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配偶與小孩無法領到先生的身故保險金?

































我學生的家長領不到配偶的身故保險金,請問老爹可以幫忙嗎?

個案當事人是一位受家暴的媽媽,她的小孩是我保戶班上的弱勢家庭學生,先生的驟逝,打亂了原本已經纏訟三年的法院判決離婚。會跟我聯絡的原因就是媽媽發現先生生前規劃的保單,保險公司都拒絕將身故保險金給付給他們母子,因此透過我的客戶找上我請我幫忙。
我先請她幫我把先生所有保單裡的幾個特定頁面拍給我,看完第一批保單(兩家保險公司三張保單)後我跟她說明為什麼保險公司沒辦法把身故保險金給付給你們母子,因為這些都是先生十幾年前就買的保單,當時根本還沒有結婚,所以身故受益人寫的是他的父母,保險公司只能依照當時契約簽訂的條件做給付,大約300多萬身故保險金只能給付給他的父母,縱使配偶跟子女的法定繼承順位在父母前面,但保險金指定身故受益人是不受民法法定繼承人的拘束,也無法主張特留份的,所以我只能遺憾的告訴她這樣的情況下我完全幫不上忙,打算轉換方向幫她申請軍保的喪葬津貼;沒想到過一陣子她又傳了一些資料給我,這次是一本先生媽媽幫先生買的保單還有一張民國94年的紅色通知書,保單依然不能領,但沒想到最後居然是這張不起眼的紅色通知書幫上了大忙!














雖然沒有看到保單,但我注意到通知單上面寫的保險種類是保額100萬的終身保險,上網查了商品內容後發現它的典型的生死合險,被保險人若生存,每年給付還本金,被保險人若身故,給付2倍保額,所以受益人可以領到200萬的身故保險金,重點是指定受益人的欄位,我猜應該是業務當時偷懶,覺得反正是訴求是儲蓄還本,生存還本金指定給媽媽就好,身故受益人並沒有指定,一旦沒有指定,就是依照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位,由當然繼承人配偶以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兒子來均分,這時身為保單要保人的爸媽反而就分不到這筆錢了!只不過我提醒她這張保單好像有70萬的保單貸款,理賠金會扣掉保單貸款的本利後再給付給受益人,一直到客戶前幾天回覆我,告訴我她領到將近130萬,非常感謝我的協助,算是有一個圓滿的落幕!
老爹提醒大家,保險最強的功能之一,就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如果你有想給但不能給,或是不想給卻不能不給的情況,透過保險就沒錯了!不過這些安排必須事前做好規劃,更重要的是要隨著人生的不同階段定期檢視定期做調整,才能避免遺憾的發生喔!


2019年11月5日 星期二

誰說配偶間相互贈與免稅?





















故事是發生在民國103年高雄鳳山。先讓我們把時間拉回到民國96年1月8日。話說一位當年54歲的大哥很有心,算好了6年後是跟太太的結婚30週年紀念日,為了給太太一個驚喜,他自己當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規劃了一張6年期零存整付儲蓄險,年繳保費155萬,6年共繳930萬,滿期可以領回1000萬,滿期受益人寫太太。等到民國102年1月8日,他還先偷拿了太太的存摺去補摺,確定保險公司已經把滿期金匯到太太帳戶後,約太太吃了一頓浪漫的燭光晚餐,酒酣耳熱之際慢慢把存摺推向太太請她打開來看,跟她說這30年來妳辛苦了;如果妳是她太太看到上面的數字,妳會有什麼反應?我想應該超開心的吧!(不要跟我說問他錢哪來的喔XD)
但別開心的太早,103年就收到國稅局一張稅單,要求太太補稅,連補帶罰超過百萬!

老爹,不是說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納贈與稅嗎?

是的,遺贈稅法第20條,配偶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老爹,不是說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嗎?

沒錯,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那現在什麼狀況?

