸款期滿的時候要求償還,也就是學員問到的,為什麼人沒過世卻還要繼續支付未償還的利息囉。

直接帶大家來算一次就清楚了,報導裡的民眾A,假設2000萬市價的房子貸款乘數抓7成,銀行帶給他總額1400萬的30年貸款,30年相當於360個月,所以直接用1400/360=38889就是民眾A每個月跟銀行借的生活費,但借錢是需要付利息的,假設年利率2%,每個月的利率是2%/12=0.167%,所以到了第二個月要付給銀行第一個月的借款利息是38889X0.167%=65,因此第二個月實際會從銀行領到38889-65=38824的生活費,同時因為第二個月總借款金額變成38889+38889=77778,所以第三個月領到38889的時候,要扣掉上個月借77778產生的利息130元,實領38889-130=38759。利息會隨著貸款金額的上升而增加,但因為利息最高不能超過生活費的1/3,所以最高每個月的利息會固定在12963,領到的生活費最高就是38889-12963=25926,至於這些沒有繳清的利息,就會累積到貸款到期的時候一次結清囉~

看懂了嗎?以房養老並不是像很多人以為,可以一直領一直領,等到百歲以後再把房子給銀行就好了;現實的狀況是以房養老也是有貸款年限,假設新聞中最後那段提到的民眾A60歲申辦以房養老30年貸款,會有兩種可能,一種是90歲到期前就身故,他的繼承人如果用自用資產償還負債,就可以繼承A的,不然就是讓銀行把房子法拍償還貸款,如果還有餘額一樣返還給繼承人;但若A先生90歲的時候依然健在,就必須用自有資產償還負債,不然一樣房子被法拍,若有餘額會返還給A;而最慘的狀況莫過於房子法拍後沒有餘額甚至不夠,那這位90歲的老先生就是房子跟錢都沒有,只剩下看不到盡頭的孤獨歲月了。

最後替大家整理幾個以房養老的缺點,並不是要否定政府的政策,本來每個財務工具都有優缺點,多瞭解才能夠做出最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囉~

1.月給付越來越少,但現實上隨著年齡的提高,用在醫療或是照護的花費只會越來越高。
2.受利率影響很大,若是利率逐年上升,要付給銀行的利息會越來越高,月付金就會遞減的很快。
3.無法真正解決長壽風險,若貸款到期仍生存,就有可能面臨沒房子也沒銀子的窘境。


2019年10月14日 星期一

食物外送員車禍亡,機車險不賠?




















最近餐點外送機車事故頻繁,掀起了不少議題,媒體討論的重點不外乎兩個:
1.到底外送員的工作性質是承攬還是雇用?
2.外送機車若出事,投保的保險不會理賠?
關於第一點今天不會多做討論,畢竟小弟任職14年的公司也因為這個定義問題,公司、工會以及勞動部爭論了幾十年了還無解,這個部分需要靠政府訂出明確的標準來評斷,不是你我在這邊可以討論出結果的;但關於外送機車投保的保險不會理賠?這點我就有話要說了,因為太多媒體(譬如說我引用的這則報導)甚至保險業務員都搞錯了啊!
車險的架構分成兩塊,一塊是強制險,一塊是任意險,前者是政府規定車主必須強制投保,若逾期被發現是要被罰錢的,而後者就沒有強制,車主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投保或是如何投保,任意險的範圍太廣,有機會再討論,今天主要帶大家認識強制險。強制險的保障很簡單只有兩項,分別是死亡或失能最高200萬以及傷害醫療最高20萬,常聽到的諸如財損(修車費)、精神賠償、工作不便收入等賠償都不包含在內!另外強制險理賠有兩個特色,第一個是交叉理賠,AB兩台車發生車禍的時候,A車的理賠是用B車的強制險來理賠,第二個特色則是無過失主義,早年強制險是有過失主義,一直到民國78年一位就讀東海大學碩一的柯同學在離校門口不遠處一條禁行砂石車的車道被砂石車從後方追撞身亡,從台南趕上台中處理兒子喪事的柯媽媽還遭到肇事司機嗆”被撞死的人那麼多不差妳兒子一個,30萬!要就拿,不拿就去告。”砂石業者仗著有錢有勢根本不把錢跟人命看在眼裡,加上過去強制險採有過失主義,要等到法院判決結果下來後才理賠,很多家屬根本等不到錢只能被迫跟肇事者和解,一條命幾萬元和解都有案例;因此這位只有國小畢業的偉大媽媽最後選擇化小愛為大愛,開始了她的推動強制責任險立法之路;一方面翻著字典一字一句寫出上百封的陳情書,一方面研讀六法全書擬了十幾條草案,花了8年的時間從台南到台北到立法院門口靜坐,抗議,漸漸的越來越多人被她感動加入她的抗爭行列,最後李登輝總統聽見了她的訴求,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加速法案三讀通過,才有了今日的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一旦發生了事故,不問原因先賠再說,就連肇事車主酒駕,也會先賠給受害人,之後會再對車主行使代位求償,這就是強制險的第二個特色。
因此拉回來談最近外送車事故的案例,機車任意險不理賠是沒問題的,因為營業用車跟自用車的風險本來就不一樣,所以若是有營業用必須加保一個營業附加條款才適用,但是強制險不理賠?這可就大錯特錯了!一來外送員車禍身故,是由肇事車輛的強制險以及任意險來做理賠,所以受害人並不會沒有任何賠償,強制險的200萬會先理賠,最後再看這個案子警方的初步研判表肇事責任的比重能否和解出一個金額,若肇事車主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也是會賠給受害人家屬的(沒保的話就必須自己掏腰包賠);至於若是肇事車主也有受傷,外送車的強制險也是會啟動理賠的,並不會因為是營業用車就不理賠,唯有肇事車主車輛有體傷或身故以外的賠償譬如說汽車維修費,若外送車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但是沒有附加營業附加條款,那就沒辦法理賠了喔!
所以簡單來說,外送員的理賠反而不會有問題,因為是用肇事車輛的車險來理賠;至於肇事車輛的理賠,外送員的機車強制險會賠,任意險則要加保營業附加條款才能賠,就是這樣!
後記.
不只是外送摩托車,像是小黃計程車或是用自己的汽車開UBER,若是載客時發生事故,這都需要加保營業附加條款才會啟動保障的喔!


