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小蝦米扳倒大鯨魚!



不好意思啊,老爹前些日子忙著追劇,在Nexflix上拼完了信號跟Mind Hunter第二季,這裡荒廢了好一段時間呢;今天趕快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昨天熱騰騰剛出爐的新聞以及背後一段不為人知小蝦米扳倒大鯨魚的故事吧!

主人翁是一位住在澎湖今年已經85歲的林挺泰老先生,2010年太太去世時,他申請了太太國民年金大約8萬多元的喪葬津貼,過了1年多無意間讀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的宣導資料,發現居然還有一筆遺屬年金每個月3500可以領取,他趕緊致電勞保局,沒想到電話中勞保局回覆已經領了喪葬津貼後就不能領取遺屬年金,當下他沒想太多,但想了幾個月越想越不合理,於是直接飛回台灣到勞保局找答案,這次得到的答案是可以,但是只能從提出申請的現在開始領,這時已經是2012年,距離太太過世已經經過了18個月,他跟勞保局反應這筆錢應該是我太太離開的時候就可以申請,只是我並不知道,你們也沒告訴我,應該要補這5.4萬給我,但得到勞保局的回覆是你當時沒有問,我們依法從提出申請的時候開始給付。就這樣,老先生開啟了漫長的抗爭之路!

一開始他選擇走司法途徑,不請律師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還是敗訴;接下來他回到澎湖一路陳情,最後連澎湖縣長都出面,幫他找來勞保局做協調,甚至要自掏腰包把這5.4萬墊給他,他老先生也不願意收,協調這條路當然最後也沒走通;最後他把戰場搬回台北市,不但到處舉牌抗議,自己掏腰包印傳單,在街頭發給路人。一直到三年多前,他在澎湖陳情時,遇到一位貴人,事情終於有了轉機!

這位貴人是澎湖地方法院的公設辯護人兼書記官長張寅煥,在聽完他的陳情後,當下也是勸他不要再抱希望了,畢竟所有法律途徑都用過了,沒想到回到家查了資料,發現也許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於是花了好幾天幫他寫了釋憲申請書,甚至怕老先生不會寄,連信封上都幫他寫好收件地址一起交給他。但接下來才是挑戰的開始,首先,要申請釋憲的案子大排長龍,而且絕大多數的案子都是以不受理收場,像去年的受理率只有5%,95%的案子是不受理的;就算受理了,等上個10年才有結果都是有可能的,最後,要知道中華民國建國至今也不過700多條釋憲案,當中宣告違憲的更是少之又少,所以要說這場仗要贏的機率跟中樂透差不多。但沒想到三年多後,在去年大法官做出766號解釋,宣告國民年金法18條之一違反憲法的平等權與財產權,老先生終於完成了這不可能的任務,這案子連司法院長許宗力都忍不住打聽,爭執金額只有5.4萬,這案子的釋憲申請書到底是誰寫的?

只能說哥爭的不是錢,是公理啊~

最後拉回到昨天的新聞,立法院也終於完成了國民年金的修法,原本18-1條規定僅民國105年2月29日以後身故的被保險人才符合可以追溯補發5年的遺屬年金的資格,現在連在這個時間之前身故的被保險人都可以申請,初步估計符合資格約7萬3千多人,預計補發金額約為7億多,但目前僅有3328人申請補發,共補發了1億2千6百多萬,還是老話一句,別人都幫我們做了這麼多了,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也沒人能幫你囉~
















2019年12月5日 星期四

你的錢不是你的錢







保險老爹!我的錢是我自己一分一毫賺來的,難道不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很有意思的一則新聞,藉這個機會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民法特留份以及立遺囑這兩件事,這是資產傳承中非常重要的觀念。
首先先談特留分,了解特留份前要先了解應繼分,所謂的應繼分就是法定繼承人依民法可以分到的比例;法定繼承順序如下: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若配偶與第一順位共同繼承,應繼分是依照人數均分;若為配偶跟第二順位或第三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為1/2,第二、三順位為1/2;若為配偶跟第四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是2/3,第四順位為1/3;
至於特留份,配偶是的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2,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的特留份也為應繼分的1/2,第三順位與第四順位的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3;
腦筋打結了吼,雖然很燒腦,但是這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權利,一定要有概念啊!
回到這個個案,老爸多年前就走了,如今老媽也走了,留下遺囑要把一億的遺產全部給小兒子,這很明顯違背特留份的規範了!以這個案子來說,被繼承人有八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做繼承,所以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為1億/8=1250萬,特留份是應繼分的1/2,所以七個姊姊每人至少可以分到625萬,這點就算是立遺囑也是沒有辦法剝奪的喔!
說回來立遺囑這件事,不要小看這位老媽媽喔,不管這遺囑是她自己的意思或是兒子說服媽媽立的,是有考量到特留份這件事,所以才會用女兒沒有回來看我這件事主張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這條來讓七個女兒喪失繼承權,這是規範在民法第1145條的第五款: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這條就是所謂的不肖子/女條款,但是光是用不回來看我是很難符合法條定義,所以敗訴是不意外的;但是至少他們還有試著去找方法,只是選擇了錯誤的方式!相較台灣某知名上市公司集團創辦人,以他的社經地位身邊有多少專家顧問可以諮詢,但他居然就在遺囑裡寫上所有財產全部由四子單獨繼承,以及由四子接任集團總裁,換來的結果就是人往生不到兩個月,四子就被公司掃地出門了,完全不把民法跟公司法放在眼裡,這真的應該是史上最狂的遺囑了。
#我辛苦賺來的錢難道不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不好意思還真的不行
#錢多錢少都是煩惱啊

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勞保老年年金可以保證領回差額?


