來,民國95年1月1號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上路(俗稱最低稅負制),從這天起規劃的保單,只要符合特定保險給付就要納入課稅範圍。所謂的特定保險給付就是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或是年金保險的生存給付以及死亡給付(死亡給付有每一申報戶3300萬的免稅額),特定保險給付與其他四項所得以及綜合所得淨額加總後減去670萬的扣除額後課稅20%後算出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擇高申報。我就用一個簡單的假設帶大家來試算這張百萬稅單是怎麼來的:
假設民國103年申報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高雄這對夫妻綜合所得淨額200萬,應納稅額26萬;同時因為他們的收入有符合基本所得額的定義,他們就必須試算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加上特定保險給付1000萬(假設沒有其他四項所得),減去670萬扣除額後繳20%是106萬,若一般稅額大於基本稅額,繳一般稅額即可,這就多數人都會忽略了基本稅額存在的原因,因為這五項所得並不常發生,所以絕大多數情況是不需要申報的;但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稅額,就是要繳基本稅額。所以這對夫妻應該要繳106萬的所得稅,但是只申報26萬,等於漏報了80萬,哪怕國稅局罰一倍就好了,連補帶罰變160萬,如果妳是他太太,還笑得出來嗎?
很扯吧,如果先生滿期受益人先寫自己,確定滿期金匯到自己帳戶後再匯到太太帳戶,免稅!
又或者,先生滿期前把要保人變更成太太,讓要保人等於滿期受益人,這樣也免稅!
我想表達的是,其實客戶不懂稅法很正常,但身為規劃該保單的業務員,沒留意到就有點說不過去了!市場上有3、40萬業務大軍,大家都是賣同樣的商品,但必須要說,專業跟不專業就是不一樣。
一樣都是錢要給太太,用錯方法,免稅變應稅,160萬的代價可真不小!

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養兒防老還是養老防兒?




















請問老師什麼叫做借名登記?為什麼要在手術前做這件事呢?
有學員傳這則新聞給我詢問上述問題,今天來為大家分析一下為什麼要做借名登記這件事,以及這樣做有什麼後果!
首先談動機,我想這點大家應該都猜得到,吳父會這樣做無非是擔心萬一手術失敗自己走了,留下來的資產變成遺產要被政府課遺產稅,2億遺產稅20%跑不掉,所以提前把資產轉給兒子,但這樣做真的能夠不被課遺產稅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這條就是鼎鼎大名的擬制遺產,目的就是要防止被繼承人在臨終前為了避稅脫產,所以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針對特定人的贈與,包含民法1138以及1140條的對象及其配偶)都要被抓回來課遺產稅,因此他手術前把資產轉到兒子名下,萬一手術失敗真的人走了,這筆錢一樣是要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所以他做這件事基本上一點意義也沒有;沒意義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這樣做會產生三個影響:
第一,放棄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節稅利器!假設配偶名下沒有任何資產,原本配偶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走1億,剩下的1億才需要課稅,但是因為父親已經把資產移轉到兒子名下了,所以配偶自然也沒有差額分配可以主張,這個動作讓國稅局多了1億的遺產可以課稅。
第二,就是現在遇到的狀況,兒子拿了錢跑了追不回來!以前人說養兒防老,殊不知現在是養老要防兒啊!
最後還有一件最瞎的事,那就是這件事情還鬧上新聞,國稅局原本不會知道,現在這麼一鬧,國稅局依法可以要求吳父連捕帶罰漏報2億的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至2倍之罰鍰。」贈與稅本稅大約要繳3581萬,就算國稅局佛心來著罰鍰算一倍好了,等於再罰3581萬,共繳7162萬!
所以總結以上,吳父做這個節稅規劃不但完全沒有效果,到頭來錢還都被兒子領走,更可能要繳7162萬的贈與稅給國稅局!當然吳父也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對外才主張是借名登記不是贈與,就是怕要補贈與稅,但是不是贈與是國稅局說的算不是個人說的算囉~

