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勞保老年年金可以保證領回差額?


















新聞說,若勞保老年給付選擇年金,即使勞工月領幾個月後不幸去世,勞保老年給付也不吃虧,因為勞保條例訂有家屬領回機制,也就是說如果勞工請領年金總額尚未達到一次請領的總額時,家屬可以將餘額一次領回去。請問老爹這種說法真的正確嗎?
民國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上路,在這之前有投保過勞保的人,退休時請領老年給付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以及年金給付,所以針對這樣的人,假設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可以領206萬,選擇年金一個月領可以領2萬,萬一很不幸選了年金領三個月後就身故,家人可以選擇把206萬-6萬的差額200萬直接一次領走,這就是勞保條例63-1條的保證領回差額,但是這個權利僅限於98年1月1日前有過勞保年資的人喔!若98年1月1日以後才加入勞保,那只能選擇年金給付,沒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這個選項,自然也沒有差額可以請領囉!
若真要說,這某程度也是一種世代不公,老年化加少子化的結果就是現在年輕人繳的勞保保費都變成上一代的老年年金領走,現在每兩年調漲勞保的保費也是年輕人在負擔,但等到年輕人要退休時,繳保費的人只會越來越少,因此勞保的給付條件只會越來越差,像上述沒有保證領回差額就是一個證明。
年輕人們~若想要有一個有品質的退休生活,真的要現在就開始幫自己規劃跟安排啊!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保險給付要繳贈與稅嗎?


談完了遺產稅跟所得稅,最後帶大家來了解一下保險規劃可能會產生的贈與稅,這個系列就可以告一段落了。
在談贈與稅之前,先帶大家來認識一下保單的三個重要關係人:
要保人:保單的所有權人(出錢的人)
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出身體的人)
受益人:保險金給付對象(領錢的人)
第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要保人有處分該保單的所有權,包含最重要的解約、保單貸款以及指定受益人,所以這幾十年來在市場上看到很多所謂的稅務規劃保單,翻開來看根本就是做錯的,因為要保人是爸媽,被保險人是小孩,這樣保單的所有權還是在父母身上,完全沒有節稅的效果!唯有要保人是小孩,才是正確的稅務規劃方式,但又有多少父母敢那麼早就把保單處分的權利讓給小孩呢?
懂了這個觀念,那保單規劃會產生的第一種贈與稅就應該不難理解,那就是當變更要保人時!假設原本要保人是父親,被保險人是兒子,當今天父親決定把保單的權利轉讓給兒子,這就是一種贈與行為,要視轉換當時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有多少,假設保價金高於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220萬,超過的部分是需要申報繳贈與稅的。(若今天的狀況是要保人父親身故後,由被保險人兒子當新的要保人來繼承這張保單,這張保單需要依照要保人身故當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要保人的遺產總額繳遺產稅。)
至於第二種狀況就比較複雜,而且我個人覺得非常不合理,但是近幾年來開始陸陸續續聽說有這樣的課稅案例,所以還是讓大家了解一下,以下是一個被國稅局課稅的真實案例:
要保人:父親
被保險人:母親
身故受益人:兒子
母親50多歲時罹癌,沒有拖太久就離開了,被保險人從民國80幾年就開始陸續買保單,壽險加防癌險等身故理賠金大約4585萬,保險公司就依契約給付給兒子,沒想到過沒多久收到一張稅單,國稅局認定這4585萬是要保人父親對兒子的贈與,要求父親補繳贈與稅529.69萬,這個夠難理解了吧?
這邊先幫大家插播一個小補充,也許有人會問既然這張保單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這4585萬為什麼不是被課最低稅負制?原因在於所有保單的投保時間都是在95年1月1日之前,若95年之後才投保,那就走最低稅負制,對兒子課所得稅,就不會有這張贈與稅的稅單;但因為發生在最低稅負制上路之前,所以被認定是父對子的贈與,課贈與稅。
拉回來先談國稅局的立場,他們認為保單跟股票、基金、房地產很像,都是眾多資產樣態的一種,既然所有權人原本是要保人父親,現在移轉給了受益人兒子,那也是一種贈與行為,理所當然要繳贈與稅;但就一般民眾而言,夫妻互為要、被保險人,受益人寫小孩是非常普遍的保險安排,如果照這樣的邏輯,假設身故保險金500萬,扣除220萬免稅額,還要繳28萬贈與稅;若身故保險金1000萬,還要繳78萬贈與稅,這怎麼可能吞得下去呢?這筆錢是用被保險人喪失生命身體換來的,透過保險規劃來做損害預防,結果要繳贈與稅,這真的非常不合理,而且要保人父親付出的僅是保險費,受益人領到的是保額,若真要論是贈與,也應該是保費而非保額;總之這張稅單實在有太多爭議點了,但是國稅局還是這樣幹,重點是直接寄稅單喔,不是先行文要求要保人來國稅局說明而已。
當然,這件Case最後在我CFP的老師協助下,有打贏行政救濟,把原本應納稅額529.69萬變更成0,但我想並不是每個案子都會有這麼理想的結果,要知道行政救濟的勝率大約只有1成,所以若是怕日後被國稅局找麻煩,上述的保單安排也要儘量避免囉~
講結論:
1.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會有實質課稅認定遺產稅的問題
2.95.1.1以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壽險與年金險,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3.95.1.1以前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不等於受益人,會有要保人對受益人贈與稅的問題
看懂了嗎?所以最好的保險安排方式已經呼之欲出了,那就是子、父、子的規劃!
要保人:兒子
被保險人:父親/母親
受益人:兒子
這樣的規劃,因為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沒有實質課稅認定遺產稅的問題;也因為要保人等於受益人,沒有贈與稅以及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囉~