新聞說,若勞保老年給付選擇年金,即使勞工月領幾個月後不幸去世,勞保老年給付也不吃虧,因為勞保條例訂有家屬領回機制,也就是說如果勞工請領年金總額尚未達到一次請領的總額時,家屬可以將餘額一次領回去。請問老爹這種說法真的正確嗎?
民國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上路,在這之前有投保過勞保的人,退休時請領老年給付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以及年金給付,所以針對這樣的人,假設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可以領206萬,選擇年金一個月領可以領2萬,萬一很不幸選了年金領三個月後就身故,家人可以選擇把206萬-6萬的差額200萬直接一次領走,這就是勞保條例63-1條的保證領回差額,但是這個權利僅限於98年1月1日前有過勞保年資的人喔!若98年1月1日以後才加入勞保,那只能選擇年金給付,沒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這個選項,自然也沒有差額可以請領囉!
若真要說,這某程度也是一種世代不公,老年化加少子化的結果就是現在年輕人繳的勞保保費都變成上一代的老年年金領走,現在每兩年調漲勞保的保費也是年輕人在負擔,但等到年輕人要退休時,繳保費的人只會越來越少,因此勞保的給付條件只會越來越差,像上述沒有保證領回差額就是一個證明。
年輕人們~若想要有一個有品質的退休生活,真的要現在就開始幫自己規劃跟安排啊!


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保險給付要繳贈與稅嗎?


談完了遺產稅跟所得稅,最後帶大家來了解一下保險規劃可能會產生的贈與稅,這個系列就可以告一段落了。
在談贈與稅之前,先帶大家來認識一下保單的三個重要關係人:
要保人:保單的所有權人(出錢的人)
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出身體的人)
受益人:保險金給付對象(領錢的人)
第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要保人有處分該保單的所有權,包含最重要的解約、保單貸款以及指定受益人,所以這幾十年來在市場上看到很多所謂的稅務規劃保單,翻開來看根本就是做錯的,因為要保人是爸媽,被保險人是小孩,這樣保單的所有權還是在父母身上,完全沒有節稅的效果!唯有要保人是小孩,才是正確的稅務規劃方式,但又有多少父母敢那麼早就把保單處分的權利讓給小孩呢?
懂了這個觀念,那保單規劃會產生的第一種贈與稅就應該不難理解,那就是當變更要保人時!假設原本要保人是父親,被保險人是兒子,當今天父親決定把保單的權利轉讓給兒子,這就是一種贈與行為,要視轉換當時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有多少,假設保價金高於每年的免稅贈與額度220萬,超過的部分是需要申報繳贈與稅的。(若今天的狀況是要保人父親身故後,由被保險人兒子當新的要保人來繼承這張保單,這張保單需要依照要保人身故當下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要保人的遺產總額繳遺產稅。)
至於第二種狀況就比較複雜,而且我個人覺得非常不合理,但是近幾年來開始陸陸續續聽說有這樣的課稅案例,所以還是讓大家了解一下,以下是一個被國稅局課稅的真實案例:
要保人:父親
被保險人:母親
身故受益人:兒子
母親50多歲時罹癌,沒有拖太久就離開了,被保險人從民國80幾年就開始陸續買保單,壽險加防癌險等身故理賠金大約4585萬,保險公司就依契約給付給兒子,沒想到過沒多久收到一張稅單,國稅局認定這4585萬是要保人父親對兒子的贈與,要求父親補繳贈與稅529.69萬,這個夠難理解了吧?
這邊先幫大家插播一個小補充,也許有人會問既然這張保單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這4585萬為什麼不是被課最低稅負制?原因在於所有保單的投保時間都是在95年1月1日之前,若95年之後才投保,那就走最低稅負制,對兒子課所得稅,就不會有這張贈與稅的稅單;但因為發生在最低稅負制上路之前,所以被認定是父對子的贈與,課贈與稅。
拉回來先談國稅局的立場,他們認為保單跟股票、基金、房地產很像,都是眾多資產樣態的一種,既然所有權人原本是要保人父親,現在移轉給了受益人兒子,那也是一種贈與行為,理所當然要繳贈與稅;但就一般民眾而言,夫妻互為要、被保險人,受益人寫小孩是非常普遍的保險安排,如果照這樣的邏輯,假設身故保險金500萬,扣除220萬免稅額,還要繳28萬贈與稅;若身故保險金1000萬,還要繳78萬贈與稅,這怎麼可能吞得下去呢?這筆錢是用被保險人喪失生命身體換來的,透過保險規劃來做損害預防,結果要繳贈與稅,這真的非常不合理,而且要保人父親付出的僅是保險費,受益人領到的是保額,若真要論是贈與,也應該是保費而非保額;總之這張稅單實在有太多爭議點了,但是國稅局還是這樣幹,重點是直接寄稅單喔,不是先行文要求要保人來國稅局說明而已。
當然,這件Case最後在我CFP的老師協助下,有打贏行政救濟,把原本應納稅額529.69萬變更成0,但我想並不是每個案子都會有這麼理想的結果,要知道行政救濟的勝率大約只有1成,所以若是怕日後被國稅局找麻煩,上述的保單安排也要儘量避免囉~
講結論:
1.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會有實質課稅認定遺產稅的問題
2.95.1.1以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壽險與年金險,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3.95.1.1以前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不等於受益人,會有要保人對受益人贈與稅的問題
看懂了嗎?所以最好的保險安排方式已經呼之欲出了,那就是子、父、子的規劃!
要保人:兒子
被保險人:父親/母親
受益人:兒子
這樣的規劃,因為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沒有實質課稅認定遺產稅的問題;也因為要保人等於受益人,沒有贈與稅以及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囉~