其實只要懂一個擬制遺產的規定,這些事情根本就不會發生,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後記.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將自身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是自己處理、使用、處分,出名方則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這在實務上滿常見的,舉個例子來說,我現在騎的這台gogoro就是用我媽的名字買的,因為她的戶籍還留在台南,台南買折扣比較高,雖然車主登記是她,但實際使用人是我,這就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更常見的就是很多爸媽會幫小孩開戶,然後把每年收到的紅包錢存到他們的帳戶,這其實也是借名登記的一種樣態。有沒有發現其實借名登記跟贈與只有一線之隔,尤其是二等親之間,所以國稅局針對這塊是查核很嚴格的喔!借名登記最有名的案例應該是溫慶珠,民國91年聽了國泰世華理專的建議把自己名下的美金1,041,300元(換算台幣大約約3350萬)存到用姊姊名字開立的OBU帳戶,原本想規避利息所得,但被金管會發現後認為這是贈與,要求溫補936萬贈與稅再加罰本稅一倍共1872萬,溫一開始主張是借錢給姊姊,甚至還有出示借據,但國稅局認為姊姊借了錢後錢放在帳戶裡面從來沒有動用過不合理,法官判溫敗訴;後來溫上訴時就承認是為了規避利息所得所以借姊姊的名來存款,這個官司一路打到民國102年後定讞,纏訟10多年的結果還是溫敗訴,連捕帶罰1571萬!
存3350萬的本金,只為了省65萬的利息所得,卻付出了1571萬的代價啊!
還是那句話,懂跟不懂,就差這麼多!

遺產分割協議書,搞清楚再蓋章啊!





















如果有人告訴你蓋一個章就可以拿到1億,這個章你蓋還是不蓋?

業務員A的姑姑身故,因為沒有生小孩,法定繼承人為配偶以及9個兄弟姊妹。姑丈說姑姑留下40億的遺產,姑丈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走20億,剩下20億繳完遺產稅10%(發生在遺產稅為單一稅率10%的年代)還有18億,配偶應繼分1/2再分走9億,9個兄弟姊妹剛好一人分1億,所以姑丈跟姑姑的兄弟姊妹說只要在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每人就可以分到1億,如果是你,這個章你會蓋嗎?

蓋了就中招啦!

之前有跟大家說明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使用時機是當婚姻關係結束時,通常發生在離婚或是一方身故,把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以及繼承後加總除以2後,少的那一方可以跟多的請求差額,但這個案例要去思考的是,難道姑丈名下真的這麼乾淨,一點財產都沒有嗎?業務員A說才不是咧!姑丈比姑姑更有錢,他是台面上的人物,講出來沒有人沒聽過。這就是關鍵!所以最後深究才知道,姑丈根本沒辦法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姑姑的40億全部都是遺產,繳完10%遺產稅後剩36億,姑丈應繼分拿走18億,9個兄弟姊妹應該一個人可以分2億,章蓋下去,就只剩1億了。

遺產分割協議書不要急著亂蓋,是你的就算不蓋也跑不掉,搞清楚狀況先吧!

後來顧問就問業務員A,這樣姑丈應該算詐欺了,你們沒有打算吿他嗎?他說來不及了,姑丈在姑姑往生後6個月也走了,留下400億的遺產。顧問當下就罵業務員A:這就是你們不對了,為什麼你們沒有照顧好姑姑?

你知道姑姑比姑丈晚一點走,結果差多少嗎?

若姑丈先走,姑姑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00億跟40億加總平均後是220億,所以姑姑可以分走220億-40億=180億,姑丈的遺產變成220億,繳完10%遺產稅後還剩198億,姑姑的應繼分還是1/2,所以可以再分走99億,所以姑姑的總資產會變成40億+180億+99億=319億,若這個時候姑姑才身故,319億繳完10%遺產稅還有287億,9個兄弟姊妹一個人可以分31.9億啊!


關心一下自己身邊很有錢的姑姑阿姨叔叔伯伯吧,沒結婚最好,若有結婚也沒關係千萬不能有小孩,若他們非常有錢,你知道該怎麼做了吧~XD

#財富管理的世界就是這麼刺激

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以房養老真的可以讓我們安心養老?























書書老師,我有一個問題不太懂,以房養老的最後一段,為什麼貸款30年,人沒過世,卻還要繼續支付未償還的利息?

隨著高齡化少子化的衝擊,加上社會保險入不敷出即將破產的議題,政府不得不加快腳步來處理人民的退休養老問題,目前的方向有兩個,一個是保單活化,一個則是以房養老。因為小弟固定有在幫長榮航空職的組員上課,日前在群組被問到上述的問題,藉這個機會跟大家做個說明!