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保險給付要繳所得稅嗎?





















請問保險老爹,上一篇文章開頭說人身保險金給付免納所得稅,結尾又說3300萬內免所得稅,那到底領保險金要不要繳所得稅呢?

先談立法緣由,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載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當時會把這個條文寫進去,一來是早期台灣社會沒有投保的風氣,所以政府才會透過稅法上給予優惠鼓勵人民購買,再者就是當時市場上商品很少,絕大多數都是壽險,而壽險是留給孤兒寡母的最後一筆錢,不宜再課稅,所以立法人員才會這樣立法;但是經過了數十年下來,隨著投保越來越普遍,加上商品越來越推陳出新,政府才慢慢發現原來人身保險還有所謂的生存壽險(儲蓄險),這並不是被保險人用喪失生命身體換來的,有違了最初政府想保障人民基本生計的初衷,再加上國家的收支狀況嚴重失衡,自然就會透過立法來做修正,於是民國94129號三讀通過,941228號公布,9511日所得稅額基本條例就火速實施了!

所謂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它的立法精神清楚寫在第一條:

“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

簡單來說,它最大的功能就是把所得稅法長年以來的漏洞給一次補起來了,保險只是其中一項。計算公式就是將個人綜合所得稅裡的基本所得淨額單獨拉出來,加上五項加計所得(海外收入、特定人壽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以及法律新增之見面綜所稅制之所得額或扣除額),減去670萬免稅額乘以20%單一稅率後跟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做比大小,擇高繳稅。因為今天討論的內容是保險,所以僅針對所得稅額基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明定保險給付需要課稅的樣態直接把結論整理給大家: 

1.9511日以後訂立的保險契約
2.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
3.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給付
4.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有3300萬的免稅額

大家可以發現,針對生存給付國稅局做了防堵,所有壽險或年金險的給付金只要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出錢的人跟領錢的人不一樣),都要針對受益人課最低稅負;至於死亡給付,也設了每一申報戶3300萬的免稅額。但若要我來說,其實最低稅負制根本沒那麼可怕,第一,9511日以前簽訂的保單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9511日以後規劃的保單,只要保單的安排是要保人等於受益人,那也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至於3300萬的免稅額,一來買到這麼高保額的客戶也是少數,再者這個金額是針對每一申報戶,假設我兩個小孩都已成年,加上配偶有3個申報戶,等於我有9900萬的保額都是免稅,更何況計算公式最後面還有一個670萬的免稅額,算出來的數字乘以20%後還要跟個人綜合所得稅額比大小,只要懂得遊戲規則,其實是可以事先做預防的!