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保險給付要繳所得稅嗎?





















請問保險老爹,上一篇文章開頭說人身保險金給付免納所得稅,結尾又說3300萬內免所得稅,那到底領保險金要不要繳所得稅呢?

先談立法緣由,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載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當時會把這個條文寫進去,一來是早期台灣社會沒有投保的風氣,所以政府才會透過稅法上給予優惠鼓勵人民購買,再者就是當時市場上商品很少,絕大多數都是壽險,而壽險是留給孤兒寡母的最後一筆錢,不宜再課稅,所以立法人員才會這樣立法;但是經過了數十年下來,隨著投保越來越普遍,加上商品越來越推陳出新,政府才慢慢發現原來人身保險還有所謂的生存壽險(儲蓄險),這並不是被保險人用喪失生命身體換來的,有違了最初政府想保障人民基本生計的初衷,再加上國家的收支狀況嚴重失衡,自然就會透過立法來做修正,於是民國94129號三讀通過,941228號公布,9511日所得稅額基本條例就火速實施了!

所謂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它的立法精神清楚寫在第一條:

“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

簡單來說,它最大的功能就是把所得稅法長年以來的漏洞給一次補起來了,保險只是其中一項。計算公式就是將個人綜合所得稅裡的基本所得淨額單獨拉出來,加上五項加計所得(海外收入、特定人壽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現金捐贈扣除額以及法律新增之見面綜所稅制之所得額或扣除額),減去670萬免稅額乘以20%單一稅率後跟一般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做比大小,擇高繳稅。因為今天討論的內容是保險,所以僅針對所得稅額基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明定保險給付需要課稅的樣態直接把結論整理給大家: 

1.9511日以後訂立的保險契約
2.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
3.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給付
4.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有3300萬的免稅額

大家可以發現,針對生存給付國稅局做了防堵,所有壽險或年金險的給付金只要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出錢的人跟領錢的人不一樣),都要針對受益人課最低稅負;至於死亡給付,也設了每一申報戶3300萬的免稅額。但若要我來說,其實最低稅負制根本沒那麼可怕,第一,9511日以前簽訂的保單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9511日以後規劃的保單,只要保單的安排是要保人等於受益人,那也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至於3300萬的免稅額,一來買到這麼高保額的客戶也是少數,再者這個金額是針對每一申報戶,假設我兩個小孩都已成年,加上配偶有3個申報戶,等於我有9900萬的保額都是免稅,更何況計算公式最後面還有一個670萬的免稅額,算出來的數字乘以20%後還要跟個人綜合所得稅額比大小,只要懂得遊戲規則,其實是可以事先做預防的!

最後綜合近期這兩篇文章,簡單做個總結:

1.9511日前的保單,被保險人身故不會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唯一的風險就是規劃的保單被國稅局用實質課稅認定,補遺產稅!

2.9511日後的保單,被保險人身故若被國稅局認定實質課稅,繼承人補遺產稅;若沒有實質課稅的問題,則針對要保人受益不同人的保單,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給付,課受益人所得稅!

3.要嘛就繼承人補遺產稅,要嘛就受益人繳所得稅,一稅不兩課!

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嗎?聊完了遺產稅、所得稅,別忘了還有贈與稅喔!下次再討論吧~




2019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保險給付要繳遺產稅嗎?


