2019年10月2日 星期三

現金贈與?不動產贈與?稅負差千萬!

一位住北投的老先生想幫在國外的兒子在台北買棟房子,於是付錢給賣方後直接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讓台北國稅局有點傷腦筋,老先生贈與的是現金?還是不動產呢?
記得在受CFP訓的時候,模五一直是多數人最大的夢魘,一來模五要學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對完全沒有會計基礎的人來說根本是天方夜譚(我個人是直接放棄連看都不看哈哈),再者就是要學無止盡的稅,從最基本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到海外基本稅額條例、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土增稅、房屋稅、契稅、房地合一新舊制、重購退稅(土增稅以及所得稅),這些東西光一條一條搞清楚都不容易了,更何況考試是給你四題每題題目長達7頁的實際個案,所有東西喇在一起考,回頭想想真的是蠻噁心的;然而模五有一堂很經典的課,叫做財產移轉策略,要學習五種資產移轉的工具,我很幸運是給汪海清老師教(前國民黨中投總經理,提供檢方馬英九300片秘密錄音檔的那位XD),搭配他長年在市場的實務經驗,讓課程非常的有趣。
該回到主題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有錢人非常喜歡透過不動產來移轉資產,原因很簡單,資產移轉有五大工具,分別是移轉(Transfer)、壓縮(Downsize)、遞延(Deferral)、凍結(Freeze)以及分散(Deversification),而不動產即具備壓縮的功能,因為買賣房地產是看市價,但持有時的成本包括房屋稅以及地價稅,都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地價,而若是當你要計算遺產稅以及贈與稅的時候,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這些數字都是遠遠低於市價的,於是才會產生上述的個案,如果這個案子,國稅局要算老先生是用現金贈與給兒子買不動產,那必須要用房屋的市價8000萬來試算贈與稅,扣除220萬免稅額乘以贈與稅10%稅率,等於要繳778萬的贈與稅,但又因為老先生沒有在贈與後10日內做申報,現金贈與依規定要罰本稅的1倍,於是老先生連補帶罰要繳給國稅局1556萬;但如果國稅局把這個案子用老先生買完房子後贈與給小孩,那就不是用市價而是用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這個房子大約3000萬,等於只需要繳278萬的贈與稅,外加逃漏申報不動產贈與罰本稅的0.5倍,所以老先生連補帶罰約417萬,新聞標題兩者相差千萬就是這樣來的。
有沒有發現,8000萬價值的東西可以壓縮成3000萬,這就是富人鍾情房地產的一大原因囉!不過這條路也快走不通了,一來柯P上任後的打房政策,就是年調高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讓它們逐年跟市價靠攏,壓縮的空間就縮小了;再者,民國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上路,也讓房地產節稅的空間減少了,現在政府少收遺產贈與稅沒關係,將來從你所得稅收回來,這個議題就下次再來談囉~
後記.
這個案子國稅局表示選擇對納稅人有利的方式做計算,老先生連補帶罰417萬結案。不過其實官方的話看看就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第三款寫得很清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你一定看不懂在寫什麼對吧?有時真的很佩服這些寫法條的人,腦袋一定跟正常人不太一樣;白話來說,你如果用自己的資金幫別人購置資產,資金要算贈與稅,但你若是用自己的資金幫別人購置的資產是不動產,則是用不動產的價值來計算贈與稅,所以還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囉!要嘛國稅局官員不懂法條,要嘛就是他們不想讓你知道所以說算個案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