最後綜合近期這兩篇文章,簡單做個總結:

1.9511日前的保單,被保險人身故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唯一的風險就是規劃的保單被國稅局用實質課稅認定,補遺產稅!

2.9511日後的保單,被保險人身故若被國稅局認定實質課稅,繼承人補遺產稅;若沒有實質課稅的問題,則針對要保人受益不同人的保單,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給付,課受益人所得稅!

3.要嘛就繼承人補遺產稅,要嘛就受益人繳所得稅,一稅不兩課!

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嗎?聊完了遺產稅、所得稅,別忘了還有贈與稅喔!下次再討論吧~




2019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保險給付要繳遺產稅嗎?


















請問保險老爹,身故保險金要繳遺產稅嗎?
 昨天不約而同有兩位媽媽向老爹提出這個疑問,因此今天特別針對這個問題寫一篇文章來做說明喔!
基本上,會問這個問題的有兩種人,一種是完全沒概念的人,一種是非常有概念的人。為什麼說完全沒概念呢?因為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寫的很清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過去很多業務員在行銷的時候(特別是針對有稅務需求的客戶)都就會強調這個訴求,所以其實很多客戶哪怕只是似懂非懂,都有保險免稅的朦朧概念在心中;然而為何我說很有概念的人也會提出一樣的疑問呢?因為實務上保險被課稅的案例實在是太多了,所以如果現在還有業務員拍胸脯跟你保證買保險免稅,可能要對他的專業打上一個大問號了。
先從法條來看,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短短幾個字有兩個重點,我們拉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PK一下你就看明白了!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看到兩者差異了嗎?
第一、人壽保險金(vs人身保險給付);第二、不計入遺產總額(vs免納所得稅)。
人壽保險跟人身保險有什麼不同呢?簡單來說,保險分成人身保險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底下再分成人壽保險、醫療保險、傷害保險跟年金保險四種保險,所以遺贈稅法只有針對人壽保險金有稅法上的優待,其他一律沒有!而人壽保險說穿了就是壽險,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命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其他的險種一律都沒有!所以舉個例子你就懂了:
案例一:A先生罹癌,領到300萬的防癌險提前給付,這筆錢屬於人身保險給付,A先生領到後免納所得稅。
案例二:A先生罹癌,300萬防癌險提前給付還來不及領就驟逝,因為非屬人壽保險金給付,這筆錢就會變成A的遺產,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身故後才領到的住院醫療保險給付亦然)
釐清商品的定義後,接下來則是申報的重點,不計入跟免稅差很大!所謂的免納所得稅的意思是只要確定所得來源是人身保險給付,連申報的動作都不需要;但是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有申報過遺產的人就知道,遺產稅申報書有一個欄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欄位,所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資產都要填入,所有保單的資料就是要在這邊做申報,納稅人有申報的義務,若沒有申報被抓到,連補代罰是很基本的!至於申報後到底計不計入遺產總額,是國稅局說的算的,因此就會延伸出最後一個重點,那就是實質課稅原則
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記載於稅捐稽徵法第12第1款:“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白話文就是如果我稅捐稽徵機關覺得你做這個保險規劃不是為了保障而是為了節稅,我可以喊抓,我要負舉證責任,你要負協力義務。國稅局更進一步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 號函,明定8大實質課稅樣態,分別是:
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巨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
只要保單符合這八大樣態,國稅局就會合理懷疑是要避稅而非要買保險,就算你把身故保險金給付放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欄位,國稅局會把它們拉回遺產重新計算遺產稅。其實仔細檢視這八大樣態,共同的特色就是“很急!很急!很急!”,所以我們才說做財富管理最大的敵人不是國稅局,而是時間啊!切記投保時要避免上述的狀況喔!
結論:
1.不是所有保險都不計入遺產課稅
2.不計入遺產課稅不等於免稅,保險自始自終都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千萬別忘記做申報
3.實質課稅好可怕,課不課稅國稅局說的算啊
後記:
那常聽人家說身故保險金3300萬免稅到底又是什麼呢?那其實是所得稅不是遺產稅喔!我們下一回再討論吧!