請問保險老爹,身故保險金要繳遺產稅嗎?
 昨天不約而同有兩位媽媽向老爹提出這個疑問,因此今天特別針對這個問題寫一篇文章來做說明喔!
基本上,會問這個問題的有兩種人,一種是完全沒概念的人,一種是非常有概念的人。為什麼說完全沒概念呢?因為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寫的很清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過去很多業務員在行銷的時候(特別是針對有稅務需求的客戶)都就會強調這個訴求,所以其實很多客戶哪怕只是似懂非懂,都有保險免稅的朦朧概念在心中;然而為何我說很有概念的人也會提出一樣的疑問呢?因為實務上保險被課稅的案例實在是太多了,所以如果現在還有業務員拍胸脯跟你保證買保險免稅,可能要對他的專業打上一個大問號了。
先從法條來看,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短短幾個字有兩個重點,我們拉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PK一下你就看明白了!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看到兩者差異了嗎?
第一、人壽保險金(vs人身保險給付);第二、不計入遺產總額(vs免納所得稅)。
人壽保險跟人身保險有什麼不同呢?簡單來說,保險分成人身保險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底下再分成人壽保險、醫療保險、傷害保險跟年金保險四種保險,所以遺贈稅法只有針對人壽保險金有稅法上的優待,其他一律沒有!而人壽保險說穿了就是壽險,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命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其他的險種一律都沒有!所以舉個例子你就懂了:
案例一:A先生罹癌,領到300萬的防癌險提前給付,這筆錢屬於人身保險給付,A先生領到後免納所得稅。
案例二:A先生罹癌,300萬防癌險提前給付還來不及領就驟逝,因為非屬人壽保險金給付,這筆錢就會變成A的遺產,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身故後才領到的住院醫療保險給付亦然)
釐清商品的定義後,接下來則是申報的重點,不計入跟免稅差很大!所謂的免納所得稅的意思是只要確定所得來源是人身保險給付,連申報的動作都不需要;但是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有申報過遺產的人就知道,遺產稅申報書有一個欄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欄位,所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資產都要填入,所有保單的資料就是要在這邊做申報,納稅人有申報的義務,若沒有申報被抓到,連補代罰是很基本的!至於申報後到底計不計入遺產總額,是國稅局說的算的,因此就會延伸出最後一個重點,那就是實質課稅原則
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記載於稅捐稽徵法第12第1款:“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白話文就是如果我稅捐稽徵機關覺得你做這個保險規劃不是為了保障而是為了節稅,我可以喊抓,我要負舉證責任,你要負協力義務。國稅局更進一步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 號函,明定8大實質課稅樣態,分別是:
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巨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
只要保單符合這八大樣態,國稅局就會合理懷疑是要避稅而非要買保險,就算你把身故保險金給付放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欄位,國稅局會把它們拉回遺產重新計算遺產稅。其實仔細檢視這八大樣態,共同的特色就是“很急!很急!很急!”,所以我們才說做財富管理最大的敵人不是國稅局,而是時間啊!切記投保時要避免上述的狀況喔!
結論:
1.不是所有保險都不計入遺產課稅
2.不計入遺產課稅不等於免稅,保險自始自終都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千萬別忘記做申報
3.實質課稅好可怕,課不課稅國稅局說的算啊
後記:
那常聽人家說身故保險金3300萬免稅到底又是什麼呢?那其實是所得稅不是遺產稅喔!我們下一回再討論吧!



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配偶與小孩無法領到先生的身故保險金?

































我學生的家長領不到配偶的身故保險金,請問老爹可以幫忙嗎?

個案當事人是一位受家暴的媽媽,她的小孩是我保戶班上的弱勢家庭學生,先生的驟逝,打亂了原本已經纏訟三年的法院判決離婚。會跟我聯絡的原因就是媽媽發現先生生前規劃的保單,保險公司都拒絕將身故保險金給付給他們母子,因此透過我的客戶找上我請我幫忙。
我先請她幫我把先生所有保單裡的幾個特定頁面拍給我,看完第一批保單(兩家保險公司三張保單)後我跟她說明為什麼保險公司沒辦法把身故保險金給付給你們母子,因為這些都是先生十幾年前就買的保單,當時根本還沒有結婚,所以身故受益人寫的是他的父母,保險公司只能依照當時契約簽訂的條件做給付,大約300多萬身故保險金只能給付給他的父母,縱使配偶跟子女的法定繼承順位在父母前面,但保險金指定身故受益人是不受民法法定繼承人的拘束,也無法主張特留份的,所以我只能遺憾的告訴她這樣的情況下我完全幫不上忙,打算轉換方向幫她申請軍保的喪葬津貼;沒想到過一陣子她又傳了一些資料給我,這次是一本先生媽媽幫先生買的保單還有一張民國94年的紅色通知書,保單依然不能領,但沒想到最後居然是這張不起眼的紅色通知書幫上了大忙!














雖然沒有看到保單,但我注意到通知單上面寫的保險種類是保額100萬的終身保險,上網查了商品內容後發現它的典型的生死合險,被保險人若生存,每年給付還本金,被保險人若身故,給付2倍保額,所以受益人可以領到200萬的身故保險金,重點是指定受益人的欄位,我猜應該是業務當時偷懶,覺得反正是訴求是儲蓄還本,生存還本金指定給媽媽就好,身故受益人並沒有指定,一旦沒有指定,就是依照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位,由當然繼承人配偶以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兒子來均分,這時身為保單要保人的爸媽反而就分不到這筆錢了!只不過我提醒她這張保單好像有70萬的保單貸款,理賠金會扣掉保單貸款的本利後再給付給受益人,一直到客戶前幾天回覆我,告訴我她領到將近130萬,非常感謝我的協助,算是有一個圓滿的落幕!
老爹提醒大家,保險最強的功能之一,就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如果你有想給但不能給,或是不想給卻不能不給的情況,透過保險就沒錯了!不過這些安排必須事前做好規劃,更重要的是要隨著人生的不同階段定期檢視定期做調整,才能避免遺憾的發生喔!