首先來認識一下以房養老。以房養老是所謂逆向房貸,跟一般我們買房子熟悉的正向房貸不同。我們買房子的時候,是直接跟銀行貸款取得一大筆錢,然後每個月繳本利給銀行,所以貸款餘額是越來越少的;但是以房養老是我們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跟銀行貸款,銀行每個月撥款給我,隨著每個月撥每個月撥,等於我們跟銀行越借越多,所以貸款餘額反而是越來越高的,我們支付的利息也會因此越來越多,原則上領到的生活費會先內扣掉利息,但利息會越來越高會讓本金越領越少,因此顧及貸款人的退休品質,有規定每月支付的利息不能超過本金的1/3,所以才會有文章中提到每個月生活費38889,扣掉利息每個月生活費最少可以領到25926的說法;至於那這些沒有支付的利息,就會在貸款期滿的時候要求償還,也就是學員問到的,為什麼人沒過世卻還要繼續支付未償還的利息囉。

直接帶大家來算一次就清楚了,報導裡的民眾A,假設2000萬市價的房子貸款乘數抓7成,銀行帶給他總額1400萬的30年貸款,30年相當於360個月,所以直接用1400萬/360=38889就是民眾A每個月跟銀行借的生活費,但借錢是需要付利息的,假設年利率2%,每個月的利率是2%/12=0.167%,所以到了第二個月要付給銀行第一個月的借款利息是38889X0.167%=65,因此第二個月實際會從銀行領到38889-65=38824的生活費,同時因為第二個月總借款金額變成38889+38889=77778,所以第三個月領到38889的時候,要扣掉上個月借77778產生的利息130元,實領38889-130=38759。利息會隨著貸款金額的上升而增加,但因為利息最高不能超過生活費的1/3,所以最高每個月的利息會固定在12963,領到的生活費最高就是38889-12963=25926,至於這些沒有繳清的利息,就會累積到貸款到期的時候一次結清囉~

看懂了嗎?以房養老並不是像很多人以為,可以一直領一直領,等到百歲以後再把房子給銀行就好了;現實的狀況是以房養老也是有貸款年限,假設新聞中最後那段提到的民眾A從60歲申辦以房養老30年貸款,會有兩種可能,一種是90歲到期前就身故,他的繼承人如果用自用資產償還負債,就可以繼承A的,不然就是讓銀行把房子法拍償還貸款,如果還有餘額一樣返還給繼承人;但若A先生90歲的時候依然健在,就必須用自有資產償還負債,不然一樣房子被法拍,若有餘額會返還給A;而最慘的狀況莫過於房子法拍後沒有餘額甚至不夠,那這位90歲的老先生就是房子跟錢都沒有,只剩下看不到盡頭的孤獨歲月了。

最後替大家整理幾個以房養老的缺點,並不是要否定政府的政策,本來每個財務工具都有優缺點,多瞭解才能夠做出最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囉~

1.月給付越來越少,但現實上隨著年齡的提高,用在醫療或是照護的花費只會越來越高。
2.受利率影響很大,若是利率逐年上升,要付給銀行的利息會越來越高,月付金就會遞減的很快。
3.無法真正解決長壽風險,若貸款到期仍生存,就有可能面臨沒房子也沒銀子的窘境。


2019年10月14日 星期一

食物外送員車禍亡,機車險不賠?




