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配偶與小孩無法領到先生的身故保險金?

































我學生的家長領不到配偶的身故保險金,請問老爹可以幫忙嗎?

個案當事人是一位受家暴的媽媽,她的小孩是我保戶班上的弱勢家庭學生,先生的驟逝,打亂了原本已經纏訟三年的法院判決離婚。會跟我聯絡的原因就是媽媽發現先生生前規劃的保單,保險公司都拒絕將身故保險金給付給他們母子,因此透過我的客戶找上我請我幫忙。
我先請她幫我把先生所有保單裡的幾個特定頁面拍給我,看完第一批保單(兩家保險公司三張保單)後我跟她說明為什麼保險公司沒辦法把身故保險金給付給你們母子,因為這些都是先生十幾年前就買的保單,當時根本還沒有結婚,所以身故受益人寫的是他的父母,保險公司只能依照當時契約簽訂的條件做給付,大約300多萬身故保險金只能給付給他的父母,縱使配偶跟子女的法定繼承順位在父母前面,但保險金指定身故受益人是不受民法法定繼承人的拘束,也無法主張特留份的,所以我只能遺憾的告訴她這樣的情況下我完全幫不上忙,打算轉換方向幫她申請軍保的喪葬津貼;沒想到過一陣子她又傳了一些資料給我,這次是一本先生媽媽幫先生買的保單還有一張民國94年的紅色通知書,保單依然不能領,但沒想到最後居然是這張不起眼的紅色通知書幫上了大忙!














雖然沒有看到保單,但我注意到通知單上面寫的保險種類是保額100萬的終身保險,上網查了商品內容後發現它的典型的生死合險,被保險人若生存,每年給付還本金,被保險人若身故,給付2倍保額,所以受益人可以領到200萬的身故保險金,重點是指定受益人的欄位,我猜應該是業務當時偷懶,覺得反正是訴求是儲蓄還本,生存還本金指定給媽媽就好,身故受益人並沒有指定,一旦沒有指定,就是依照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位,由當然繼承人配偶以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兒子來均分,這時身為保單要保人的爸媽反而就分不到這筆錢了!只不過我提醒她這張保單好像有70萬的保單貸款,理賠金會扣掉保單貸款的本利後再給付給受益人,一直到客戶前幾天回覆我,告訴我她領到將近130萬,非常感謝我的協助,算是有一個圓滿的落幕!
老爹提醒大家,保險最強的功能之一,就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如果你有想給但不能給,或是不想給卻不能不給的情況,透過保險就沒錯了!不過這些安排必須事前做好規劃,更重要的是要隨著人生的不同階段定期檢視定期做調整,才能避免遺憾的發生喔!


2019年11月5日 星期二

誰說配偶間相互贈與免稅?





















故事是發生在民國103年高雄鳳山。先讓我們把時間拉回到民國96年1月8日。話說一位當年54歲的大哥很有心,算好了6年後是跟太太的結婚30週年紀念日,為了給太太一個驚喜,他自己當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規劃了一張6年期零存整付儲蓄險,年繳保費155萬,6年共繳930萬,滿期可以領回1000萬,滿期受益人寫太太。等到民國102年1月8日,他還先偷拿了太太的存摺去補摺,確定保險公司已經把滿期金匯到太太帳戶後,約太太吃了一頓浪漫的燭光晚餐,酒酣耳熱之際慢慢把存摺推向太太請她打開來看,跟她說這30年來妳辛苦了;如果妳是她太太看到上面的數字,妳會有什麼反應?我想應該超開心的吧!(不要跟我說問他錢哪來的喔XD)
但別開心的太早,103年就收到國稅局一張稅單,要求太太補稅,連補帶罰超過百萬!

老爹,不是說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納贈與稅嗎?