2019年11月5日 星期二

誰說配偶間相互贈與免稅?





















故事是發生在民國103年高雄鳳山。先讓我們把時間拉回到民國96年1月8日。話說一位當年54歲的大哥很有心,算好了6年後是跟太太的結婚30週年紀念日,為了給太太一個驚喜,他自己當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規劃了一張6年期零存整付儲蓄險,年繳保費155萬,6年共繳930萬,滿期可以領回1000萬,滿期受益人寫太太。等到民國102年1月8日,他還先偷拿了太太的存摺去補摺,確定保險公司已經把滿期金匯到太太帳戶後,約太太吃了一頓浪漫的燭光晚餐,酒酣耳熱之際慢慢把存摺推向太太請她打開來看,跟她說這30年來妳辛苦了;如果妳是她太太看到上面的數字,妳會有什麼反應?我想應該超開心的吧!(不要跟我說問他錢哪來的喔XD)
但別開心的太早,103年就收到國稅局一張稅單,要求太太補稅,連補帶罰超過百萬!

老爹,不是說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納贈與稅嗎?

是的,遺贈稅法第20條,配偶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老爹,不是說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嗎?

沒錯,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那現在什麼狀況?

來,民國95年1月1號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上路(俗稱最低稅負制),從這天起規劃的保單,只要符合特定保險給付就要納入課稅範圍。所謂的特定保險給付就是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或是年金保險的生存給付以及死亡給付(死亡給付有每一申報戶3300萬的免稅額),特定保險給付與其他四項所得以及綜合所得淨額加總後減去670萬的扣除額後課稅20%後算出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擇高申報。我就用一個簡單的假設帶大家來試算這張百萬稅單是怎麼來的:
假設民國103年申報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高雄這對夫妻綜合所得淨額200萬,應納稅額26萬;同時因為他們的收入有符合基本所得額的定義,他們就必須試算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加上特定保險給付1000萬(假設沒有其他四項所得),減去670萬扣除額後繳20%是106萬,若一般稅額大於基本稅額,繳一般稅額即可,這就多數人都會忽略了基本稅額存在的原因,因為這五項所得並不常發生,所以絕大多數情況是不需要申報的;但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稅額,就是要繳基本稅額。所以這對夫妻應該要繳106萬的所得稅,但是只申報26萬,等於漏報了80萬,哪怕國稅局罰一倍就好了,連補帶罰變160萬,如果妳是他太太,還笑得出來嗎?
很扯吧,如果先生滿期受益人先寫自己,確定滿期金匯到自己帳戶後再匯到太太帳戶,免稅!
又或者,先生滿期前把要保人變更成太太,讓要保人等於滿期受益人,這樣也免稅!
我想表達的是,其實客戶不懂稅法很正常,但身為規劃該保單的業務員,沒留意到就有點說不過去了!市場上有3、40萬業務大軍,大家都是賣同樣的商品,但必須要說,專業跟不專業就是不一樣。
一樣都是錢要給太太,用錯方法,免稅變應稅,160萬的代價可真不小!

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養兒防老還是養老防兒?




















請問老師什麼叫做借名登記?為什麼要在手術前做這件事呢?
有學員傳這則新聞給我詢問上述問題,今天來為大家分析一下為什麼要做借名登記這件事,以及這樣做有什麼後果!
首先談動機,我想這點大家應該都猜得到,吳父會這樣做無非是擔心萬一手術失敗自己走了,留下來的資產變成遺產要被政府課遺產稅,2億遺產稅20%跑不掉,所以提前把資產轉給兒子,但這樣做真的能夠不被課遺產稅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這條就是鼎鼎大名的擬制遺產,目的就是要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為了避稅脫產,所以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針對特定人的贈與,包含民法1138以及1140條的對象及其配偶)都要被抓回來課遺產稅,因此他手術前把資產轉到兒子名下,萬一手術失敗真的人走了,這筆錢一樣是要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所以他做這件事基本上一點意義也沒有;沒意義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這樣做會產生三個影響:
第一,放棄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節稅利器假設配偶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原本配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走1億,剩下的1億才需要課稅,但是因為父親已經把資產移轉到兒子名下了,所以配偶自然也沒有差額分配可以主張,這個動作讓國稅局多了1億的遺產可以課稅。
第二,就是現在遇到的狀況,兒子拿了錢跑了追不回來!以前人說養兒防老,殊不知現在是養老要防兒啊
最後還有一件最瞎的事,那就是這件事情還鬧上新聞,國稅局原本不會知道,現在這麼一鬧,國稅局依法可以要求吳父連捕帶罰漏報2億的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至2倍之罰鍰贈與稅本稅大約要繳3581萬,就算國稅局佛心來著罰鍰算一倍好了,等於再罰3581萬,共繳7162萬!
所以總結以上,吳父做這個節稅規劃不但完全沒有效果,到頭來錢還都被兒子領走,更可能要繳7162萬的贈與稅給國稅局!當然吳父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對外才主張是借名登記不是贈與,就是怕要補贈與稅,但是不是贈與是國稅局說的算不是個人說的算囉~