最近餐點外送機車事故頻繁,掀起了不少議題,媒體討論的重點不外乎兩個:
1.到底外送員的工作性質是承攬還是雇用?
2.外送機車若出事,投保的保險不會理賠?
關於第一點今天不會多做討論,畢竟小弟任職14年的公司也因為這個定義問題,公司、工會以及勞動部爭論了幾十年了還無解,這個部分需要靠政府訂出明確的標準來評斷,不是你我在這邊可以討論出結果的;但關於外送機車投保的保險不會理賠?這點我就有話要說了,因為太多媒體(譬如說我引用的這則報導)甚至保險業務員都搞錯了啊!
車險的架構分成兩塊,一塊是強制險,一塊是任意險,前者是政府規定車主必須強制投保,若逾期被發現是要被罰錢的,而後者就沒有強制,車主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投保或是如何投保,任意險的範圍太廣,有機會再討論,今天主要帶大家認識強制險。強制險的保障很簡單只有兩項,分別是死亡或失能最高200萬以及傷害醫療最高20萬,常聽到的諸如財損(修車費)、精神賠償、工作不便收入等賠償都不包含在內!另外強制險理賠有兩個特色,第一個是交叉理賠,AB兩台車發生車禍的時候,A車的理賠是用B車的強制險來理賠,第二個特色則是無過失主義,早年強制險是有過失主義,一直到民國78年一位就讀東海大學碩一的柯同學在離校門口不遠處一條禁行砂石車的車道被砂石車從後方追撞身亡,從台南趕上台中處理兒子喪事的柯媽媽還遭到肇事司機嗆”被撞死的人那麼多不差妳兒子一個,30萬!要就拿,不拿就去告。”砂石業者仗著有錢有勢根本不把錢跟人命看在眼裡,加上過去強制險採有過失主義,要等到法院判決結果下來後才理賠,很多家屬根本等不到錢只能被迫跟肇事者和解,一條命幾萬元和解都有案例;因此這位只有國小畢業的偉大媽媽最後選擇化小愛為大愛,開始了她的推動強制責任險立法之路;一方面翻著字典一字一句寫出上百封的陳情書,一方面研讀六法全書擬了十幾條草案,花了8年的時間從台南到台北到立法院門口靜坐,抗議,漸漸的越來越多人被她感動加入她的抗爭行列,最後李登輝總統聽見了她的訴求,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加速法案三讀通過,才有了今日的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一旦發生了事故,不問原因先賠再說,就連肇事車主酒駕,也會先賠給受害人,之後會再對車主行使代位求償,這就是強制險的第二個特色。
因此拉回來談最近外送車事故的案例,機車任意險不理賠是沒問題的,因為營業用車跟自用車的風險本來就不一樣,所以若是有營業用必須加保一個營業附加條款才適用,但是強制險不理賠?這可就大錯特錯了!一來外送員車禍身故,是由肇事車輛的強制險以及任意險來做理賠,所以受害人並不會沒有任何賠償,強制險的200萬會先理賠,最後再看這個案子警方的初步研判表肇事責任的比重能否和解出一個金額,若肇事車主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也是會賠給受害人家屬的(沒保的話就必須自己掏腰包賠);至於若是肇事車主也有受傷,外送車的強制險也是會啟動理賠的,並不會因為是營業用車就不理賠,唯有肇事車主車輛有體傷或身故以外的賠償譬如說汽車維修費,若外送車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但是沒有附加營業附加條款,那就沒辦法理賠了喔!
所以簡單來說,外送員的理賠反而不會有問題,因為是用肇事車輛的車險來理賠;至於肇事車輛的理賠,外送員的機車強制險會賠,任意險則要加保營業附加條款才能賠,就是這樣!
後記.
不只是外送摩托車,像是小黃計程車或是用自己的汽車開UBER,若是載客時發生事故,這都需要加保營業附加條款才會啟動保障的喔!


2019年10月2日 星期三

現金贈與?不動產贈與?稅負差千萬!

