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 星期三

實支實付醫療險的前世今生



















這幾年老爹一直在市場上推廣實支實付醫療險的重要性,不但符合低保費高保障的槓桿效果,也可以真正解決每個人最大的醫療缺口,像是病房升等費、雜費以及手術費等自費開銷!但是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是個歷史非常悠久的商品,短短20多年來已經經歷過多次的改革,導致它的投保規則以及理賠條件有點複雜,今天就藉這個機會帶大家來認識一下,實支實付醫療險的前世今生!話說最早最早的實支實付,是一律規定要用收據正本理賠的,但是因為當時科技還不發達沒辦法建立完善的通報機制,導致常常發生客戶只有一張收據正本,卻有兩家保險公司實支實付要理賠,業務員只能幫客戶試算選擇理賠金額較高的那家理賠,導致保戶會有“那我買的另外一張不是就浪費掉了?”“你們保險都是騙人的!”“買的時候很乾脆賠的時候囉哩八嗦brabrahra”那些話,於是主管機關(當時還是財政部保險局)在民國86年9月19日頒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同時針對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理賠應檢附收據規定加註以下說明: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但若已有其他同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卻沒通知保險公司,即使完成投保,壽險公司仍可不負給付責任,但須退還所繳保費。」
於是,保險公司可選擇以副本收據理賠實支實付醫療險的大門從此打開。但因為這只是頒布在示範條款裡,示範條款只是壽險公司擬定保單條款的範本而已,所以實務上還是很混亂的,有些保險公司是不論正副本都賠,有些是用融通方式理賠,但有些則還是不賠,所以一直到民國95年9月1日在制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時,便明文訂出設計保單的遊戲規則,以便壽險商品審查,民國96年9月1日正式實施。《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不同於之前的示範條款,是具有強制力,違反還會開罰的;洋洋灑灑多達221條,其中第48條即針對實支實付型醫療險能不能賣第二張又再次定義,「保險公司若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在保戶投保時已通知有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時,就應拒絕承保,若願意承保就應負給付責任。」所以當時就有很多保險公司為了控制成本,陸續停賣原有商品,待重新精算風險即費率後再推出新版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以因應政策。
走到這裡,正副本的問題雖然被解決了,但是爭執的聲音卻始終沒有消失,因為接下來市場開始分成了兩大派系,一派是「反對多實支實付」,另一派則是「贊成多實支實付。」反對的原因是基於保險是損害填補原則,應該是花多少賠多少,副本理賠恐引發詐保、不當得利的情形;至於正方,認為只投保一家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保額不足以因應龐大的醫療花費,唯有開放副本理賠才能解決問題,雙方都有道理,因此從民國96年至今,是否取消實支實付副本理賠的聲音從未間斷,金管會一度在民國105年將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改回只接受正本理賠,但最後也因為市場反彈聲浪太強大而取消;最終,在去年的11月8日,金管會訂出了新規則,那就是針對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一個人最多可以購買3張,包含1張正本理賠以及2張副本理賠(百分之百公費的團保不算在內),算是暫時有找到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
不過,就是因為20多年來如此糾結的發展背景,導致每個人手中既有的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究竟要用正本或副本都會因為不同的投保時間以及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規則而異,想知道正確的答案,最好還是詢問一下當時幫你規劃的保險業務員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