其實只要懂一個擬制遺產的規定,這些事情根本就不會發生,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後記.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將自身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是自己處理、使用、處分,出名方則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這在實務上滿常見的,舉個例子來說,我現在騎的這台gogoro就是用我媽的名字買的,因為她的戶籍還留在台南,台南買折扣比較高,雖然車主登記是她,但實際使用人是我,這就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更常見的就是很多爸媽會幫小孩開戶,然後把每年收到的紅包錢存到他們的帳戶,這其實也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樣態。有沒有發現其實借名登記跟贈與只有一線之隔,尤其是二等親之間,所以國稅局針對這塊是查核很嚴格的喔!借名登記最有名的案例應該是溫慶珠,民國91年聽了國泰世華理專的建議把自己名下的美金1,041,300元(換算台幣大約約3350萬)存到用姊姊名字開立的OBU帳戶,原本想規避利息所得,但被金管會發現後認為這是贈與,要求溫補936萬贈與稅再加罰本稅一倍共1872萬,溫一開始主張是借錢給姊姊,甚至還有出示借據,但國稅局認為姊姊借了錢後錢放在帳戶裡面從來沒有動用過不合理,法官判溫敗訴;後來溫上訴時就承認是為了規避利息所得所以借姊姊的名來存款,這個官司一路打到民國102年後定讞,纏訟10多年的結果還是溫敗訴,連捕帶罰1571萬!
存3350萬的本金,只為了省65萬的利息所得,卻付出了1571萬的代價啊!
還是那句話,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遺產分割協議書,搞清楚再蓋章啊!





















如果有人告訴你蓋一個章就可以拿到1億,這個章你蓋還是不蓋?

業務員A的姑姑身故,因為沒有生小孩,法定繼承人為配偶以及9個兄弟姊妹。姑丈說姑姑留下40億的遺產,姑丈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走20億,剩下20億繳完遺產稅10%(發生在遺產稅為單一稅率10%的年代)還有18億,配偶應繼分1/2再分走9億,9個兄弟姊妹剛好一人分1億,所以姑丈跟姑姑的兄弟姊妹說只要在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每人就可以分到1億,如果是你,這個章你會蓋嗎?

蓋了就中招啦!

之前有跟大家說明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使用時機是當婚姻關係結束時,通常發生在離婚或是一方身故,把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以及繼承後加總除以2後,少的那一方可以跟多的請求差額,但這個案例要去思考的是,難道姑丈名下真的這麼乾淨,一點財產都沒有嗎?業務員A說才不是咧!姑丈比姑姑更有錢,他是台面上的人物,講出來沒有人沒聽過。這就是關鍵!所以最後深究才知道,姑丈根本沒辦法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姑姑的40億全部都是遺產,繳完10%遺產稅後剩36億,姑丈應繼分拿走18億,9個兄弟姊妹應該一個人可以分2億,章蓋下去,就只剩1億了。

遺產分割協議書不要急著亂蓋,是你的就算不蓋也跑不掉,搞清楚狀況先吧!

後來顧問就問業務員A,這樣姑丈應該算詐欺了,你們沒有打算吿他嗎?他說來不及了,姑丈在姑姑往生後6個月也走了,留下400億的遺產。顧問當下就罵業務員A:這就是你們不對了,為什麼你們沒有照顧好姑姑?

你知道姑姑比姑丈晚一點走,結果差多少嗎?

若姑丈先走,姑姑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00億跟40億加總平均後是220億,所以姑姑可以分走220-40=180億,姑丈的遺產變成220億,繳完10%遺產稅後還剩198億,姑姑的應繼分還是1/2,所以可以再分走99億,所以姑姑的總資產會變成40+180+99=319億,若這個時候姑姑才身故,319億繳完10%遺產稅還有287億,9個兄弟姊妹一個人可以分31.9億啊!


關心一下自己身邊很有錢的姑姑阿姨叔叔伯伯吧,沒結婚最好,若有結婚也沒關係千萬不能有小孩,若他們非常有錢,你知道該怎麼做了吧~XD

#財富管理的世界就是這麼刺激

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以房養老真的可以讓我們安心養老?























書書老師,我有一個問題不太懂,以房養老的最後一段,為什麼貸款30年,人沒過世,卻還要繼續支付未償還的利息?

隨著高齡化少子化的衝擊,加上社會保險入不敷出即將破產的議題,政府不得不加快腳步來處理人民的退休養老問題,目前的方向有兩個,一個是保單活化,一個則是以房養老。因為小弟固定有在幫長榮航空職的組員上課,日前在群組被問到上述的問題,藉這個機會跟大家做個說明!