一位住北投的老先生想幫在國外的兒子在台北買棟房子,於是付錢給賣方後直接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讓台北國稅局有點傷腦筋,老先生贈與的是現金?還是不動產呢?
記得在受CFP訓的時候,模五一直是多數人最大的夢魘,一來模五要學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對完全沒有會計基礎的人來說根本是天方夜譚(我個人是直接放棄連看都不看哈哈),再者就是要學無止盡的稅,從最基本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到海外基本稅額條例、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土增稅、房屋稅、契稅、房地合一新舊制、重購退稅(土增稅以及所得稅),這些東西光一條一條搞清楚都不容易了,更何況考試是給你四題每題題目長達7頁的實際個案,所有東西喇在一起考,回頭想想真的是蠻噁心的;然而模五有一堂很經典的課,叫做財產移轉策略,要學習五種資產移轉的工具,我很幸運是給汪海清老師教(前國民黨中投總經理,提供檢方馬英九300片秘密錄音檔的那位XD),搭配他長年在市場的實務經驗,讓課程非常的有趣。
該回到主題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有錢人非常喜歡透過不動產來移轉資產,原因很簡單,資產移轉有五大工具,分別是移轉(Transfer)、壓縮(Downsize)、遞延(Deferral)、凍結(Freeze)以及分散(Deversification),而不動產即具備壓縮的功能,因為買賣房地產是看市價,但持有時的成本包括房屋稅以及地價稅,都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地價,而若是當你要計算遺產稅以及贈與稅的時候,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這些數字都是遠遠低於市價的,於是才會產生上述的個案,如果這個案子,國稅局要算老先生是用現金贈與給兒子買不動產,那必須要用房屋的市價8000萬來試算贈與稅,扣除220萬免稅額乘以贈與稅10%稅率,等於要繳778萬的贈與稅,但又因為老先生沒有在贈與後10日內做申報,現金贈與依規定要罰本稅的1倍,於是老先生連補帶罰要繳給國稅局1556萬;但如果國稅局把這個案子用老先生買完房子後贈與給小孩,那就不是用市價而是用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這個房子大約3000萬,等於只需要繳278萬的贈與稅,外加逃漏申報不動產贈與罰本稅的0.5倍,所以老先生連補帶罰約417萬,新聞標題兩者相差千萬就是這樣來的。
有沒有發現,8000萬價值的東西可以壓縮成3000萬,這就是富人鍾情房地產的一大原因囉!不過這條路也快走不通了,一來柯P上任後的打房政策,就是逐年調高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讓它們逐年跟市價靠攏,壓縮的空間就縮小了;再者,民國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上路,也讓房地產節稅的空間減少了,現在政府少收遺產贈與稅沒關係,將來從你所得稅收回來,這個議題就下次再來談囉~
後記.
這個案子國稅局表示選擇對納稅人有利的方式做計算,老先生連補帶罰417萬結案。不過其實官方的話看看就好,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第三款寫得很清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你一定看不懂在寫什麼對吧?有時真的很佩服這些寫法條的人,腦袋一定跟正常人不太一樣;白話來說,你如果用自己的資金幫別人購置資產,資金要算贈與稅,但你若是用自己的資金幫別人購置的資產是不動產,則是用不動產的價值來計算贈與稅,所以還是用房屋評定現值跟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囉!要嘛國稅局官員不懂法條,要嘛就是他們不想讓你知道所以說算個案囉~


2019年9月26日 星期四

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





















民國108年5月24日,同婚專法通過,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其實在今年初,一條法律默默的上路,也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

今天跟大家來聊聊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


我想,人對於生命之所以會有熱情,是因為對未來有期待、有目標、有盼望;但你有沒有想過,當有一天這些東西都不見了,剩下的只剩一張床、一片天花板以及數不盡的管子,如果當下還可以做選擇?你會選擇好死?還是歹活呢?

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善終自主權的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已經於今年1/6正式上路。只要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年滿20歲或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就能在身體健康時,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並註記於健保卡,一旦符合末期病人等五大狀況,分別是生命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失智程度極嚴重無法自理、或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就能依照這個決定,要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用自己選擇的方式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先說說它跟安寧條例的不同吧,首先安寧條例適用的對象只有末期病人,但是病主法適用範圍更廣(五大臨床條件),另外安寧條例的簽署人有可能是個人(事先在健保卡上註記放棄急救)或是家屬(病人狀況危急時醫生會請家屬簽同意書),但實務上很常發生的狀況是就算病人已經簽了安寧條例,但如果家屬執意要救,最後醫生往往會擔心之後被家屬吿而選擇還是急救,也因為如此才有了現在的病主法,它的簽署人只限本人,也就是把最困難的決定留給自己,而不是家人;最後,拒絕的範圍也不同,安寧條例只能拒絕CPR以及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而病主法除了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外,連人工營養以及流體餵養都能拒絕,簡單來說,安寧條例的精神在於”拒絕”,而病主法的精神在於”自主選擇”。

再來還有蠻多人認為它等同安樂死,這點也是不一樣的。現行的安樂死有兩種,一種是由他人為病患施打足以致命的藥劑,第二種則是由醫師開立處方並準備藥劑由病人自己服用(像傅達仁以及電影Me Before You的男主角都是這種 ),但兩者都屬於加工縮短生命,但病主法是醫生尊重病人意願,不加工延長生命,兩者是皆然不同的。

最後,也有一些聲音說一但簽了將來就會變成醫療人球,這根本是無稽之談,因為必須經由兩位專科醫生確診加上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定符合上述的五大狀況才會啟動AD,這個過程其實是非常嚴謹的,將坦白話想啟動都不是那麼容易,我想這也是未來病主法接下來會遭受到的挑戰。


面對生老病死,是我們必須要學習的功課,

而最完美的醫療決定,我想應該就是家人有共識的決定吧!