是的,遺贈稅法第20條,配偶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老爹,不是說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嗎?

沒錯,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那現在什麼狀況?

來,民國95年1月1號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上路(俗稱最低稅負制),從這天起規劃的保單,只要符合特定保險給付就要納入課稅範圍。所謂的特定保險給付就是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或是年金保險的生存給付以及死亡給付(死亡給付有每一申報戶3300萬的免稅額),特定保險給付與其他四項所得以及綜合所得淨額加總後減去670萬的扣除額後課稅20%後算出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擇高申報。我就用一個簡單的假設帶大家來試算這張百萬稅單是怎麼來的:
假設民國103年申報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高雄這對夫妻綜合所得淨額200萬,應納稅額26萬;同時因為他們的收入有符合基本所得額的定義,他們就必須試算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加上特定保險給付1000萬(假設沒有其他四項所得),減去670萬扣除額後繳20%是106萬,若一般稅額大於基本稅額,繳一般稅額即可,這就多數人都會忽略了基本稅額存在的原因,因為這五項所得並不常發生,所以絕大多數情況是不需要申報的;但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稅額,就是要繳基本稅額。所以這對夫妻應該要繳106萬的所得稅,但是只申報26萬,等於漏報了80萬,哪怕國稅局罰一倍就好了,連補帶罰變160萬,如果妳是他太太,還笑得出來嗎?
很扯吧,如果先生滿期受益人先寫自己,確定滿期金匯到自己帳戶後再匯到太太帳戶,免稅!
又或者,先生滿期前把要保人變更成太太,讓要保人等於滿期受益人,這樣也免稅!
我想表達的是,其實客戶不懂稅法很正常,但身為規劃該保單的業務員,沒留意到就有點說不過去了!市場上有3、40萬業務大軍,大家都是賣同樣的商品,但必須要說,專業跟不專業就是不一樣。
一樣都是錢要給太太,用錯方法,免稅變應稅,160萬的代價可真不小!

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養兒防老還是養老防兒?




















請問老師什麼叫做借名登記?為什麼要在手術前做這件事呢?
有學員傳這則新聞給我詢問上述問題,今天來為大家分析一下為什麼要做借名登記這件事,以及這樣做有什麼後果!
首先談動機,我想這點大家應該都猜得到,吳父會這樣做無非是擔心萬一手術失敗自己走了,留下來的資產變成遺產要被政府課遺產稅,2億遺產稅20%跑不掉,所以提前把資產轉給兒子,但這樣做真的能夠不被課遺產稅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這條就是鼎鼎大名的擬制遺產,目的就是要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為了避稅脫產,所以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針對特定人的贈與,包含民法1138以及1140條的對象及其配偶)都要被抓回來課遺產稅,因此他手術前把資產轉到兒子名下,萬一手術失敗真的人走了,這筆錢一樣是要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所以他做這件事基本上一點意義也沒有;沒意義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這樣做會產生三個影響:
第一,放棄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節稅利器假設配偶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原本配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走1億,剩下的1億才需要課稅,但是因為父親已經把資產移轉到兒子名下了,所以配偶自然也沒有差額分配可以主張,這個動作讓國稅局多了1億的遺產可以課稅。
第二,就是現在遇到的狀況,兒子拿了錢跑了追不回來!以前人說養兒防老,殊不知現在是養老要防兒啊
最後還有一件最瞎的事,那就是這件事情還鬧上新聞,國稅局原本不會知道,現在這麼一鬧,國稅局依法可以要求吳父連捕帶罰漏報2億的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至2倍之罰鍰贈與稅本稅大約要繳3581萬,就算國稅局佛心來著罰鍰算一倍好了,等於再罰3581萬,共繳7162萬!
所以總結以上,吳父做這個節稅規劃不但完全沒有效果,到頭來錢還都被兒子領走,更可能要繳7162萬的贈與稅給國稅局!當然吳父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對外才主張是借名登記不是贈與,就是怕要補贈與稅,但是不是贈與是國稅局說的算不是個人說的算囉~

