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完了遺產稅跟所得稅,最後帶大家來了解一下保險規劃可能會產生的贈與稅,這個系列就可以告一段落了。
在談贈與稅之前,先帶大家來認識一下保單的三個重要關係人:
要保人:保單的所有權人(出錢的人)
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出身體的人)
受益人:保險金給付對象(領錢的人)
第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要保人有處分該保單的所有權,包含最重要的解約、保單貸款以及指定受益人,所以這幾十年來在市場上看到很多所謂的稅務規劃保單,翻開來看根本就是做錯的,因為要保人是爸媽,被保險人是小孩,這樣保單的所有權還是在父母身上,完全沒有節稅的效果!唯有要保人是小孩,才是正確的稅務規劃方式,但又有多少父母敢那麼早就把保單處分的權利讓給小孩呢?
懂了這個觀念,那保單規劃會產生的第一種贈與稅就應該不難理解,那就是當變更要保人時!假設原本要保人是父親,被保險人是兒子,當今天父親決定把保單的權利轉讓給兒子,這就是一種贈與行為,要視轉換當時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有多少,假設保價金高於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220萬,超過的部分是需要申報繳贈與稅的。(若今天的狀況是要保人父親身故後,由被保險人兒子當新的要保人來繼承這張保單,這張保單需要依照要保人身故當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要保人的遺產總額繳遺產稅。)
至於第二種狀況就比較複雜,而且我個人覺得非常不合理,但是近幾年來開始陸陸續續聽說有這樣的課稅案例,所以還是讓大家了解一下,以下是一個被國稅局課稅的真實案例:
要保人:父親
被保險人:母親
身故受益人:兒子
母親50多歲時罹癌,沒有拖太久就離開了,被保險人從民國80幾年就開始陸續買保單,壽險加防癌險等身故理賠金大約4585萬,保險公司就依契約給付給兒子,沒想到過沒多久收到一張稅單,國稅局認定這4585萬是要保人父親對兒子的贈與,要求父親補繳贈與稅529.69萬,這個夠難理解了吧?
這邊先幫大家插播一個小補充,也許有人會問既然這張保單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這4585萬為什麼不是被課最低稅負制?原因在於所有保單的投保時間都是在95年1月1日之前,若95年之後才投保,那就走最低稅負制,對兒子課所得稅,就不會有這張贈與稅的稅單;但因為發生在最低稅負制上路之前,所以被認定是父對子的贈與,課贈與稅。
拉回來先談國稅局的立場,他們認為保單跟股票、基金、房地產很像,都是眾多資產樣態的一種,既然所有權人原本是要保人父親,現在移轉給了受益人兒子,那也是一種贈與行為,理所當然要繳贈與稅;但就一般民眾而言,夫妻互為要、被保險人,受益人寫小孩是非常普遍的保險安排,如果照這樣的邏輯,假設身故保險金500萬,扣除220萬免稅額,還要繳28萬贈與稅;若身故保險金1000萬,還要繳78萬贈與稅,這怎麼可能吞得下去呢?這筆錢是用被保險人喪失生命身體換來的,透過保險規劃來做損害預防,結果要繳贈與稅,這真的非常不合理,而且要保人父親付出的僅是保險費,受益人領到的是保額,若真要論是贈與,也應該是保費而非保額;總之這張稅單實在有太多爭議點了,但是國稅局還是這樣幹,重點是直接寄稅單喔,不是先行文要求要保人來國稅局說明而已。
當然,這件Case最後在我CFP的老師協助下,有打贏行政救濟,把原本應納稅額529.69萬變更成0,但我想並不是每個案子都會有這麼理想的結果,要知道行政救濟的勝率大約只有1成,所以若是怕日後被國稅局找麻煩,上述的保單安排也要儘量避免囉~
講結論:
1.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會有實質課稅認定遺產稅的問題
2.95.1.1以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壽險與年金險,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3.95.1.1以前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不等於受益人,會有要保人對受益人贈與稅的問題
看懂了嗎?所以最好的保險安排方式已經呼之欲出了,那就是子、父、子的規劃!
要保人:兒子
被保險人:父親/母親
受益人:兒子
這樣的規劃,因為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沒有實質課稅認定遺產稅的問題;也因為要保人等於受益人,沒有贈與稅以及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