首先來認識一下以房養老。以房養老是所謂逆向房貸,跟一般我們買房子熟悉的正向房貸不同。我們買房子的時候,是直接跟銀行貸款取得一大筆錢,然後每個月繳本利給銀行,所以貸款餘額是越來越少的;但是以房養老是我們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跟銀行貸款,銀行每個月撥款給我,隨著每個月撥每個月撥,等於我們跟銀行越借越多,所以貸款餘額反而是越來越高的,我們支付的利息也會因此越來越多,原則上領到的生活費會先內扣掉利息,但利息會越來越高會讓本金越領越少,因此顧及貸款人的退休品質,有規定每月支付的利息不能超過本金的1/3,所以才會有文章中提到每個月生活費38889,扣掉利息每個月生活費最少可以領到25926的說法;至於那這些沒有支付的利息,就會在貸款期滿的時候要求償還,也就是學員問到的,為什麼人沒過世卻還要繼續支付未償還的利息囉。

直接帶大家來算一次就清楚了,報導裡的民眾A,假設2000萬市價的房子貸款乘數抓7成,銀行帶給他總額1400萬的30年貸款,30年相當於360個月,所以直接用1400/360=38889就是民眾A每個月跟銀行借的生活費,但借錢是需要付利息的,假設年利率2%,每個月的利率是2%/12=0.167%,所以到了第二個月要付給銀行第一個月的借款利息是38889X0.167%=65,因此第二個月實際會從銀行領到38889-65=38824的生活費,同時因為第二個月總借款金額變成38889+38889=77778,所以第三個月領到38889的時候,要扣掉上個月借77778產生的利息130元,實領38889-130=38759。利息會隨著貸款金額的上升而增加,但因為利息最高不能超過生活費的1/3,所以最高每個月的利息會固定在12963,領到的生活費最高就是38889-12963=25926,至於這些沒有繳清的利息,就會累積到貸款到期的時候一次結清囉~

看懂了嗎?以房養老並不是像很多人以為,可以一直領一直領,等到百歲以後再把房子給銀行就好了;現實的狀況是以房養老也是有貸款年限,假設新聞中最後那段提到的民眾A60歲申辦以房養老30年貸款,會有兩種可能,一種是90歲到期前就身故,他的繼承人如果用自用資產償還負債,就可以繼承A的,不然就是讓銀行把房子法拍償還貸款,如果還有餘額一樣返還給繼承人;但若A先生90歲的時候依然健在,就必須用自有資產償還負債,不然一樣房子被法拍,若有餘額會返還給A;而最慘的狀況莫過於房子法拍後沒有餘額甚至不夠,那這位90歲的老先生就是房子跟錢都沒有,只剩下看不到盡頭的孤獨歲月了。

最後替大家整理幾個以房養老的缺點,並不是要否定政府的政策,本來每個財務工具都有優缺點,多瞭解才能夠做出最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囉~

1.月給付越來越少,但現實上隨著年齡的提高,用在醫療或是照護的花費只會越來越高。
2.受利率影響很大,若是利率逐年上升,要付給銀行的利息會越來越高,月付金就會遞減的很快。
3.無法真正解決長壽風險,若貸款到期仍生存,就有可能面臨沒房子也沒銀子的窘境。


2019年10月14日 星期一

食物外送員車禍亡,機車險不賠?




















最近餐點外送機車事故頻繁,掀起了不少議題,媒體討論的重點不外乎兩個:
1.到底外送員的工作性質是承攬還是雇用?
2.外送機車若出事,投保的保險不會理賠?
關於第一點今天不會多做討論,畢竟小弟任職14年的公司也因為這個定義問題,公司、工會以及勞動部爭論了幾十年了還無解,這個部分需要靠政府訂出明確的標準來評斷,不是你我在這邊可以討論出結果的;但關於外送機車投保的保險不會理賠?這點我就有話要說了,因為太多媒體(譬如說我引用的這則報導)甚至保險業務員都搞錯了啊!
車險的架構分成兩塊,一塊是強制險,一塊是任意險,前者是政府規定車主必須強制投保,若逾期被發現是要被罰錢的,而後者就沒有強制,車主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投保或是如何投保,任意險的範圍太廣,有機會再討論,今天主要帶大家認識強制險。強制險的保障很簡單只有兩項,分別是死亡或失能最高200萬以及傷害醫療最高20萬,常聽到的諸如財損(修車費)、精神賠償、工作不便收入等賠償都不包含在內!另外強制險理賠有兩個特色,第一個是交叉理賠,AB兩台車發生車禍的時候,A車的理賠是用B車的強制險來理賠,第二個特色則是無過失主義,早年強制險是有過失主義,一直到民國78年一位就讀東海大學碩一的柯同學在離校門口不遠處一條禁行砂石車的車道被砂石車從後方追撞身亡,從台南趕上台中處理兒子喪事的柯媽媽還遭到肇事司機嗆”被撞死的人那麼多不差妳兒子一個,30萬!要就拿,不拿就去告。”砂石業者仗著有錢有勢根本不把錢跟人命看在眼裡,加上過去強制險採有過失主義,要等到法院判決結果下來後才理賠,很多家屬根本等不到錢只能被迫跟肇事者和解,一條命幾萬元和解都有案例;因此這位只有國小畢業的偉大媽媽最後選擇化小愛為大愛,開始了她的推動強制責任險立法之路;一方面翻著字典一字一句寫出上百封的陳情書,一方面研讀六法全書擬了十幾條草案,花了8年的時間從台南到台北到立法院門口靜坐,抗議,漸漸的越來越多人被她感動加入她的抗爭行列,最後李登輝總統聽見了她的訴求,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加速法案三讀通過,才有了今日的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一旦發生了事故,不問原因先賠再說,就連肇事車主酒駕,也會先賠給受害人,之後會再對車主行使代位求償,這就是強制險的第二個特色。
因此拉回來談最近外送車事故的案例,機車任意險不理賠是沒問題的,因為營業用車跟自用車的風險本來就不一樣,所以若是有營業用必須加保一個營業附加條款才適用,但是強制險不理賠?這可就大錯特錯了!一來外送員車禍身故,是由肇事車輛的強制險以及任意險來做理賠,所以受害人並不會沒有任何賠償,強制險的200萬會先理賠,最後再看這個案子警方的初步研判表肇事責任的比重能否和解出一個金額,若肇事車主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也是會賠給受害人家屬的(沒保的話就必須自己掏腰包賠);至於若是肇事車主也有受傷,外送車的強制險也是會啟動理賠的,並不會因為是營業用車就不理賠,唯有肇事車主車輛有體傷或身故以外的賠償譬如說汽車維修費,若外送車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但是沒有附加營業附加條款,那就沒辦法理賠了喔!
所以簡單來說,外送員的理賠反而不會有問題,因為是用肇事車輛的車險來理賠;至於肇事車輛的理賠,外送員的機車強制險會賠,任意險則要加保營業附加條款才能賠,就是這樣!
後記.
不只是外送摩托車,像是小黃計程車或是用自己的汽車開UBER,若是載客時發生事故,這都需要加保營業附加條款才會啟動保障的喔!