後記1.
要預立醫療決定,得先至可以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機構進行預立醫療諮商(ACP),目前全台共有77家衛福部指定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院所。諮商參與者除了本人,還需要至少1名二等親內親屬陪同,若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也應找來一同接受諮商;經意願人同意的親屬也可參加。

依據病主法,醫療委任代理人不能是三種人,包括意願人的受遺贈人、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的人,但意願人繼承人除外。

衛福部醫事司日前表示,諮商費用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每小時上限不超過3500元,並鼓勵全家一同前往、揪團享折扣。根據過去試辦計畫的經驗,每組諮商時間約在60分鐘至90分鐘,但若民眾提前做好功課、想清楚了,到現場僅作簽署動作,就能省下較多費用,甚至衛福部鼓勵醫療院所別向諮商時間極短的民眾收費。

後記2.
預立醫療決定書範本




2019年9月25日 星期三

房屋移轉給下一代,現在贈與好還是留待日後繼承好?


請問父母民國70年買的房子,想要移轉給小孩,是現在用贈與的好?還是未來用繼承的好呢?
昨天社團一成立,就有客戶傳訊息向我諮詢這個問題,坦白說這是個大哉問,因為裡面牽扯到太多稅法,每種個案可能都會對應出不同的策略,但我先用一個大原則來做說明,細節就再視不同個案作討論囉!
原則:老房子一定用繼承比較划算!
為何這麼說呢?原因有兩點。
第一,像客戶這種民國70年取得的房子,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都很低,但經過將近40年,土地公告現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語,而用繼承的好處是當將來持有人離開了時,可以免除從民國70年取得後這段時間的土增稅,台北市這種老房子,土增稅很容易就破百萬,這筆錢如果是用繼承的方式做移轉,就可以一筆勾銷喔!
第二,民國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從這天起只要有取得房屋,就是適用新制。在過去舊制的時代,買賣房子只有房屋要課所得稅,土地是免稅的,但是新制則是土地房屋都要課稅,不過唯有繼承是例外,意思就是就算你是105年1月1號以後取得房屋,只要取得原因是繼承,那麼未來你要出售的時候,也是可以適用舊制喔!
所以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原則上會建議以繼承的方式比較好,但是實務上也不是沒有例外,舉個例,當被繼承人有特別想給某個繼承人或是特別不想給某個繼承人的時候,我就舉我一位客戶的案例,他有兩個兒子,一個很孝順,一個很敗家,他希望往生以後把所有資產包括不動產留給孝順的孩子,但是會遇到民法特留分的問題,假設繼承人有配偶以及兩個小孩共3人,那這個敗家子至少可以繼承1/6的遺產,這是民法對繼承人的保障,他聽完後二話不說,決定生前就把房地產的問題處理掉,哪怕要繳上百萬的土增稅(用買賣方式移轉)或贈與稅(用贈與方式移轉)都無所謂囉~
至於如果要生前過戶給小孩,到底是要用買賣好?還是贈與好呢?下次有機會再討論吧~


#最好的稅務規劃也許不見得是稅繳最少的規劃
#歡迎大家踏入財富管理的領域
#中華民國萬萬稅

2019年9月24日 星期二

逾百億元保險金無人領!



當我在市場上協助客戶做保單健檢時,很常遇到客戶說保單已經找不到了。原因很多,可能是年代久遠早就不可考,或者是保單在爸媽手上拿不到;其實現在要了解自己有什麼保障並不困難,如果是本人且同時知道投保的保險公司,可以打電話到該保險公司的客服,確認身分後就可以查詢;但如果不知道保險公司或不只一家保險公司的話,可以直接填寫壽險公會的申請表,審核申請人資格符合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後就會把目前有效以及失效2年內的保單資料寄給申請人;最後還有一種狀況是當有家人往生去戶政事務所辦除籍的同時,也可以透過戶政事務所向壽險公會提出申請,這種方式跟上一種方式都是跟壽險公會申請,但差別在於透過戶政事務所申請,壽險公會是直接把資料寄給保單受益人喔!之前有客戶有詢問過我為什麼他提出申請後一直沒有收到回覆,原因就是保單的受益人是爸爸不是他囉~
保險法規定保險金的請求時效是兩年,民法的請求權是十五年,不過保險局有特別要求保險公司若是因為失聯而未請領,不得以超過請求權時限而拒賠喔!

#關心自己的權益
#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很多權益是會一睡不醒的喔