其實只要懂一個擬制遺產的規定,這些事情根本就不會發生,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後記.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將自身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是自己處理、使用、處分,出名方則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這在實務上滿常見的,舉個例子來說,我現在騎的這台gogoro就是用我媽的名字買的,因為她的戶籍還留在台南,台南買折扣比較高,雖然車主登記是她,但實際使用人是我,這就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更常見的就是很多爸媽會幫小孩開戶,然後把每年收到的紅包錢存到他們的帳戶,這其實也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樣態。有沒有發現其實借名登記跟贈與只有一線之隔,尤其是二等親之間,所以國稅局針對這塊是查核很嚴格的喔!借名登記最有名的案例應該是溫慶珠,民國91年聽了國泰世華理專的建議把自己名下的美金1,041,300元(換算台幣大約約3350萬)存到用姊姊名字開立的OBU帳戶,原本想規避利息所得,但被金管會發現後認為這是贈與,要求溫補936萬贈與稅再加罰本稅一倍共1872萬,溫一開始主張是借錢給姊姊,甚至還有出示借據,但國稅局認為姊姊借了錢後錢放在帳戶裡面從來沒有動用過不合理,法官判溫敗訴;後來溫上訴時就承認是為了規避利息所得所以借姊姊的名來存款,這個官司一路打到民國102年後定讞,纏訟10多年的結果還是溫敗訴,連捕帶罰1571萬!
存3350萬的本金,只為了省65萬的利息所得,卻付出了1571萬的代價啊!
還是那句話,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遺產分割協議書,搞清楚再蓋章啊!





















如果有人告訴你蓋一個章就可以拿到1億,這個章你蓋還是不蓋?

業務員A的姑姑身故,因為沒有生小孩,法定繼承人為配偶以及9個兄弟姊妹。姑丈說姑姑留下40億的遺產,姑丈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走20億,剩下20億繳完遺產稅10%(發生在遺產稅為單一稅率10%的年代)還有18億,配偶應繼分1/2再分走9億,9個兄弟姊妹剛好一人分1億,所以姑丈跟姑姑的兄弟姊妹說只要在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每人就可以分到1億,如果是你,這個章你會蓋嗎?

蓋了就中招啦!

之前有跟大家說明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使用時機是當婚姻關係結束時,通常發生在離婚或是一方身故,把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以及繼承後加總除以2後,少的那一方可以跟多的請求差額,但這個案例要去思考的是,難道姑丈名下真的這麼乾淨,一點財產都沒有嗎?業務員A說才不是咧!姑丈比姑姑更有錢,他是台面上的人物,講出來沒有人沒聽過。這就是關鍵!所以最後深究才知道,姑丈根本沒辦法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姑姑的40億全部都是遺產,繳完10%遺產稅後剩36億,姑丈應繼分拿走18億,9個兄弟姊妹應該一個人可以分2億,章蓋下去,就只剩1億了。

遺產分割協議書不要急著亂蓋,是你的就算不蓋也跑不掉,搞清楚狀況先吧!

後來顧問就問業務員A,這樣姑丈應該算詐欺了,你們沒有打算吿他嗎?他說來不及了,姑丈在姑姑往生後6個月也走了,留下400億的遺產。顧問當下就罵業務員A:這就是你們不對了,為什麼你們沒有照顧好姑姑?

你知道姑姑比姑丈晚一點走,結果差多少嗎?

若姑丈先走,姑姑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00億跟40億加總平均後是220億,所以姑姑可以分走220-40=180億,姑丈的遺產變成220億,繳完10%遺產稅後還剩198億,姑姑的應繼分還是1/2,所以可以再分走99億,所以姑姑的總資產會變成40+180+99=319億,若這個時候姑姑才身故,319億繳完10%遺產稅還有287億,9個兄弟姊妹一個人可以分31.9億啊!


關心一下自己身邊很有錢的姑姑阿姨叔叔伯伯吧,沒結婚最好,若有結婚也沒關係千萬不能有小孩,若他們非常有錢,你知道該怎麼做了吧~XD

#財富管理的世界就是這麼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