2019年10月2日 星期三

現金贈與?不動產贈與?稅負差千萬!

一位住北投的老先生想幫在國外的兒子在台北買棟房子,於是付錢給賣方後直接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讓台北國稅局有點傷腦筋,老先生贈與的是現金?還是不動產呢?
記得在受CFP訓的時候,模五一直是多數人最大的夢魘,一來模五要學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對完全沒有會計基礎的人來說根本是天方夜譚(我個人是直接放棄連看都不看哈哈),再者就是要學無止盡的稅,從最基本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到海外基本稅額條例、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土增稅、房屋稅、契稅、房地合一新舊制、重購退稅(土增稅以及所得稅),這些東西光一條一條搞清楚都不容易了,更何況考試是給你四題每題題目長達7頁的實際個案,所有東西喇在一起考,回頭想想真的是蠻噁心的;然而模五有一堂很經典的課,叫做財產移轉策略,要學習五種資產移轉的工具,我很幸運是給汪海清老師教(前國民黨中投總經理,提供檢方馬英九300片秘密錄音檔的那位XD),搭配他長年在市場的實務經驗,讓課程非常的有趣。
該回到主題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有錢人非常喜歡透過不動產來移轉資產,原因很簡單,資產移轉有五大工具,分別是移轉(Transfer)、壓縮(Downsize)、遞延(Deferral)、凍結(Freeze)以及分散(Deversification),而不動產即具備壓縮的功能,因為買賣房地產是看市價,但持有時的成本包括房屋稅以及地價稅,都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地價,而若是當你要計算遺產稅以及贈與稅的時候,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這些數字都是遠遠低於市價的,於是才會產生上述的個案,如果這個案子,國稅局要算老先生是用現金贈與給兒子買不動產,那必須要用房屋的市價8000萬來試算贈與稅,扣除220萬免稅額乘以贈與稅10%稅率,等於要繳778萬的贈與稅,但又因為老先生沒有在贈與後10日內做申報,現金贈與依規定要罰本稅的1倍,於是老先生連補帶罰要繳給國稅局1556萬;但如果國稅局把這個案子用老先生買完房子後贈與給小孩,那就不是用市價而是用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這個房子大約3000萬,等於只需要繳278萬的贈與稅,外加逃漏申報不動產贈與罰本稅的0.5倍,所以老先生連補帶罰約417萬,新聞標題兩者相差千萬就是這樣來的。
有沒有發現,8000萬價值的東西可以壓縮成3000萬,這就是富人鍾情房地產的一大原因囉!不過這條路也快走不通了,一來柯P上任後的打房政策,就是年調高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讓它們逐年跟市價靠攏,壓縮的空間就縮小了;再者,民國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上路,也讓房地產節稅的空間減少了,現在政府少收遺產贈與稅沒關係,將來從你所得稅收回來,這個議題就下次再來談囉~
後記.
這個案子國稅局表示選擇對納稅人有利的方式做計算,老先生連補帶罰417萬結案。不過其實官方的話看看就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第三款寫得很清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你一定看不懂在寫什麼對吧?有時真的很佩服這些寫法條的人,腦袋一定跟正常人不太一樣;白話來說,你如果用自己的資金幫別人購置資產,資金要算贈與稅,但你若是用自己的資金幫別人購置的資產是不動產,則是用不動產的價值來計算贈與稅,所以還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囉!要嘛國稅局官員不懂法條,要嘛就是他們不想讓你知道所以說算個案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